依法逃命

一張好的圖或海報勝過千言萬語

版主: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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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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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逃命

文章 hitachi »



最近比較忙,較少上站

好像被呼叫了很多次…… (窮)

再來的圖,都會先請我家董事長看過ok,再po,以求提高共鳴度
還有幾張目前在修改中……
圖檔
最後由 hitachi 於 週三 7月 06, 2011 8:49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從臉書被關到現在
只能說江山代有才人出,小弟就潛在水裡按讚

忙著上班,教小孩
一不小心還升官了

終於比較有空一點點
慢慢地把文章搬進blogger
準備悄悄開張
醫聲論壇的日立大

我就直接DITT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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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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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Vivian »

(不要啊) (眼汪汪)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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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brian1968 »

(壓力) (壓力) (壓力) (樂奔)
新青安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er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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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er8526 »

(omg) (不要啊)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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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auricle »

領旨. (orz之銅鈴眼) (跪拜禮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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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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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judy »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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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烏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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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老烏鴉 »



更悲哀的是, 醫院當局還向施暴者鞠躬哈腰道歉

醫者的悲哀, 死沒人哭的呆丸醫生
老伴, 老本, 老友, 老狗俱全. 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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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烏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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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尾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老烏鴉 »

重複, 自刪
最後由 老烏鴉 於 週二 6月 28, 2011 7:3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老伴, 老本, 老友, 老狗俱全. 足矣!
super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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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superdog »

讚~ 可憐,我們大家的聰明才智,都用盡在活在當下的EQ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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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hitachi 寫:最近比較忙,較少上站

好像被呼叫了很多次…… (窮)

再來的圖,都會先請我家董事長看過ok,再po,以求提高共鳴度
還有幾張目前在修改中……

1.是否加上護士, ie , 醫師、護士

2.男性 + 女性的身影反白

3.修正妥適後,大量散發給媒體、立法院、醫改會等....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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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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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hitachi »

老問題,一收進焦點評論,圖就不能改了
所以先這樣放

文字已修改!
但個人認為如果男女都反白,圖片張力會下降
要修成反白沒問題
先請大家討論看看

至於投稿……是不是會曝露身份??

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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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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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cwhung »

Hitachi大大

(GOODJOB) (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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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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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lupin »

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最後由 lupin 於 週二 6月 28, 2011 8:38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kwo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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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9993
註冊時間: 週五 4月 30, 2010 1: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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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kwojohn »

.
最後由 kwojohn 於 週二 8月 12, 2014 9:09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OYAYA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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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96
註冊時間: 週五 7月 10, 2009 3:52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OYAYA168 »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omg)
ti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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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13
註冊時間: 週日 7月 19, 2009 9:58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timh »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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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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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276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1, 2006 10:2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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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forester »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圖檔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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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OYAYA168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omg)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
指的是警察、救火員、軍人
絕對不包括醫師、護士

現前台大醫院失火
手術中醫師、護士逃命
導致麻醉中病人死亡
檢察官偵查終結,不起訴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二 6月 28, 2011 9:1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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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forester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醫師只有處於保證人地位救人時,是義務

而且,醫師必須有不受干擾及安全無虞的環境及設施下才能救人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Bo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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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Boogy »

OYAYA168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就是站著被打死啦
(怒火中燒) (omg)
所以林憶直醫師要申請釋憲!

Dr. 林 , 加油!!

(樂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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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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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644
註冊時間: 週三 10月 25, 2006 10:47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judy »

施肇榮 寫:
forester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醫師只有處於保證人地位救人時,是義務

而且,醫師必須有不受干擾及安全無虞的環境及設施下才能救人
感謝施大的法學教育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先求自保再說 (爽) (爽) (爽)
Lionet
R2
R2
文章: 259
註冊時間: 週日 12月 26, 2010 11:08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Lionet »

forester 寫:
lupin2009 寫:先前有另位醫師提出圖中引用的刑法條文其實是有但書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如果沒先想好破解但書的對策,大量流傳此海報可能還是會被一句話就破功。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我只知道中華民國公民
有納稅受義務教育及服兵役這三種義務
(咦) (咦) (咦)
醫師的義務在醫師法第三章,急救的義務在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另外也規定在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當然什麼是無故拖延,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唯一能主張的是,『該危險內容與業務無關,即執行業務之人並無面對該危險之義務時,自然得以援用』。
(http://tw.myblog.yahoo.com/ymmcc-ymmcc/ ... &next=3651)
有義務面對起肖打人的病患/家屬的是警察,不是醫師。
要要求醫師盡義務,首先是要有安全的環境。
安全的環境當然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不然是要黑道來圍事嗎? (怒火中燒)


另外我也想問一下,『依法補助』這種東西有存在過嗎? (咦)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hitachi 寫:老問題,一收進焦點評論,圖就不能改了
所以先這樣放

文字已修改!
但個人認為如果男女都反白,圖片張力會下降
要修成反白沒問題
先請大家討論看看

至於投稿……是不是會曝露身份??

圖檔
開始大力的散吧

甚麼理論、醫德都不能超越自己的性命

醫師不能罷工

但至少把心中的話說出來吧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Lionet 寫:
forester 寫:
lupin2009 寫:~~~
醫師救人是義務嗎?~~~
醫師的義務在醫師法第三章,急救的義務在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另外也規定在醫療法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當然什麼是無故拖延,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唯一能主張的是,『該危險內容與業務無關,即執行業務之人並無面對該危險之義務時,自然得以援用』。
(http://tw.myblog.yahoo.com/ymmcc-ymmcc/ ... &next=3651)
有義務面對起肖打人的病患/家屬的是警察,不是醫師。
要要求醫師盡義務,首先是要有安全的環境
安全的環境當然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不然是要黑道來圍事嗎?
你說對了!!

醫療法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壞人卡
V3
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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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11月 03, 2006 11:46 pm
來自: 桃花島 桃花村5號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壞人卡 »

from: 搶救急診室
雖然越來越多的急診人失望的離開急診換跑道去,可是如果有一天因為我們的努力,把急診室的春天找回來,相信他們體內流著的急診人的熱血,會驅使著他們回來這個神聖的戰場的,請各位向林憶直醫師致敬,因為他就是本來已經去當診所醫師了,只因自己不忘記自己是個急診醫師,才在今年重新回到恩主公醫院急診服務.....我們的政府長官們,你們看到了嗎?你們聽到了嗎?你們不在乎我們這些不管在深夜,假日,過年,不管是921, SARS還是H1N1,一直都是在第一線衝鋒陷陣的急診人的心聲嗎??
................................................................................................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每週工時42小時 不要不如勞工了 (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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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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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3
文章: 3820
註冊時間: 週五 2月 27, 2009 10:29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tedwang »

感謝大家集思廣益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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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施肇榮 »

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附加檔案
醫師緊急避難.doc
(112 KiB) 已下載 1003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kein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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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
註冊時間: 週二 4月 06, 2010 12:02 a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keinmal »

壞人卡 寫:
對了 我們論壇(有)要送花給 恩主公林憶直醫師嗎? 還是我錯過了?


我是苦主林醫師, 謝謝各位的支持
值此之際, 各位先進同業的鼓勵著實令弟感溫暖

對進日成為新聞焦點, 自身實感不安
每天上來這裡看看同業們的鼓勵, 是支撐我走下去最大的動力

此一傷害罪本身是小罪一條,
幾經思考, 所謂 [提告到底] 之一事, 最終判決本身對醫界實質助益實在太小

所以才會大言夸夸稱要釋憲, 目的實為挑起議題
背後動機實有難以說明之苦

能作到什麼程度只有天知道
只希望為保護台灣善良老百姓就醫安全出一些小小的力氣

再次謝謝各位
lijen
V2
V2
文章: 2055
註冊時間: 週四 6月 12, 2008 12:20 pm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lijen »

施肇榮 寫:我已整理好
也四處發送
請各位大大也幫忙
借小弟我轉貼到臉書上!!!
頭像
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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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25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來自: DC UNIVERSE
擁有感謝: 1 次

Re: 新圖,依法逃命

文章 lupin »

hitachi 寫: 但個人認為如果男女都反白,圖片張力會下降
要修成反白沒問題

圖檔
只有男性反白有另一層含意,代表如果醫師不逃命,家人小孩原來牽的爸爸
會變成白色靈體,剛好呼應「變成家人一輩子的遺憾」這句話,家庭的完整性就破滅了。
所以原圖的的唯一反白是很棒的作法。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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