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陳瑄喻/台北報導 2011.06.22
台北市永吉國中游泳隊選手林俊沅,四年前在校接受賽前訓練,趁老師不注意,以危險動作跳水,造成頸椎骨折全身癱瘓。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姜姓指導老師未盡照顧之責,校方有責任,判決永吉國中應賠償林四百六十九萬餘元確定。
二○○七年八月林俊沅為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在學校參加集訓,準備和信義國中聯誼賽前,林在姜姓指導老師不在池邊的十餘分鐘,未以雙手夾緊頭部的方式入水,反而將雙手交扣於背後,向後高舉雙臂跳入水中,因未游出跳水範圍,同學發現有異,師生下水將林救起,緊急送醫,但仍全身癱瘓。
林俊沅家屬認為,指導老師在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永吉國中則主張,林俊沅跳水時間不過二至三秒,即便當時老師在旁,也無法及時制止。
法院審理認為,姜老師雖曾告誡學生不可以做危險動作,但未全程在場照顧,怠於執行職務;但林姓學生長期接受訓練,熟知跳水風險,卻趁老師不在場,以開玩笑方式的錯誤姿勢跳水,導致重大傷害,應負七成過失責任。核算林生的損害一五六四萬元,判決校方賠償三成約四百六十九萬多元。
永吉國中校方昨天低調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北市教育局表示,將由市府成立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支付這個款項。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會依照法院判決支付賠款。
當時的姜姓教練,在事發之後就再也沒有擔任游泳隊教練,只在校內擔任一般體育老師。
學生跳水不當癱瘓 校方判賠46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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