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女子3年前和3名男子到KTV唱歌,遭下藥迷昏還強拍裸照,這3人在警訊時互推對方性侵女子,法院卻以沒有驗出DNA,判3匹惡狼性侵無罪,今天(3日)被害人出面痛訴恐龍法官、恐龍判決。板橋地方法院表示,性侵害案被害人對遭性侵過程描述不清,且不能明確指認被告3人對她下藥迷昏性侵,沒有相關體液檢驗報告證明被告犯罪,才會對判決3名被告無罪。
97年7月,被害人和蘇姓、謝姓、郭姓3名男子相約在台北市士林一家KTV唱歌,疑遭下藥昏迷,被帶往汽車旅館,隔天她醒來發現下半身赤裸躺在蘇男身邊,蘇告訴她,謝、郭2男對她性侵,並拍攝下體裸照,被害人憤而報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3男架著已經昏迷的小莉離開KTV,後來小莉體內驗出搖頭丸、FM2、安非他命及K他命等4種毒品反應,下體採集到微量精液;謝、郭的手機甚至有小莉的裸照,3人依強制性交罪起訴後,板橋地方法院於4月14日宣判,性侵部分判處3人無罪,郭、謝2人拍下小莉裸照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各判刑2個月、3個月。
事發後,被害人出現自殘傾向,完全不敢與外界接觸,台北市議員李新接獲陳情召開記者會,痛批法官判決荒謬,被害人姊姊表示,「我妹妹她今天是被架著出去的,架著不是酒醉哦!酒醉和昏迷,那法官還會覺得她是意識清醒的嗎?她以前是一個非常開朗活潑的小女孩,她現在只不過才20幾歲,可是你看看她現在瘦成這樣子,身心也受創,手腕也割成這樣子。」
板橋地院表示,謝姓、郭姓、蘇姓被告,被控在民國97年對被害女子觸犯毒品罪、以藥劑對女子性交罪;其中,謝、郭並觸犯無故竊錄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已經被判決有罪。其餘有關妨害性自主與毒品等罪,因為證據不足,今年4月14日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已經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板院表示,判決無罪的理由為,被害女子不能詳述案發過程如何遭3人下藥迷昏,也不能明確指認被告3人對她性交或猥褻,被害女子的尿液中雖檢驗出毒品反應,但她作證時,也指稱被告3人在KTV並未強迫她飲酒,或有明顯的下藥舉動,因此,下藥迷姦的證據不足。
法院又說,被害女子指甲雖採證有被告皮屑組織,但也可能是身體接觸留在指甲,不能因此認定郭姓被告對女子性侵或猥褻。至於相關當事人的下體、內衣褲、汽車旅館的床單、地毯究竟有無留下體液?警方與檢察官也沒有提出檢驗報告,以證明被告有性侵行為。
另外,蘇姓被告在測謊時,也對於性侵害的測謊,沒有說謊的反應。郭姓被告雖測謊時,有情緒動反應,但測謊鑑定報告不能成為唯一證據,法院不能以「常情」或「人性」等理由,作為判決有罪的基礎。
李新指控,法官在審理過程,讓被告聘請的5名律師當庭詢問被害女子「被以何部位插入」、「性侵順序」;導致小莉受到二次傷害。法院釋,因為這是強制辯護案件,法院還指定義務律師為被告辯護,並詰問被害女子遭性侵方式,以行使辯護權,法院審理此案並未公開,且隔離被告交互詰問,以保護被害人,對於外界批評法官審理過程,讓律師當庭詢問被害人受性侵過程,是不實在的。(新聞來源:中視新聞記者李易珊、王志欽)
原文網址: 法官駁恐龍 無下藥迷姦、無體液3男才獲判無罪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03/91-27 ... z1OCZtMlc0
法官駁恐龍 無下藥迷姦、無體液3男才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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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官駁恐龍 無下藥迷姦、無體液3男才獲判無罪
我很難同情
每次看到這種案件 都很氣為何現今年輕女孩一點警覺心也沒
孤身一人和3個男人到密閉空間飲酒作樂
不出事才怪.
尤其現今年輕女孩 個個會打扮 身材辣 穿著盡顯性感
這時我就很慶幸自己是女的
否則我一定是強暴犯之一
每次看到這種案件 都很氣為何現今年輕女孩一點警覺心也沒
孤身一人和3個男人到密閉空間飲酒作樂
不出事才怪.
尤其現今年輕女孩 個個會打扮 身材辣 穿著盡顯性感
這時我就很慶幸自己是女的
否則我一定是強暴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