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20位被害人求償 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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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劑20位被害人求償 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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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許永傳/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2日)上午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第3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增,訂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或廢止相關登記的規定,最高罰款1000萬元,判刑最高5年不得緩刑,但不溯既往。目前消保會接獲共有塑化劑被害人求償共有20人申請集中於索賠退費。

院會後記者會,媒體針對修法後的求償問題,將以簡化亞力山大事件的集團方式進行集團索賠。

行政院副院長陳冲表示,有關塑化劑被害人求償共有20人申請,大部份集中於索賠退費要求為主,但因消保專線1950是轉接到地方,將陸續統計更新結果,如被害人採取集團索賠,將依過去亞力山大案例,再簡化修法,讓消費者的集團索賠更能容易透過合法的社團進行法律集體訴訟。

衛生署長邱文祥表示,近期因發現不肖廠商,於製造食品添加物時,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以含有毒性的化學物質替代原材料,嚴重危害消費大眾健康,甚且生命的安全,應即加以遏止。

邱文祥表示,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類此行為雖設有行政罰及刑罰的規定,但是裁罰額度及刑度已難以因應重大犯行,無法發揮遏止的作用,亟應加重處罰,以維國人健康及消費權益,因此特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1條、第34條修正草案,除提高違規行為的罰鍰、刑度及罰金外,並增訂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或廢止相關登記的規定。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於製造、加工、販賣等有毒及有害人體健康的食品,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會通過的修正案提高為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

原本一年內再犯者,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修法草案改為只要情節重大者,得命其歇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原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8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修法提高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新法不溯既往。

原文網址: 塑化劑20位被害人求償 要求退費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02/11490 ... z1OBTolE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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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達 不等於 邱文祥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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