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健保=無良公衛實驗品
版主: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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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我看了很久
很久
比較擔心的是
下面那一排的醫師肖像
人家會不會誤會
醫師像是鬼一樣
要不要弄一個醫師被欺負的很慘的臉
有點垂頭喪氣的樣子
(咦) (咦)
不好意思
我知道
日立大的真的很辛苦
所以我只是提我個人小小的感想啦
(三八萌) (三八萌)
如有冒犯
還懇請見諒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很久
比較擔心的是
下面那一排的醫師肖像
人家會不會誤會
醫師像是鬼一樣
要不要弄一個醫師被欺負的很慘的臉
有點垂頭喪氣的樣子
(咦) (咦)
不好意思
我知道
日立大的真的很辛苦
所以我只是提我個人小小的感想啦
(三八萌) (三八萌)
如有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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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以下為個人感覺:
有沒有犯法,這樣應該沒辦法判定,因為那些個鬼頭跟照片移植自哪裡有無版權等等問題。
只是感覺照片看起來不舒服,又好像沒有跟主題可以相呼應。
還是我理解力比較差??
不好意思了。
有沒有犯法,這樣應該沒辦法判定,因為那些個鬼頭跟照片移植自哪裡有無版權等等問題。
只是感覺照片看起來不舒服,又好像沒有跟主題可以相呼應。
還是我理解力比較差??
不好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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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如果論壇裡有人會畫畫的話或許可以考慮改手稿漫畫.
用自創的卡通漫畫式來表達.這樣就應該完全沒有侵犯版權的問題了
比如,五格或六格漫畫也可以切分主題訴求.漫畫裡也可以有文字陳述.
手繪稿漫畫再掃瞄,成電子檔,可流傳於網路.也可印刷成宣傳單.
如果幸運,還可以投稿,連載,這些應該也都可以傳達訊息.
不知可不可行.
用自創的卡通漫畫式來表達.這樣就應該完全沒有侵犯版權的問題了
比如,五格或六格漫畫也可以切分主題訴求.漫畫裡也可以有文字陳述.
手繪稿漫畫再掃瞄,成電子檔,可流傳於網路.也可印刷成宣傳單.
如果幸運,還可以投稿,連載,這些應該也都可以傳達訊息.
不知可不可行.
最後由 er8526 於 週一 5月 16, 2011 6:3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 hit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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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被認出來了,個人已經把臉全遮住了說… (苦惱的煙狂)X-MAN 寫:hitachi
請問大家
hitachi大:
有些人目前惹不起,否則會狗急跳牆,不全然是違法與否.
不過作品有人理解還是感覺不錯 (幸福御守)
這篇的主題是「全民健保只是公衛白老鼠」
先進國家為了發展醫療,又同時控制醫療費用的高漲
於是發展出各個制度,論人計酬、論病例計酬、總額支付制度
但是台灣的健保為了「扣錢」就把每個制度都抄一點,
拼成「科學怪人」,
目前健保局試辦的論人計酬,和國外的論人計酬,完全不一樣,
這種名稱一樣,本質不一樣的東西,就叫「騙」,也叫「養、套、殺」
在公衛蛋頭用公權力,拿全民健保做白老鼠的時候
人民的保費浪費掉了,醫護人員該拿的點值被稀釋掉了
而人民不知道,醫護人員,你們不能不知道,還要想辦法讓更多人知道……
這是公共政策的討論,只要不犯法,個人倒不怕誰能不能惹的起
謝謝大家的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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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No one can make you feel inferior without your consent."--Eleanor Rooseve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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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No one can make you feel inferior without your consent."--Eleanor Rooseve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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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真的改一點點就算重創作了嗎?image 寫:侵犯誰? (咦) 有時改一點點就算重創作了? 比如 用模糊 扭曲一下 一個部位改一下....
我記得之前好像x果設計一款喜餅盒上的金魚惹很大.
像論文句子改一下也會被認定為抄襲.
圖片改顏色,模糊化....好像也很難認定,恐龍法官,恐龍判決起來越多,
法官可自由心證.不得不小心.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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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http://www.cartoonstock.com/directory/d ... nurses.asp
用對話來表達看法的漫畫......其實也不錯。
http://www.cartoonistgroup.com/bysubjec ... hp?sid=898
用對話來表達看法的漫畫......其實也不錯。
http://www.cartoonistgroup.com/bysubjec ... hp?sid=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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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依圖片或廣告畫明星的插畫會侵犯到著作權或肖像權嗎?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 ... ead&id=275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重製」定義為「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依雜誌上的圖片或廣告畫明星的插畫雖不致於侵犯到明星的肖像權,但此一方式係重製圖片或廣告,會構成侵害重製權,祇是是否會有人主張權利,則屬事實問題。
使用照片當做畫畫的參考是否有肖像權的問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 ... tent&id=42
攝影著作保護的是拍攝者就其所拍攝之照片在色彩、布局、結構、光影、角度等藝術之表達上的創作性,而不是保護其所拍攝之客體,亦即著作權的保護,在使他人欲使用該照片時,應經攝影者之授權,而非謂著作人得禁止他人就相同客體為拍攝,亦非謂拍攝者對於照片所呈現之內容影象有專有權。
從而,依歌星、演員等的既有照片,作為素描的參考,若僅是使用其主人翁的肖像部分,而不涉及整張照片的布局、角度或光影等創作部分,未必涉及著作之利用。我國實務上也曾有法院判決認定,參考照片自行繪製烏頭翁或長臂金龜圖案,如已具備相當程度之原創性,不但不構侵害照片的重製權,反而可被認定是獨立的美術著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至於肖像權部分,對於公眾人物,若是基於評論或報導,而非商業性使用,應亦不致構成侵害肖像權。
照片隨便用 侵害肖像權
http://blog.xuite.net/jesephine/royal/9401623
節錄:
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
(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
(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
(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
(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
(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
(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
(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
侵害肖像權,屬於侵害人格權,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範,但被侵害人可要求民事賠償,也可以要求「排除」,比如拆掉看板、回收照片、不能再製等。如果對方利用被侵害人的肖像權而不當得利,被侵害人可以請對方「還錢」。
另外,如果是惡意使用人像,比如報章常見的「服裝最差的女星」照片,或刻意選一張最難看的照片,還可能構成公然污辱。
公眾人物 難主張權利
不過,談到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問題,由於公眾人物可受公評,被別人使用照片的容許度高,主張肖像權的空間較小,要告侵害肖像權也較難。
政治人物和明星在公開活動的照片,一般看法是不必經其同意,但也不可以扭曲或竄改、合成,也不可作為商業價值的客體、交易的標的或拿來宣傳。若不是公開活動的照片,比如明星在自家別墅開派對,更要謹慎處理。
個人建議:
用自己畫的卡通圖...(要記得留原稿檔案)
網路上的卡通圖也要小心有版權問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 ... ead&id=275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重製」定義為「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依雜誌上的圖片或廣告畫明星的插畫雖不致於侵犯到明星的肖像權,但此一方式係重製圖片或廣告,會構成侵害重製權,祇是是否會有人主張權利,則屬事實問題。
使用照片當做畫畫的參考是否有肖像權的問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eclqna/clq ... tent&id=42
攝影著作保護的是拍攝者就其所拍攝之照片在色彩、布局、結構、光影、角度等藝術之表達上的創作性,而不是保護其所拍攝之客體,亦即著作權的保護,在使他人欲使用該照片時,應經攝影者之授權,而非謂著作人得禁止他人就相同客體為拍攝,亦非謂拍攝者對於照片所呈現之內容影象有專有權。
從而,依歌星、演員等的既有照片,作為素描的參考,若僅是使用其主人翁的肖像部分,而不涉及整張照片的布局、角度或光影等創作部分,未必涉及著作之利用。我國實務上也曾有法院判決認定,參考照片自行繪製烏頭翁或長臂金龜圖案,如已具備相當程度之原創性,不但不構侵害照片的重製權,反而可被認定是獨立的美術著作。(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至於肖像權部分,對於公眾人物,若是基於評論或報導,而非商業性使用,應亦不致構成侵害肖像權。
照片隨便用 侵害肖像權
http://blog.xuite.net/jesephine/royal/9401623
節錄:
實務上,已看過很多侵害肖像權的例子,方式、樣態約有七種:
(一)攝影:未經當事人同意拍照,包括跟拍和偷拍;
(二)繪畫:未經其同意就繪像;
(三)複製:未經同意將他人的肖像重製;
(四)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任何人拍到的當事人肖像或人像圖畫;
(五)網路直播秀:把個人的肖像、動作或聲音放到電腦網路上傳播;
(六)網路下載個人影像圖片;
(七)轉載他人著作物中的影像圖片。
侵害肖像權,屬於侵害人格權,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範,但被侵害人可要求民事賠償,也可以要求「排除」,比如拆掉看板、回收照片、不能再製等。如果對方利用被侵害人的肖像權而不當得利,被侵害人可以請對方「還錢」。
另外,如果是惡意使用人像,比如報章常見的「服裝最差的女星」照片,或刻意選一張最難看的照片,還可能構成公然污辱。
公眾人物 難主張權利
不過,談到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問題,由於公眾人物可受公評,被別人使用照片的容許度高,主張肖像權的空間較小,要告侵害肖像權也較難。
政治人物和明星在公開活動的照片,一般看法是不必經其同意,但也不可以扭曲或竄改、合成,也不可作為商業價值的客體、交易的標的或拿來宣傳。若不是公開活動的照片,比如明星在自家別墅開派對,更要謹慎處理。
個人建議:
用自己畫的卡通圖...(要記得留原稿檔案)
網路上的卡通圖也要小心有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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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解釋字號: 釋字第509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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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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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應該是在扭曲的健保制度下無名氏 寫:會不會讓人以為其實醫師都是死人
連醫師都變成拼裝的科學怪人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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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問懂法律前輩,這張圖犯法嗎??(將於24小時內刪除)
(爽) (爽) (爽) (爽) (爽)Vivian 寫:(爽)施肇榮 寫:應該是在扭曲的健保制度下無名氏 寫:會不會讓人以為其實醫師都是死人
連醫師都變成拼裝的科學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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