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版主: 版主013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資料來源:
台灣醫界:2008, Vol.51, No.12
第42~47頁
Title:
全民健康保險解讀系列10: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與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契約
PDF檔連結:
http://www.tma.tw/ltk/97511205.pdf
備份: 該檔案的『結語、建議及期許』很重要!!!
台灣醫界:2008, Vol.51, No.12
第42~47頁
Title:
全民健康保險解讀系列10: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與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契約
PDF檔連結:
http://www.tma.tw/ltk/97511205.pdf
備份: 該檔案的『結語、建議及期許』很重要!!!
Re: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建議:
建立臨床診斷治療準則...
宣導合乎準則的審查規範...
執行專業的審查...
以上三者才是避免讓審查醫師陷入不必要困擾的方法...
若只有依健保財務考量來處理...
遲早有一天會出事...
建立臨床診斷治療準則...
宣導合乎準則的審查規範...
執行專業的審查...
以上三者才是避免讓審查醫師陷入不必要困擾的方法...
若只有依健保財務考量來處理...
遲早有一天會出事...
Re: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下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契約之研究
http://etdncku.lib.ncku.edu.tw/theses/a ... 112414.pdf
本文之研究目的試圖釐清健保局於總額支付制度下將專業自主事務委託醫事團體之契約性質,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若健保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契約爭議之救濟程序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又委託機關(即健保局)及受託醫事團體之法律責任為何?以及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後,健保局與保險對象、醫事服務機構之基礎關係是否產生影響?
架構安排部分,
第一章為緒論,
第二章為說明我國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概念、委託之定義及委託方式,主要釐清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專家參與等概念之不同。
第三章為健保總額支付制度專業自主事務委託醫事單位辦理之性質,旨在討論健保局與受託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契約性質。
第四章為利討論委託單位健保局與受託醫事團體之法律關係及爭議解決途徑,必先討論該勞務委託契約於政府採購法之定位,而此則又必定須討論政府採購法之公、私法屬性問題,又因目前政府採購法之公、私法定位不明,公法與私法學者各成一派,見解分歧,本文對政府採購法持公私法併存說,認為整體的政府採購行為有可能是公法行為,也可能是私法行為。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理論為中心,判斷個別的政府採購行為屬性,亦即以契約之標的為主,契約之目的為輔,即若兩者皆具公法之性質,則視為行政契約;若僅契約之標的屬之,仍可視為行政契約;若僅契約之目的屬之,則仍應視為私法契約。按此脈絡,因本文勞務採購契約如第三章所述為行政契約,故該勞務採購行為定性為公法行為。
第五章為探討健保專業自主事務委託之法律關係,有關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前之法律關係為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保險對象間之三面關係,惟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後之法律關係可能發生六面關係,即健保局、醫師公會全聯會、醫事服務機構間之關係及保險對象間是否成立法律關係?若成立,為何種法律關係?又是否成立契約關係?若有契約關係時,應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本文嘗試提出初步見解,期望引發更多討論與研究,俾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能更加明確,及確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保險對象權益。
http://etdncku.lib.ncku.edu.tw/theses/a ... 112414.pdf
本文之研究目的試圖釐清健保局於總額支付制度下將專業自主事務委託醫事團體之契約性質,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若健保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契約爭議之救濟程序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又委託機關(即健保局)及受託醫事團體之法律責任為何?以及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後,健保局與保險對象、醫事服務機構之基礎關係是否產生影響?
架構安排部分,
第一章為緒論,
第二章為說明我國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概念、委託之定義及委託方式,主要釐清行政委託與行政助手、專家參與等概念之不同。
第三章為健保總額支付制度專業自主事務委託醫事單位辦理之性質,旨在討論健保局與受託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契約性質。
第四章為利討論委託單位健保局與受託醫事團體之法律關係及爭議解決途徑,必先討論該勞務委託契約於政府採購法之定位,而此則又必定須討論政府採購法之公、私法屬性問題,又因目前政府採購法之公、私法定位不明,公法與私法學者各成一派,見解分歧,本文對政府採購法持公私法併存說,認為整體的政府採購行為有可能是公法行為,也可能是私法行為。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理論為中心,判斷個別的政府採購行為屬性,亦即以契約之標的為主,契約之目的為輔,即若兩者皆具公法之性質,則視為行政契約;若僅契約之標的屬之,仍可視為行政契約;若僅契約之目的屬之,則仍應視為私法契約。按此脈絡,因本文勞務採購契約如第三章所述為行政契約,故該勞務採購行為定性為公法行為。
第五章為探討健保專業自主事務委託之法律關係,有關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前之法律關係為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保險對象間之三面關係,惟專業自主事務委託後之法律關係可能發生六面關係,即健保局、醫師公會全聯會、醫事服務機構間之關係及保險對象間是否成立法律關係?若成立,為何種法律關係?又是否成立契約關係?若有契約關係時,應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本文嘗試提出初步見解,期望引發更多討論與研究,俾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能更加明確,及確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及保險對象權益。
- 附加檔案
-
- etd-0717104-1124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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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劉宗德,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類型及程序之研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委託研究報告,民國89年4月,頁104。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4495
站上備份檔案: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4495
站上備份檔案:
- 附加檔案
-
-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類型及程序之研究.zip
- (554.62 KiB) 已下載 364 次
Re: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拜讀完之後的感想
首先
法律的論文
好像沒看到實證喔
至少統計的需求挺低的
(三八萌) (三八萌)
其次一些見解
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只是看到了
(咦) (咦)
最後
我想只要出現判例
比這些論文可能都來的更有影響力吧
(石化) (石化) (石化)
首先
法律的論文
好像沒看到實證喔
至少統計的需求挺低的
(三八萌) (三八萌)
其次一些見解
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只是看到了
(咦) (咦)
最後
我想只要出現判例
比這些論文可能都來的更有影響力吧
(石化) (石化) (石化)
Re: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偶也只是針對這一個Topic去找資料而已...newshine 寫:拜讀完之後的感想
首先
法律的論文
好像沒看到實證喔
至少統計的需求挺低的
(三八萌) (三八萌)
其次一些見解
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只是看到了
(咦) (咦)
呵呵...
偶素好奇寶寶...
當越來越多人活不下去的時候...newshine 寫:最後
我想只要出現判例
比這些論文可能都來的更有影響力吧
(石化) (石化) (石化)
應該就會出現判例了吧...
偶猜3~5年後會出現...(被砍的醫師和患者聯手)
Re: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ptt網友(u9005205)提供以下資料
公務人員任用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9年7月13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9年7月28日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5% ... %B3%95.htm
第九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第十一條(任用資格之例外)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第十一條之一(機要人員之進用)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任用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9年7月13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9年7月28日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5% ... %B3%95.htm
第九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第十一條(任用資格之例外)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第十一條之一(機要人員之進用)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Re: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公務員的定義與範圍
之前不是被依照所謂的廣義公務員
來起訴嗎
這一點真的有點傷腦筋了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之前不是被依照所謂的廣義公務員
來起訴嗎
這一點真的有點傷腦筋了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MK 寫:ptt網友(u9005205)提供以下資料
公務人員任用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9年7月13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9年7月28日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5% ... %B3%95.htm
第九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第十一條(任用資格之例外)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第十一條之一(機要人員之進用)
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
Re: 審查醫師算是公務員嗎?!
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對象的法律關係-醫療契約(上)
http://www.tma.tw/ltk/97510507.pdf 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對象的法律關係 - 醫療契約(下)
http://www.tma.tw/ltk/97510608.pdf
http://www.tma.tw/ltk/97510507.pdf 醫事服務機構與保險對象的法律關係 - 醫療契約(下)
http://www.tma.tw/ltk/975106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