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醫護過勞的社會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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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醫護過勞的社會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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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ssdnews.com.tw/?FID=13&CID=144292

2011/05/05

勞動節前夕,一名成大醫院的實習醫師陳屍在宿舍中,父母質疑死因與醫院工作過勞有關,不久前也有台大、奇美醫院醫師疑似過勞造成死亡或昏迷。在五一反貧困的工會集結遊行隊伍中,史無前例地出現了上百名的護理人員,要求降低護病照顧的比例。在全民健保財務危機底下,第一線醫療人員不友善的勞動條件,正式浮上檯面。讓人好奇的是,過去讓人稱羨的高薪、專業的醫療工作,怎麼也淪得如此不堪?是哪些因素造成醫療人員工作環境的變遷,以及限制其勞動條件的改善?

我們的醫院愈來愈大,而且還在繼續比規模。醫療院所透過不斷地擴張,來撐起其經濟規模,經營管理的模式和營利企業之間的差異愈來愈模糊。壓低成本、創造利潤彷彿是醫院管理者的主要任務,醫療的社會公共財的面貌愈來愈讓人認不出來。另一方面,為了控制成本,全民健保祭出各種管理醫療院所健保給付的各種手段,形成醫院營運時的莫大壓力。在企業邏輯下,醫院盡其可能地減少聘任照護人力,並且大量使用派遣、約聘人力,以相對的低薪低保障,來獲得同樣程度的「產出」。然而,病患照護品質與醫學教育傳承的價值,往往不能在這個秤斤論兩的邏輯中被適當的評估,而淪為被犧牲的面向。

諷刺的是,面對日益低落的公共信任,醫療院所不斷鼓吹與標榜醫療品質,同時醫院不時面對來自評鑑的壓力,不只衛生署要評,為了爭取民眾信任,有些醫院甚至爭取國外的醫院評鑑認證。遺憾的是這些品質改善的眾多措施,多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呈現,往往缺乏實際增進品質的作為。另一方面,在大型的醫院怪獸系統中,醫療人員的工作內容也變得逐漸片段化,每日工作內容許多都在處理內部溝通的行政作業。醫護人員有愈來愈多的表單與重複的文書作業要完成,實際傾聽患者、進行衛生教育與診療照護的時間相對的被壓縮。

雖然醫護的勞動條件愈來愈糟糕,不過一直不見有力的改革方案。政府主管機關坐視不管,而醫護不適用於勞基法的情形下,一般的勞資協商機制與勞動保障一遇到醫護工作時便成了絕緣體。雖然醫護人員都屬不同專業團體成員,不過這些組織缺乏具有實質團結、協商與爭議的工會行為權利,使得醫療從業者對於其勞動條件的協商受到很大的限制。另一方面,這些專業團體的異質性與代表性不見得能充分反映不同的內部次群體差異,弔詭的是勞動環境較不完善的年輕醫護工作人員,在專業團體中往往缺乏適當參與機會。特別是醫療工作被賦予高度的利他特質,以及高度繼續教育的要求,也成為抑制醫護人員對自己勞動權益發聲的因素。

醫療體系的企業化傾向與全民健保的不完備,鋪設了醫護過勞的結構性條件,而不斷高漲的民眾需求與期待,加上公部門許多形式化的品質管理與評鑑作業,增加了醫護工作的負荷,同時降低了對自身專業工作的控制程度。日趨高負荷與低控制的勞動環境,是醫護過勞的主要原因。我們實在不能一邊放任醫院愈來愈像企業,卻另一方面限制這些醫療企業勞動者適用勞基法,使其不受相關保障以及組織實質勞動三權的工會組織,這將造成不斷惡化的醫護勞動環境難以獲得協商與改善。更重要的是,過勞的醫護,絕非患者之福。
熱帶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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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社論》醫護過勞的社會根源

文章 熱帶魚 »

(GOODJOB) 作者是誰?(網址無法連結)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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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社論》醫護過勞的社會根源

文章 vs »

請問 護士也不適用勞基法嗎?
◆鬼島『呼醫死基金會』仇醫教母 希望全民告死台灣醫師,全民仇恨台灣醫師(這樣別人才不會認為她瘋了,心理變態),就算告不倒也不讓台灣醫師賺到錢,最好全部財產替人民交保費或被健保扣光罰光,然後不准哀不准反抗,否則就是沒醫德應弔銷醫師執照!不是這樣嗎? 希望事實沒被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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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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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社論》醫護過勞的社會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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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閃躲健保血汗給付的文章 聽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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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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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社論》醫護過勞的社會根源

文章 空空空 »

vs 寫:請問 護士也不適用勞基法嗎?
參考這裡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 ... 769346&p=2
第16樓答覆
今天接到一樁公職護士懷孕輪值夜班案,才發現不是每一位懷孕的護理人員均適用於勞基法,像公職護士及國軍護理人員就排除在勞基法外,而只有勞基法在第49條對女工之特別保護才規定,女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使其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乍聞有的醫院公職護士在8個月之後才可不上夜班,有些驚訝,經詢問律師,律師卻說公職護士適用勞基法,之後再打至勞工局,才推翻律師的說法。

是的,公職護士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但並未有此規定得看醫院,看起來約聘護士適用勞基法好像比較好,但法律總是有例外,想必是各方角力的結果!

如為勞基法第84-1條,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但其勞動契約並經事業單位送主管機關核備者,自有不受所列法條之限制,相關之勞動條件應視勞資雙方當時所簽訂勞動契約,如遇變更相關之勞動條件,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什麼是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醫療保健業為其一是也,因為病人必須24小時均有護理人員照顧,故採輪班的性質,故可不受49條的限制,可以上夜班的意思,如何輪班需依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是勞資雙方當時所訂,要事先送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才行,經詢問勞工局,醫院也不是所有的單位都可以堂而皇之的輪班了,除了急診、洗腎、重症、血庫、高壓氧、放射、精神科…..(咦!那一個單位沒包括進來?依指示在勞委會的網站也搜尋不到),還是得依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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