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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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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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鳴人 »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cch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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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cchic »

這個病人有氣喘嗎?會喘並不代表氣喘,大部分心臟疾病都會喘,給inderal沒啥錯吧?
cch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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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64
註冊時間: 週一 6月 01, 2009 10: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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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cchic »

cchic 寫:
這個病人有氣喘嗎?會喘並不代表氣喘,大部分心臟疾病都會喘,給inderal沒啥錯吧?
回家以後失去呼吸心跳,應該像是心臟引起的吧,asthma不太會直接失去呼吸心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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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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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台北客 »

我覺得關鍵是在醫事審議委員會
本是青燈不歸客
卻因濁酒戀紅塵
D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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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DR.5 »

台北客 寫:我覺得關鍵是在醫事審議委員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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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min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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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Terminator »

重點在1200萬
(打小人)
把握當下 珍惜現在所擁有的
fr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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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frog »

如用維他命B治療,也照常會被告.收210元的醫師診療費,結果要賠12000000元.聖人才會唸醫學系.
XXXXX
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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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XXXXX »

醫師的CP值真的太低了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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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brian1968 »

frog 寫:如用維他命B治療,也照常會被告.收210元的醫師診療費,結果要賠12000000元.聖人才會唸醫學系.
剩豬吧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新青安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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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stockk »

brian1968 寫:
frog 寫:如用維他命B治療,也照常會被告.收210元的醫師診療費,結果要賠12000000元.聖人才會唸醫學系.
剩豬吧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這樣說不知道算不算侮辱豬 (失魂) (失魂) (失魂)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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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brian1968 »

stockk 寫:
brian1968 寫:
frog 寫:如用維他命B治療,也照常會被告.收210元的醫師診療費,結果要賠12000000元.聖人才會唸醫學系.
剩豬吧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這樣說不知道算不算侮辱豬 (失魂) (失魂) (失魂)
我是想侮辱管事的 (挖鼻孔) (挖鼻孔) (挖鼻孔)
新青安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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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a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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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Thanatos »

問題是有很多社區病人再吃
inderal
連inderal都中槍
那trandate, dilatrend也會中槍吧,

自從這個判例
HTN+COPD/asthma
有吃inderal等者.........挫著等
大概只能開herbasser了

人生哪有辦得完
知是夢幻哪來坎
理上辦事存善念
忽然夢了記得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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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form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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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fromformosa »

真扯!
圖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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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a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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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Thanatos »

希望趕快看到判決書

人生哪有辦得完
知是夢幻哪來坎
理上辦事存善念
忽然夢了記得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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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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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sheepin »

開inderal一定要在病歷註記「病人否認有氣喘病(哮喘)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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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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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stockk »

1.如果有開 BRONCHODILATOR 加開 INDERAL 比較好說話
2.如果病人解剖有HEART 的問題 那 ASTHMA 可能是被 INDUCED 出來也比較好辯護
3.如果PAST HISTORY 就有ASTHMA 又沒開...... ...那........... (失魂) (失魂) (失魂)
pk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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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pkjiang »

奇怪,不是說門前藥局比較危險?
病人都拿處方簽去藥局拿藥了,出事是不是藥局藥師也應該負責任?
強烈要求拿藥的藥局藥師也應求刑 (打小人)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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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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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stockk »

pkjiang 寫:奇怪,不是說門前藥局比較危險?
病人都拿處方簽去藥局拿藥了,出事是不是藥局藥師也應該負責任?
強烈要求拿藥的藥局藥師也應求刑 (打小人)
藥師沒有及時發現處發方的問題應該也要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不然幹嘛醫藥分業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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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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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kathy »

主訴 喘(dyspnea; shortness of breath)

和主訴 氣喘 相差十萬八千里


並且 氣喘 不該說是主訴 應該說是過去病史

六十幾歲的女病人 單以盛行率而言 老人氣喘 應比 冠心症少
當場服用後,回家就失去呼吸心跳
這個course也不像asthma attack再吃到inderal

除非病人家住藥局隔壁

否則病人喘如果是因為asthma attack, inderal一吃

應該在藥局或在路上就出事了 至少症狀也會變嚴重 那麼應該會轉往醫院急診 而不會回家


從這個時序性推論 病人是asthma attack 並且是因為吃到inderal才猝死的可能性應該放到後面

(這個案子讓我很想看醫審會那篇鑑定意見 希望不要又是醫醫相害的慘劇)

加上心悸 胸悶 想冠心症(CAD)似乎較合理

除非病人明白說 過去有氣喘病史

CAD 或 ACS(急性冠心症) 使用乙狀結抗劑 我記得是class I的適應症

在家猝死 和inderal真的有關嗎

不會是AMI或VT/VF嗎?

等判決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過 提醒大家

要給inderal 務必註明病人沒有氣喘病史

CCB在CAD或ACS沒有角色

不可因噎廢食 如果suspect CAD

除了註明沒有氣喘病史外

選用像atenolol或bisoprolol這類 beta1-selective的藥更好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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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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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kathy »

高血壓有很多藥可以選

如果高血壓病人有asthma history 或 severe COPD

沒有必要開 beta-blocker

ACEI/ARB, CCB, diuretics都是選擇

若有CAD; hypertension加上asthma

大概會建議先考慮ACEI/ARB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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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ch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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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roach1971 »

sheepin 寫:開inderal一定要在病歷註記「病人否認有氣喘病(哮喘)病史」
我的初診病歷紙有這一項

看來以後要檢查病人有沒有勾選.....
原來我家的貓叫米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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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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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kathy »

inderal onset還蠻快的
仿單寫
http://www.astrazeneca.com.tw/_mshost37 ... al_tab.pdf
。Propranolol口服後可被完全吸收。空腹之病人服藥後1-2小時可達最高血漿濃度
印象中 口服藥 應該二, 三十分鐘就開始發揮效果了
(可能得再去查藥理學的書)

asthma attack再吃到inderal 症狀應會迅速惡化
所以在藥局吃藥的時間 和回到家猝死的時間
是一個可以攻防的點

另外
去調病人以前在其他醫院就醫病歷
有無記載氣喘病史
是另一個可以攻防的點
履卦 第 十

九二 履道坦坦 幽人貞吉
albarto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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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albarto1688 »

不如歸去。。。不如歸去。。。 (阿飄)
Cal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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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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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Calcium »

起訴兩年半徒刑,比罰1200萬還令人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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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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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lupin »

Calcium 寫:起訴兩年半徒刑,比罰1200萬還令人錯愕
"起訴兩年半"不是因為inderal,是因為"拒認錯".......... (omg) (不要啊)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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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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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stockk »

據可靠馬路消息來源

總統府5月4日x時打電話話至衛生署醫事處"追"醫療除罪化草案怎麼還沒送行政院

(這是馬英九的優先要兌現的偉大政見.總統府有列管在案喔. (偽可愛) (偽可愛) (偽可愛) )

結果尾大的醫事處和它麾下尾大的第一課居然尚未結案..法規會..行政院..立法院都在苦苦相等
(想總統一任都快當完了說.果然夠大尾 還沒想好ㄟ..真是尾大...............這執行力....還好馬要選第2任.....)

又一個醫醫相害的實例 (阿飄)

大家看看總統府有沒有夠力.還是碰到大尾就無力了 (omg) (omg) (omg)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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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vs »

stockk 寫:據可靠馬路消息來源

總統府5月4日x時打電話話至衛生署醫事處"追"醫療除罪化草案怎麼還沒送行政院

(這是馬英九的優先要兌現的偉大政見.總統府有列管在案喔. (偽可愛) (偽可愛) (偽可愛) )

結果尾大的醫事處和它麾下尾大的第一課居然尚未結案..法規會..行政院..立法院都在苦苦相等
(想總統一任都快當完了說.果然夠大尾 還沒想好ㄟ..真是尾大...............這執行力....還好馬要選第2任.....)

又一個醫醫相害的實例 (阿飄)

大家看看總統府有沒有夠力.還是碰到大尾就無力了 (omg) (omg) (omg)
仇醫基金會 不可能讓它通過的 (挖鼻孔)
◆鬼島『呼醫死基金會』仇醫教母 希望全民告死台灣醫師,全民仇恨台灣醫師(這樣別人才不會認為她瘋了,心理變態),就算告不倒也不讓台灣醫師賺到錢,最好全部財產替人民交保費或被健保扣光罰光,然後不准哀不准反抗,否則就是沒醫德應弔銷醫師執照!不是這樣嗎? 希望事實沒被說中!
------------------------------------------------------------
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stoc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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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01
註冊時間: 週五 3月 18, 2011 8:58 am

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stockk »

看來這次總統府是很認真的

天助自助..

也許大家也應該想個辦法應付仇醫基金會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來自: 台北市

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施肇榮 »

stockk 寫:看來這次總統府是很認真的
天助自助..
也許大家也應該想個辦法應付仇醫基金會
或許
從此醫師應該採用最高法院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認為的
嚇死人不償命的具體病人說
99.99死,0.01生的說明義務
先置死地而後生
才有可能改變現況


醫師說明的內容---三評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

文 / 林萍章教授 【台灣法律網】


最高法院九四台上二六七六號刑事判決認為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

醫師應說明告知到何種程度,才可作為病人同意之有效要件?英美學說上對於此種說明義務之說明範圍,有四種標準。

1、理性醫師說 1957年Salgo v. Leland Stanford法院判決規定,只有病人對醫療行為的同意是不夠的,病人在同意手術前必須先被告知醫療行為之相關風險。在這項判決中,告知的內容是憑藉著“醫師專業標準”來決定病人被告知的內容,亦即以“理性的醫師”認為應對病人說明的事項來告訴病人。說明範圍之標準取決於「一般醫師」。衛生署舊版手術同意書,即採用醫師專業標準,由醫師決定應對病人說明的事項來告訴病人(附表參照)。但病人所希望被告知的醫療資訊,醫師可能沒說明。甚至一些少見的併發症,病人不知道其可能發生,醫師也因發生率低,而未進一步強調。例如,自然生產發生肩難產的風險機率。

2、理性病人說 1972 年Canterbury v. Spencer (19歲男性病人因背痛而接受切除椎弓手術。手術後第二天下床時,跌落床下。數小時內,病人之雙腳無法活動,最後造成下半身癱瘓。),一個有關手術同意書內容的判例,法官作了一個劃時代的決定。他訂定病人所被告知的手術同意書必須是基於“理性病人標準”,而非醫師專業標準。在這個標準上,醫師必須以一般理性的病人所希望被告知的醫療資訊去告知病人相關資料。說明範圍之標準取決於「一般病人」。衛生署新版手術同意書,即“傾向”採用理性病人標準(附表參照)。

3、具體病人說 1979年Scott v. Bradford(病人接受子宮切除手術後,併發尿失禁),之判決,法官認為在醫師可能預見的範圍內,就其治療的具體、個別病人本人所視為重要的事項,即應說明。這標準亦可被稱為“病人本位標準”。說明範圍之標準取決於「做出承諾的病人本人」。但醫師很難掌握每位病人之特別性及主觀感覺,造成醫師過度沈重不當之負擔,故採此立場之判決不多。

4、折衷說:折衷1、3兩說(亦有折衷2、3兩說),即從一般理性的醫師立場而言,凡當作治療對象之具體病人於自我決定之際所認為重要且必要之事項,醫師皆應說明。

目前,美國法院將他們的判決標準建立於“醫療資訊告知”這個議題上,但他們沒有界定醫師使用何種標準來告知病人。醫師專業標準及理性病人標準二者是現行被應用在美國的法院上,以專業標準略佔優勢。但理性病人標準已經逐漸普及,而且也漸被法院所採用。日本傾向從理性醫師說向理性病人說移轉。

我國為成文法國家,醫師之說明內容規定於(1)醫療法第六十三條(I、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II、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III、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醫療法第六十四條(I、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II、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3)醫師法第十二條之一(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與(4)根據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公布之手術同意書中所應說明之事項(附表參照) 。

最高法院認為「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亦是說明的內容。常見的併發症當然要告知病患及其家屬,這是無庸置疑的。至於少見的併發症是否要告知,則有所爭議。根據我國司法界的通說「新過失論」,「過失」的構成要件要素之一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也就是違反「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迴避義務」,並以「結果迴避義務」為判斷核心,亦即須為迴避特定結果而應採取適當措施的義務。若對結果的發生無預見可能性,或雖可預見但無迴避可能性時,則無客觀注意義務存在,所生之結果乃出於不可抗力,不得謂有過失。因此,若執行醫療行為時,因併發症發生機率很低而無法預見併發症的發生,自無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從而,醫師說明時,不論採用上述何種標準,告知內容的詳細程度係以“一般理性”為標準,亦即不是吹毛求疵。至於發生機率很低的併發症,即最高法院所謂的「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則已超過醫師的說明義務,並且可能會阻礙病患接受正規醫療的機會,對病患反而不利,因此不必告知。依通說,這種情況屬於“可容許的風險”範圍內。一般來說,任何醫療行為,例如手術,均會對患者的生命、身體健康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會有一定百分比的併發症(如:闌尾炎手術後發生腦中風、或開腦手術後發生闌尾炎) 與死亡率。但由於其目的是正當的,因此發生機率很低的併發症或死亡,應是醫療行為的可容許風險,醫師不必說明。否則,說明的內容可寫成一本教科書,因為任何一種併發症(例如,腦中風)於任何一種手術或侵入性檢查幾乎都發生過。長篇大論的說明內容反而使說明失去意義,因為病人或其親屬不可能記得住。

最高法院認為「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是醫師說明內容的一部分。這方面的資訊,醫療法與醫師法並未規定是醫師的說明項目。最高法院此部分意見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應是無效。說明「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表面上似可建立以品質為基礎的市場競爭機制,使所有病人皆可瞭解醫療院所的醫療品質,進而由病人的取捨來淘汰「投資不夠」的醫院。其實,醫療品質透明化,一向是民眾的要求,以作為就醫的參考,避免「盲目逛醫院」。然而,那些指標是「經過科學驗證」,足以代表醫療品質呢?

美國心臟學會於西元2000年結合心臟醫師、醫院、醫療保險公司、品質管理學者,於著名的「循環學雜誌」(Circulation)發表心臟疾病的醫療照護品質指標,或可作為我們的參考。一般民眾眼中的醫療照護品質指標即為醫院軟硬體設備,包括醫院的各種先進儀器設備、病房設施、資訊系統、人員素質訓練與認證(即醫師之專業能力)等等,即前段所謂的「投資」。然而,「經過科學驗證」,足以代表醫療品質的「有效指標」(以下簡稱為「有效指標」),則為臨床標準作業準則、監測及定期評估病人照護成果的機制、病人衛教計劃、與進階治療的可及性(含轉科治療、轉院治療)等「軟體制度」。此四項有效指標與病人之治療成效息息相關。值得注意的是,醫師的特殊訓練與認證(即醫師之專業能力)並非有效指標。醫院的各種高科技儀器設備(即醫院之設備),更不代表醫療品質。

若使用目前常用的醫療品質指標(例如「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作為不同醫院間或不同醫師間的比較或評鑑,醫療院所或醫師為了「輸人不輸陣」,排行榜的「後段班」會競相投資於“看得到的”醫師的特殊訓練與認證與醫院的各種高科技儀器設備,造成台灣目前各醫院的「軍備競賽」,反而忽略了醫療品質的提昇。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認為醫師應說明「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不但增加醫療法與醫師法所未規定之限制,應是無效,而且無助於醫療品質的提昇。

最後,最高法院認「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能時,即有說明之義務」。此為醫師不作為(不說明)之因果關成立要件。醫療糾紛訴訟時,原告一定會主張「假如醫生事先告訴她某療法對她的可能影響,她將不同意此種治療方式」。因此,必須以客觀的方法來探究因果關係。一位審慎小心理性之人,處於病人的情況下,如果所有風險已被適當地告知,則他所作的決定是有意義的。假如適當的說明這項會導致傷害的風險,能合理地期待會引起病人拒絕治療,則成立因果關係;否則不成立。(Matthies v. Mastromonaco, Supreme Court of New Jersey , 1999. 160 N.J. 26; 733 A.2nd 456; 1999 N.J. LEXIS 833 參照)。換言之,若醫師適當的說明某項會導致傷害的風險,能合理地期待一位審慎小心理性之第三人拒絕治療,則成立因果關係。反之,若醫師不說明,理性的第三人也不會拒絕治療,則不成立因果關係。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Dr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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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一顆Inderal的代價!...兩年半徒刑!)(蘋果日報)疏失害婦癱 醫拒認錯求刑2年半

文章 DrHead »

不知有沒有人認識這前輩?
我很好奇這case有解剖嗎?
不然怎知死因為何?
若是AMI
那給inderal有錯嗎?
沒解剖確定死因的話
我覺得醫事審議委員會也是審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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