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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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倍受矚目的三歲女童遭性侵案,一審、二審被判有罪,後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理後大逆轉,認為測謊易受情緒影響,沒有證據能力外,女童指稱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也與驗傷結果不符,被告與女童相處時間緊迫,不可性侵,改判無罪。
檢方指出,九十五年三月廿九日上午,婦人帶孫女即被害人,到高雄市楠梓區友人許女住處打麻將,後來因有五位牌友,被告吳進義主動退出,藉口帶女童外出遊玩,騎車載她回住處,涉嫌用手指、眼鏡或吸管插入下體,並親吻胸部等處。當天晚上,女童因下體疼痛,經其母追問始發現報案。
被告則說,當天是載女童到顏姓友人住處,沒有回家,否認涉案。
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刑4年6個月,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7年2個月,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撤銷發回,更一審合議庭法官認定罪證不足。
合議庭指出,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測謊結果當然受到影響,沒有證據能力。並查,被告載女童到友人住處玩耍,不可能在住處性侵,女童約卅分鐘返回許女住處,並無哭鬧等任何異樣。
法官並調閱吳沿途監視畫面,吳自許女住處離開到折返,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等,扣除花費時間,僅剩數分鐘,不可能載她回家性侵。此外,女童指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與驗傷結果不符,因此改判無罪
檢方指出,九十五年三月廿九日上午,婦人帶孫女即被害人,到高雄市楠梓區友人許女住處打麻將,後來因有五位牌友,被告吳進義主動退出,藉口帶女童外出遊玩,騎車載她回住處,涉嫌用手指、眼鏡或吸管插入下體,並親吻胸部等處。當天晚上,女童因下體疼痛,經其母追問始發現報案。
被告則說,當天是載女童到顏姓友人住處,沒有回家,否認涉案。
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刑4年6個月,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7年2個月,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撤銷發回,更一審合議庭法官認定罪證不足。
合議庭指出,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測謊結果當然受到影響,沒有證據能力。並查,被告載女童到友人住處玩耍,不可能在住處性侵,女童約卅分鐘返回許女住處,並無哭鬧等任何異樣。
法官並調閱吳沿途監視畫面,吳自許女住處離開到折返,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等,扣除花費時間,僅剩數分鐘,不可能載她回家性侵。此外,女童指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與驗傷結果不符,因此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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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blanka1231 寫:〔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倍受矚目的三歲女童遭性侵案,一審、二審被判有罪,後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理後大逆轉,認為測謊易受情緒影響,沒有證據能力外,女童指稱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也與驗傷結果不符,被告與女童相處時間緊迫,不可性侵,改判無罪。
檢方指出,九十五年三月廿九日上午,婦人帶孫女即被害人,到高雄市楠梓區友人許女住處打麻將,後來因有五位牌友,被告吳進義主動退出,藉口帶女童外出遊玩,騎車載她回住處,涉嫌用手指、眼鏡或吸管插入下體,並親吻胸部等處。當天晚上,女童因下體疼痛,經其母追問始發現報案。
被告則說,當天是載女童到顏姓友人住處,沒有回家,否認涉案。
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刑4年6個月,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7年2個月,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撤銷發回,更一審合議庭法官認定罪證不足。
合議庭指出,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測謊結果當然受到影響,沒有證據能力。並查,被告載女童到友人住處玩耍,不可能在住處性侵,女童約卅分鐘返回許女住處,並無哭鬧等任何異樣。
法官並調閱吳沿途監視畫面,吳自許女住處離開到折返,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等,扣除花費時間,僅剩數分鐘,不可能載她回家性侵。此外,女童指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與驗傷結果不符,因此改判無罪
滿符合邏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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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不過docs 寫:---------------------blanka1231 寫:〔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倍受矚目的三歲女童遭性侵案,一審、二審被判有罪,後經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雄高分院更一審理後大逆轉,認為測謊易受情緒影響,沒有證據能力外,女童指稱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也與驗傷結果不符,被告與女童相處時間緊迫,不可性侵,改判無罪。
檢方指出,九十五年三月廿九日上午,婦人帶孫女即被害人,到高雄市楠梓區友人許女住處打麻將,後來因有五位牌友,被告吳進義主動退出,藉口帶女童外出遊玩,騎車載她回住處,涉嫌用手指、眼鏡或吸管插入下體,並親吻胸部等處。當天晚上,女童因下體疼痛,經其母追問始發現報案。
被告則說,當天是載女童到顏姓友人住處,沒有回家,否認涉案。
高雄地院審理後判刑4年6個月,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7年2個月,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撤銷發回,更一審合議庭法官認定罪證不足。
合議庭指出,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測謊結果當然受到影響,沒有證據能力。並查,被告載女童到友人住處玩耍,不可能在住處性侵,女童約卅分鐘返回許女住處,並無哭鬧等任何異樣。
法官並調閱吳沿途監視畫面,吳自許女住處離開到折返,到超商挑選糖果、結帳、等紅燈等,扣除花費時間,僅剩數分鐘,不可能載她回家性侵。此外,女童指下體遭眼鏡、吸管插入,與驗傷結果不符,因此改判無罪
滿符合邏輯的啊...
很扯 有被收押睡得很好的嗎?測謊器可以撤了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測謊結果當然受到影響,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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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洪兆隆說明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有四點:
一、法官檢查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帶,一一比對,並親自到現場勘驗,發覺被告並沒有足夠時間、機會在自己家裡性侵女童;
二、女童在警詢前後說法不一,原審審理中所證述的又與警詢所指證的不同,因而認定她的證詞有瑕疵;
三、女童驗傷診斷書所載私處傷勢情況,經函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獲得的答覆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合議庭因而認為女童所指被以眼鏡、吸管等尖銳物品侵入私處情形不符;
四、警方在案發後到被告家中搜索,未查獲眼鏡、吸管等物,並採集被告唾液,送驗也沒有相符的檢驗報告。
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說分明 VS 昨晚關鍵證人出面說分明
1.勘驗現場,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外出時間是一小時非半小時...法官明顯說謊.30分鐘事法官自創的 .不是關鍵證人說的~~~~~~好一個自由心證.....
2.女童證詞前後不一:小孩長期記憶病未成熟.記憶力遠不如大人...請問天下哪個3歲小孩能夠每次開庭都能分毫不差說出來.明知不可能還以之為藉口..這不是開託人犯是啥??????????
3.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驗傷是鈍器%^&***(
是高雄婦幼醫院醫師報警. 而非家屬... 以醫師的專業已經認定被強暴. 法官用函問.而不敢公開讓醫師出庭.在醫學上醫師的認知銳器是指刀刃.眼鏡當然是鈍器.這法 官自以為是的偏頗認為眼鏡是銳器. 不合驗傷結果......開脫人犯意圖明顯
4警方未查獲證物: 女童說嫌犯用眼鏡把她@@#$%%....嫌犯向來有戴眼鏡..法官居然以家中沒找到眼鏡來欺騙大眾(注意喔這賊法官不敢說嫌犯沒戴眼鏡以躲避日後可能的責任)
任誰都會懷疑那些恐龍法官收賄嫌疑很大..還能升官加爵...證明台灣司法的共犯結構
醫學上的研究. 小孩子知道"爸爸"的含意要五歲 .知道"死"這個字眼意思要9-10歲
知道強暴代表的意義沒10歲可能嗎
問3歲小孩有沒有意願被強暴.
在醫學觀點上是很可笑的. 一件事
明知被強暴了還要問不懂事的小孩有沒有意願
以基本常識"來推論~~只是故意再找藉口為強暴犯開脫而已..
說沒收紅包誰會相信(當然恐龍族法官一定會信.共犯結構嘛.怎能不信呢)
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說分明 VS 昨晚關鍵證人出面說分明
1.勘驗現場,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外出時間是一小時非半小時...法官明顯說謊.30分鐘事法官自創的 .不是關鍵證人說的~~~~~~好一個自由心證.....
高雄那時沒統一的監控設備 利用各路口不同單監視器和7-11監視器能還原正確時間
個人就碰過全家便利店和路口監視器差20分鐘的例子.時差這在台灣很常見.別自欺欺人了
除非同一監控單位不然都該歸零計算時差
2.女童證詞前後不一:小孩長期記憶病未成熟.記憶力遠不如大人...請問天下哪個3歲小孩能夠每次開庭都能分毫不差說出來.明知不可能還以之為藉口..這不是開託人犯是啥??????????
3.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驗傷是鈍器%^&***(
是高雄婦幼醫院醫師報警. 而非家屬... 以醫師的專業已經認定被強暴. 法官用函問.而不敢公開讓醫師出庭.在醫學上醫師的認知銳器是指刀刃.眼鏡當然是鈍器.這法 官自以為是的偏頗認為眼鏡是銳器. 不合驗傷結果......開脫人犯意圖明顯
4警方未查獲證物: 女童說嫌犯用眼鏡把她@@#$%%....嫌犯向來有戴眼鏡..法官居然以家中沒找到眼鏡來欺騙大眾(注意喔這賊法官不敢說嫌犯沒戴眼鏡以躲避日後可能的責任)
(轉貼字聯合報論壇)
一、法官檢查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帶,一一比對,並親自到現場勘驗,發覺被告並沒有足夠時間、機會在自己家裡性侵女童;
二、女童在警詢前後說法不一,原審審理中所證述的又與警詢所指證的不同,因而認定她的證詞有瑕疵;
三、女童驗傷診斷書所載私處傷勢情況,經函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獲得的答覆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合議庭因而認為女童所指被以眼鏡、吸管等尖銳物品侵入私處情形不符;
四、警方在案發後到被告家中搜索,未查獲眼鏡、吸管等物,並採集被告唾液,送驗也沒有相符的檢驗報告。
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說分明 VS 昨晚關鍵證人出面說分明
1.勘驗現場,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外出時間是一小時非半小時...法官明顯說謊.30分鐘事法官自創的 .不是關鍵證人說的~~~~~~好一個自由心證.....
2.女童證詞前後不一:小孩長期記憶病未成熟.記憶力遠不如大人...請問天下哪個3歲小孩能夠每次開庭都能分毫不差說出來.明知不可能還以之為藉口..這不是開託人犯是啥??????????
3.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驗傷是鈍器%^&***(
是高雄婦幼醫院醫師報警. 而非家屬... 以醫師的專業已經認定被強暴. 法官用函問.而不敢公開讓醫師出庭.在醫學上醫師的認知銳器是指刀刃.眼鏡當然是鈍器.這法 官自以為是的偏頗認為眼鏡是銳器. 不合驗傷結果......開脫人犯意圖明顯
4警方未查獲證物: 女童說嫌犯用眼鏡把她@@#$%%....嫌犯向來有戴眼鏡..法官居然以家中沒找到眼鏡來欺騙大眾(注意喔這賊法官不敢說嫌犯沒戴眼鏡以躲避日後可能的責任)
任誰都會懷疑那些恐龍法官收賄嫌疑很大..還能升官加爵...證明台灣司法的共犯結構
醫學上的研究. 小孩子知道"爸爸"的含意要五歲 .知道"死"這個字眼意思要9-10歲
知道強暴代表的意義沒10歲可能嗎
問3歲小孩有沒有意願被強暴.
在醫學觀點上是很可笑的. 一件事
明知被強暴了還要問不懂事的小孩有沒有意願
以基本常識"來推論~~只是故意再找藉口為強暴犯開脫而已..
說沒收紅包誰會相信(當然恐龍族法官一定會信.共犯結構嘛.怎能不信呢)
罪證不足 高雄高分院說分明 VS 昨晚關鍵證人出面說分明
1.勘驗現場,被告無時間性侵女童:外出時間是一小時非半小時...法官明顯說謊.30分鐘事法官自創的 .不是關鍵證人說的~~~~~~好一個自由心證.....
高雄那時沒統一的監控設備 利用各路口不同單監視器和7-11監視器能還原正確時間
個人就碰過全家便利店和路口監視器差20分鐘的例子.時差這在台灣很常見.別自欺欺人了
除非同一監控單位不然都該歸零計算時差
2.女童證詞前後不一:小孩長期記憶病未成熟.記憶力遠不如大人...請問天下哪個3歲小孩能夠每次開庭都能分毫不差說出來.明知不可能還以之為藉口..這不是開託人犯是啥??????????
3.女童證詞與驗傷結果不符:~~~驗傷是鈍器%^&***(
是高雄婦幼醫院醫師報警. 而非家屬... 以醫師的專業已經認定被強暴. 法官用函問.而不敢公開讓醫師出庭.在醫學上醫師的認知銳器是指刀刃.眼鏡當然是鈍器.這法 官自以為是的偏頗認為眼鏡是銳器. 不合驗傷結果......開脫人犯意圖明顯
4警方未查獲證物: 女童說嫌犯用眼鏡把她@@#$%%....嫌犯向來有戴眼鏡..法官居然以家中沒找到眼鏡來欺騙大眾(注意喔這賊法官不敢說嫌犯沒戴眼鏡以躲避日後可能的責任)
(轉貼字聯合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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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對於近來"恐龍法官"的社會輿情, 站在醫療人員立場我有以下看法:
在現行的採證制度下, 是到了該成立"兒童少年性侵害專責醫院"以及落實"專家證人"陪審制度的時候了
目前全台灣社會所有的性侵(或是妨礙性自主)案件,每家醫院都可以驗傷而且是應該的, 政府也透過立法強制所有醫院都不得拒絕而且要當作第一線急診立即處理o絕大多數的醫院也都遵守規定;但是每家醫療院所不成文的規定或想法就是"每位婦產科醫師"都應該可以"專業驗傷"
但是現在對於性侵(或是妨礙性自主)案件的個案的複雜化, 絕非一般大眾的認知, 大家都會以為來到醫院的個案都是性器官侵入的強暴案件o其實不然,
在社會對妨害性自主或性侵的認知提高下,還有社會複雜化下,
很詭異的是----
不論個案的年紀是三五歲或是八十歲的阿嬤,
不管個案到底真的是"性侵害"還是"妨礙性自主" 或是兩小無猜
或是翹家協尋失蹤兒少人口有性行為者,
甚至是特種行業價碼沒談攏, 或是仙人跳都會來到急診性侵報到採證
另外學校這幾年也重視校園安全的問題, 所以一些行為舉止怪異幼兒或是學齡兒童, 也會被學校老師主動通報社工經家長同意帶到醫院驗傷
對於真正"性侵害"以及"妨礙性自主"個案, 醫療單位婦產科醫師是義無反顧, 非常樂意協助;
但是對於是兩小無猜父母堅持要告, 小孩不給你採證;
還有特殊行業鬼話連篇,真的是讓採證婦產科醫師心力交疲欲哭無淚
婦產科醫師面對這些複雜個案, 沒有多少人是非常心甘情願的
反正是法律規定醫院 , 醫院要求婦產科負責, 只要有人做採證就好
但是在法律訴訟程序中證據卻是非常重要的東西,
法官依據它來判斷,所以採證的步驟,採證的人,以及專科專業訓練就非常重要
但是,最近幾件兒童性侵案件判決無罪,引起社會不平之鳴
想想看採證的對象是14歲以下小孩, 甚至是3~5歲孩童
是兒科醫師厲害??還是婦產科醫師厲害??還是只要有醫師做就好??
不要主觀以為每一家醫院每一位"婦產科醫師都可以做採證,
結果人人都可以採證, 但是證據都不專業
如果政府不花錢改善蒐證過程的僵局
全社會以為只要立法規定醫院醫師不得拒絕
將來還是有一堆沒用的兒童性侵證據,讓法官不能採信
成立專責而且是公立的"兒童少年性侵害專責採證醫院"&"專家證人"陪審制度
"性侵害"或是"妨礙性自主"案件中
80%案例是成人,婦產科醫師可以服務, 也義無反顧;
20%兒童案例, 採證就非常耗時也需要細心耐心,更要懂得運用技巧如何來兒童溝通, 以及如何讓孩童在無害的環境, 避免粗糙的採證造成的二次傷害,這就不是來去匆匆的婦產科醫師能力所逮
學學人家國外吧,在現有採證制度下, 各縣市應該成立"公立專責的兒童少年性侵害專責採證醫院"
這是要花錢訓練專業團隊以及需要政府對醫護社工人員薪資補助
公立醫院最有義務以及責任要成立專業團隊
小兒科急診學教課書中就有專章討論兒童性侵處理及採證
國外兒童性侵是有專門指定醫院:
在特殊住院環境做採證,
主要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小兒科醫師採證,
若有受傷或出血時會診婦產科醫師協助內診,或是小兒外醫師手術,
並偕同麻醉科以及精神科醫師參與治療,
而且並有專業的兒科護理人員,社工師陪伴會談以及使用特殊諮詢技巧,
甚至小小朋友可住院1-2天在遊戲治療過程中得到信任後再採證,
並且會錄影觀察住院中孩子舉動情緒,
將來提供給"專家證人"來解釋證據,
這樣當然可以提供給司法單位詳實可靠的資料,
將來檢察官,法官或是刑事單位可以得到更多證據來做正確判斷
證物就比較不會被法官不採信
但是想想看台灣這個社會
政府社會立法強迫"所有醫院"去執行而且不得拒絕
所有的醫院不成文規定都是"婦產科醫師的業務"
但對20%兒童案件
政府若不想花錢在各地區成立專責醫院去處理兒童特殊案件
也不想花錢訓練專家醫師以及兒童專家來執行這樣"法律專業"的問題
只想在現有健保架構下, 便宜行事強制地要求所有醫療單位"不得拒絕"
但卻沒考慮到醫療專業分工,
結果就是全台灣每家醫院都讓婦產醫師做第一線
醫院是不管你有沒有專業訓練適不適合嬰幼兒處理, 只要有人去做就好
想想看醫院為何要有小兒部,並且可以在下面細分那麼多兒童次專科
就是因為小孩的病情不同於成人,婦產科醫師若用大人溝通模式小孩不理你, 小小孩會怕妳
當小孩怕你不信任婦產科醫師, 又不會小兒語言來溝通時,
政府社工若不能陪伴就醫或是即時協助的狀況下,
萬一醫療人力又不足(尤其偏遠地區有些醫院只有1~2位婦產科醫師, 甚至沒有)
自然會趕時間作採檢, 只要醫師按照證物盒規定內容填完表格,拍好照,收集檢體完,開立診斷書後趕快去忙其他事o
光是這樣兒童採證,小孩不哭不鬧一小時多完成算順利,又哭又鬧的就慢慢等吧, 請問這種方式兒童性侵採證結果公信力可靠嗎? 當然判決也無法採用或是可疑度大增而廢棄o
我也碰過檢察官
數個月後問我"一個沒有出血淺淺舊裂傷"的疑似妨害性自主案件 以下問題
1. 該傷口造成的原因有那些 (拜託連用衛生棉 或棉條都會讓陰道前膜裂傷)
2. 該傷口發生的時間到驗傷相距多久
採證醫師的角色是幫助採證以及治療病人
採證醫師不是法醫也不是專業證人,不該涉及解釋或判斷證據
解釋證據那是"刑事警察,法醫研究所,以及專業證人"的工作
我覺得這幾件兒童性侵案件判沒事,社會情緒當然一面倒
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
這社會出了啥問題???
濫情自以為是
江國忠是如何死的???聖女貞德是如何死的???
我不敢說這案件嫌疑犯沒罪,
但是是應該好好討論"證據"出了啥問題
為何讓好法官判不下去.........
是社會恐龍???還是法官恐龍???
是社會恐龍還是法官恐龍
在現行的採證制度下, 是到了該成立"兒童少年性侵害專責醫院"以及落實"專家證人"陪審制度的時候了
目前全台灣社會所有的性侵(或是妨礙性自主)案件,每家醫院都可以驗傷而且是應該的, 政府也透過立法強制所有醫院都不得拒絕而且要當作第一線急診立即處理o絕大多數的醫院也都遵守規定;但是每家醫療院所不成文的規定或想法就是"每位婦產科醫師"都應該可以"專業驗傷"
但是現在對於性侵(或是妨礙性自主)案件的個案的複雜化, 絕非一般大眾的認知, 大家都會以為來到醫院的個案都是性器官侵入的強暴案件o其實不然,
在社會對妨害性自主或性侵的認知提高下,還有社會複雜化下,
很詭異的是----
不論個案的年紀是三五歲或是八十歲的阿嬤,
不管個案到底真的是"性侵害"還是"妨礙性自主" 或是兩小無猜
或是翹家協尋失蹤兒少人口有性行為者,
甚至是特種行業價碼沒談攏, 或是仙人跳都會來到急診性侵報到採證
另外學校這幾年也重視校園安全的問題, 所以一些行為舉止怪異幼兒或是學齡兒童, 也會被學校老師主動通報社工經家長同意帶到醫院驗傷
對於真正"性侵害"以及"妨礙性自主"個案, 醫療單位婦產科醫師是義無反顧, 非常樂意協助;
但是對於是兩小無猜父母堅持要告, 小孩不給你採證;
還有特殊行業鬼話連篇,真的是讓採證婦產科醫師心力交疲欲哭無淚
婦產科醫師面對這些複雜個案, 沒有多少人是非常心甘情願的
反正是法律規定醫院 , 醫院要求婦產科負責, 只要有人做採證就好
但是在法律訴訟程序中證據卻是非常重要的東西,
法官依據它來判斷,所以採證的步驟,採證的人,以及專科專業訓練就非常重要
但是,最近幾件兒童性侵案件判決無罪,引起社會不平之鳴
想想看採證的對象是14歲以下小孩, 甚至是3~5歲孩童
是兒科醫師厲害??還是婦產科醫師厲害??還是只要有醫師做就好??
不要主觀以為每一家醫院每一位"婦產科醫師都可以做採證,
結果人人都可以採證, 但是證據都不專業
如果政府不花錢改善蒐證過程的僵局
全社會以為只要立法規定醫院醫師不得拒絕
將來還是有一堆沒用的兒童性侵證據,讓法官不能採信
成立專責而且是公立的"兒童少年性侵害專責採證醫院"&"專家證人"陪審制度
"性侵害"或是"妨礙性自主"案件中
80%案例是成人,婦產科醫師可以服務, 也義無反顧;
20%兒童案例, 採證就非常耗時也需要細心耐心,更要懂得運用技巧如何來兒童溝通, 以及如何讓孩童在無害的環境, 避免粗糙的採證造成的二次傷害,這就不是來去匆匆的婦產科醫師能力所逮
學學人家國外吧,在現有採證制度下, 各縣市應該成立"公立專責的兒童少年性侵害專責採證醫院"
這是要花錢訓練專業團隊以及需要政府對醫護社工人員薪資補助
公立醫院最有義務以及責任要成立專業團隊
小兒科急診學教課書中就有專章討論兒童性侵處理及採證
國外兒童性侵是有專門指定醫院:
在特殊住院環境做採證,
主要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小兒科醫師採證,
若有受傷或出血時會診婦產科醫師協助內診,或是小兒外醫師手術,
並偕同麻醉科以及精神科醫師參與治療,
而且並有專業的兒科護理人員,社工師陪伴會談以及使用特殊諮詢技巧,
甚至小小朋友可住院1-2天在遊戲治療過程中得到信任後再採證,
並且會錄影觀察住院中孩子舉動情緒,
將來提供給"專家證人"來解釋證據,
這樣當然可以提供給司法單位詳實可靠的資料,
將來檢察官,法官或是刑事單位可以得到更多證據來做正確判斷
證物就比較不會被法官不採信
但是想想看台灣這個社會
政府社會立法強迫"所有醫院"去執行而且不得拒絕
所有的醫院不成文規定都是"婦產科醫師的業務"
但對20%兒童案件
政府若不想花錢在各地區成立專責醫院去處理兒童特殊案件
也不想花錢訓練專家醫師以及兒童專家來執行這樣"法律專業"的問題
只想在現有健保架構下, 便宜行事強制地要求所有醫療單位"不得拒絕"
但卻沒考慮到醫療專業分工,
結果就是全台灣每家醫院都讓婦產醫師做第一線
醫院是不管你有沒有專業訓練適不適合嬰幼兒處理, 只要有人去做就好
想想看醫院為何要有小兒部,並且可以在下面細分那麼多兒童次專科
就是因為小孩的病情不同於成人,婦產科醫師若用大人溝通模式小孩不理你, 小小孩會怕妳
當小孩怕你不信任婦產科醫師, 又不會小兒語言來溝通時,
政府社工若不能陪伴就醫或是即時協助的狀況下,
萬一醫療人力又不足(尤其偏遠地區有些醫院只有1~2位婦產科醫師, 甚至沒有)
自然會趕時間作採檢, 只要醫師按照證物盒規定內容填完表格,拍好照,收集檢體完,開立診斷書後趕快去忙其他事o
光是這樣兒童採證,小孩不哭不鬧一小時多完成算順利,又哭又鬧的就慢慢等吧, 請問這種方式兒童性侵採證結果公信力可靠嗎? 當然判決也無法採用或是可疑度大增而廢棄o
我也碰過檢察官
數個月後問我"一個沒有出血淺淺舊裂傷"的疑似妨害性自主案件 以下問題
1. 該傷口造成的原因有那些 (拜託連用衛生棉 或棉條都會讓陰道前膜裂傷)
2. 該傷口發生的時間到驗傷相距多久
採證醫師的角色是幫助採證以及治療病人
採證醫師不是法醫也不是專業證人,不該涉及解釋或判斷證據
解釋證據那是"刑事警察,法醫研究所,以及專業證人"的工作
我覺得這幾件兒童性侵案件判沒事,社會情緒當然一面倒
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
這社會出了啥問題???
濫情自以為是
江國忠是如何死的???聖女貞德是如何死的???
我不敢說這案件嫌疑犯沒罪,
但是是應該好好討論"證據"出了啥問題
為何讓好法官判不下去.........
是社會恐龍???還是法官恐龍???
是社會恐龍還是法官恐龍
最後由 lapa 於 週二 4月 05, 2011 3:16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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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LAPA大,您這一篇實在是說得太好了,讓在下對這整件事情有了重新的認識,在下也是覺得一昧的責備法官是情緒上的,但是法官是判人生死的,不能只從被害者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也不能因為同情被害者所以就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將嫌疑犯定罪,但是對於兒童性侵案件中,證據的取得以及醫療人員在這之中所扮演的角色,卻是不甚了解,在看過LAPA大花那麼多時間打的文章當中,重新認識了我們從業人員在其中的重要性,感謝,受教了。
請問這篇文章是您的原著嗎?可以轉貼臉書嗎?
多轉網文的力量才可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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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有錯字我改一下williamlee 寫:LAPA大,您這一篇實在是說得太好了,讓在下對這整件事情有了重新的認識,在下也是覺得一昧的責備法官是情緒上的,但是法官是判人生死的,不能只從被害者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也不能因為同情被害者所以就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將嫌疑犯定罪,但是對於兒童性侵案件中,證據的取得以及醫療人員在這之中所扮演的角色,卻是不甚了解,在看過LAPA大花那麼多時間打的文章當中,重新認識了我們從業人員在其中的重要性,感謝,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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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個人做了多年性侵蒐證感想
歡迎轉貼討論
- truelovec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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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大逆轉! 三歲女童性侵案無罪
這種文章讓大家見笑了truelovecoco 寫:LAPA大說的太好了
果然不是專開LAPA
只是我跟我們醫院院長爭執這樣的事
他老人家也是說 "有人做就好, 幹麻要拖小兒科醫師進來"
社會要進步 黑烏鴉就要多一點
謝謝大家的討論
粗淺觀念
讓大家見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