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loo兄 千萬不可以這樣子說 會觸犯衛生法規裏"巧立名目收取自費"的罪名唷...igloo 寫:價目應該要寫清楚
掛號就是掛號
部分負擔就是部分負擔
掛號只是店員找病歷,輸電腦,150確實有點貴
應該這樣
掛號費 50
部分負擔 50
(專業費,特別費,小費,行政費??...) 100
總共200元
掛號費一詞 由來已久 明訂於醫療院所收費標準之中 其上限則由劉建國委員等環衛委員會各大委員於前些日子裏重新修正 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收費方式 於法律上沒有任何可議之處!!
有意見者 請向立法院環衛委員會申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