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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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c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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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Calcium »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223931.shtml
【聯合報╱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台北市)】
2011.03.21 03:20 am

報載今年開始駐診醫師所得性質,財政部決定將由執行業務所得,改列為薪資所得,以往每年可扣除二成的必要費用,將僅能扣除十萬八千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此一作法根源於衛生署認定醫療機構與駐診醫師間的聘任關係,應定性為「僱傭關係」,財政部據以認定駐診醫師所得屬於「薪資所得」,不能按照以往採「執行業務」所得課稅。然而上述主管機關的見解,仍有不當之處。

首先,醫療法第二條僅規定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醫療機構應配置一定數量的醫療專業人員,法律並未規定兩者間僅能採取「僱傭關係」,因此,聘任合約當事人間如果約定為委任或承攬關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為法律所允許。如果主管機關要加以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恐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執業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目前主管機關如要將駐診醫師強行認定為「僱傭關係」,恐於法不合。

其次,財政部要認定駐診醫師所得性質,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應本於實質經濟活動內含認定,如果駐診醫師也必須負擔醫療機構的相關設備等或其他成本費用,而具有獨立執行業務活動的性質時,則稽徵機關也不能單憑衛生署對於駐診醫師的僱傭關係定位認定,就採形式課稅方式,強行認定為薪資所得,否則將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仍屬違法。

最後,駐診醫師所得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本於公平課稅原則,原本不應有差別待遇,其最終稅負應當相同。會發生此種稅負懸殊的情況,究其原因,一者財政部以往對於駐診醫師的費用標準以收入二成計算,可能偏高,與實際通常情況不符。或者,薪資所得者僅能每年概算扣除十萬四千元的必要費用,而不准實報實銷列舉扣除必要費用,也有不公平對待薪資所得者的地方。

因此,根本解決之道,是應修改稅法,准許薪資所得者的必要費用,均可選擇實報實銷列舉扣除,才能真正實現租稅公平。

【2011/03/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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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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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newshine »

羊頭
根本就比法律大呀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albarto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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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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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albarto1688 »

(阿飄) (阿飄) (阿飄)
Sid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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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Sidney »

講到稅 就變做僱傭關係;
但老早就把醫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 這是說不過去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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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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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ney 寫:講到稅 就變做僱傭關係;
但老早就把醫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 這是說不過去
官員眼裡 醫師是被雇傭的"狗" 所以不適用"人"的勞基法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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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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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lupin »

Sidney 寫:講到稅 就變做僱傭關係;
但老早就把醫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 這是說不過去
現在很多對醫師的待遇有哪一樣是說得過去的?
溫良公儉讓的醫師已經不合時宜了,那是過去美好時代的回憶。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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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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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mowball »

一者財政部以往對於駐診醫師的費用標準以收入二成計算,可能偏高,與實際通常情況不符。


文章中為何偷偷捅一刀??? (打小人)
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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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wei »

稅法大師公開說話了
並非人民守法就是法治
政府遵守法律原則 不輕易侵害人民權益 才是法治國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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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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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施肇榮 »

Calcium 寫:http://udn.com/NEWS/OPINION/X1/6223931.shtml
【聯合報╱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台北市)】
2011.03.21 03:20 am

報載今年開始駐診醫師所得性質,財政部決定將由執行業務所得,改列為薪資所得,以往每年可扣除二成的必要費用,將僅能扣除十萬八千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此一作法根源於衛生署認定醫療機構與駐診醫師間的聘任關係,應定性為「僱傭關係」,財政部據以認定駐診醫師所得屬於「薪資所得」,不能按照以往採「執行業務」所得課稅。然而上述主管機關的見解,仍有不當之處。

首先,醫療法第二條僅規定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第十二條規定有關醫療機構應配置一定數量的醫療專業人員,法律並未規定兩者間僅能採取「僱傭關係」,因此,聘任合約當事人間如果約定為委任或承攬關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應為法律所允許。如果主管機關要加以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恐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執業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目前主管機關如要將駐診醫師強行認定為「僱傭關係」,恐於法不合。

其次,財政部要認定駐診醫師所得性質,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應本於實質經濟活動內含認定,如果駐診醫師也必須負擔醫療機構的相關設備等或其他成本費用,而具有獨立執行業務活動的性質時,則稽徵機關也不能單憑衛生署對於駐診醫師的僱傭關係定位認定,就採形式課稅方式,強行認定為薪資所得,否則將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仍屬違法。

最後,駐診醫師所得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本於公平課稅原則,原本不應有差別待遇,其最終稅負應當相同。會發生此種稅負懸殊的情況,究其原因,一者財政部以往對於駐診醫師的費用標準以收入二成計算,可能偏高,與實際通常情況不符。或者,薪資所得者僅能每年概算扣除十萬四千元的必要費用,而不准實報實銷列舉扣除必要費用,也有不公平對待薪資所得者的地方。

因此,根本解決之道,是應修改稅法,准許薪資所得者的必要費用,均可選擇實報實銷列舉扣除,才能真正實現租稅公平。【2011/03/21 聯合報】@ http://udn.com/
准許薪資所得者的必要費用,均可選擇實報實銷列舉扣除
才是重點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shi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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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文章: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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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shimmer »

這個應該是指醫院裡面的醫生吧?
診所的話,不知道哪個執照費算不算底薪
一診四五千的這種計算方式應該可以報執行業務所得?
Vi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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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
註冊時間: 週二 3月 22, 2011 1:58 pm

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Virus »

God bless doctor (cheer)
Sidney
V2
V2
文章: 2805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16, 2006 7:52 am
來自: 台北市

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Sidney »

可能利用這次時機
推動將醫師納入勞基法
Is that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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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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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25
註冊時間: 週二 5月 05, 2009 10:3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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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lupin »

Sidney 寫:可能利用這次時機
推動將醫師納入勞基法
Is that OK?
雖然我覺得成功率不高,但有試有機會。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Swi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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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Swimmer »

lupin2009 寫:
Sidney 寫:可能利用這次時機
推動將醫師納入勞基法
Is that OK?
雖然我覺得成功率不高,但有試有機會。
反對最力的一直都是醫院經營者!
rubyda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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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13, 2010 1:13 pm

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rubydaddy »

目前加在醫師身上的各種規制 請問有哪一條是合情合理的?

就算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只要能搞死醫師 馬上就給你立法!!!

選誰都一樣 大家等死吧...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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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319
註冊時間: 週四 6月 07, 2007 6:35 am

Re: 強要醫師「僱傭」 於法不合

文章 vs »

rubydaddy 寫:目前加在醫師身上的各種規制 請問有哪一條是合情合理的?

就算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只要能搞死醫師 馬上就給你立法!!!

選誰都一樣 大家等死吧...
(GOODJOB) 正解

而且還會有 (完美計劃) 醫界黑白臉配合 來這兒說服大家接受 (窮)
◆鬼島『呼醫死基金會』仇醫教母 希望全民告死台灣醫師,全民仇恨台灣醫師(這樣別人才不會認為她瘋了,心理變態),就算告不倒也不讓台灣醫師賺到錢,最好全部財產替人民交保費或被健保扣光罰光,然後不准哀不准反抗,否則就是沒醫德應弔銷醫師執照!不是這樣嗎? 希望事實沒被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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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師悲慘食物鍊
仇醫基金會-(吃)->嗜血媒體-(吃)->民粹政府-(吃)->醫界無間道-(吃)->可憐小醫師(醫療崩壞)
長期跟仇醫教母裡應外合的大老,你的心態是怎樣? 現在改革成醫療崩壞您還滿意嗎? 請鬼拿藥單, 您連人或鬼都分不清楚了,還能鑑別診斷嗎?
醫界同胞要團結,團結真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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