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 愛滋潛伏期捐血害人染病 醫院員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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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愛滋潛伏期捐血害人染病 醫院員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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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愛滋潛伏期捐血害人染病 醫院員工起訴
http://www.nownews.com/2011/02/23/91-2691295.htm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板橋亞東醫院1名林姓男員工參加醫院所舉辦的捐血活動,捐出血袋供2名因手術須輸血的病患使用,但由於他本身是同性戀者,屬愛滋病的高危險群,竟害其中一人感染愛滋病,而另一名患者則已死亡;板橋地檢署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將林男起訴,這也是國內首宗捐血導致他人感染而遭起訴的案例。

檢方指出,一名李姓病患在開刀並接受輸血後,身體持續衰弱,經檢查才知道染上愛滋;醫院隨血袋找尋來源,發現是由亞東醫院的林男所捐出,於是委請衛生署展開追蹤調查。不過,另一名接受林男血袋的70歲老翁在手術後過世,遺體也遭火化,無法確認死因是否與愛滋血液有關。

林男辯稱,平時每隔3個月都會進行愛滋病毒篩檢,但在98年12月檢查時呈現陰性反應,以為沒有感染,才會在99年1月間捐血。他還說,醫院第一次發起捐血活動時沒有參加,就聽見許多同事在背後耳語,所以第二次才不敢逃避。

據了解,依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害他人感染愛滋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須為「故意」才得以起訴。

檢察官認為,在捐血前相關單位已告知「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或二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有男性間性行為者等切勿捐血」,但林男明知自己是高危險群,仍枉顧使他人感染的風險,確實有「故意」之嫌,因此將他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嫌起訴。



這種捐血
真的是害人
(被咬了) (被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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