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現在所了解的
二代健保後
開業醫將會每個月要繳一個月費
年度還要繳一筆執行業務所得的2%之補收費
但我不能理解的是
我們的健保繳費標準
大多是健保局根據我們每年從健保局領的錢推估而得
實際上這些錢就已經是執行業務所得而不是月薪
所以以公平為原則的話
應該是我們就直接從執行業務所得繳2%
而不應該再多收一筆推估薪資之月費啊 (不要啊)
連剝兩層皮
Re: 連剝兩層皮
轉貼蔣醫師 2011-12-24 的伊媚兒 寫:
各位醫界前輩們,大家好︰
全聯會於99年12月24日下午派施理事肇榮、李副執行長志宏與晚輩代表出席衛生署召開「二代健保再修正案公開說明會」,特別就自由時報12月24日A8版「修正版太離譜…」報導表示,「…二代健保修正版對於醫師、律師及建築師等人的保費…計算…健保小組表示確實是『執行業務收入』沒錯,兩者的差異是『業務所得』提扣成本之後較為合理,『執行業務收入』則是連成本都沒有扣除,若未修正,這些人的健保費將大幅暴增,非常不公平」乙節,請問健保局戴局長桂英。依據衛生署簡報及戴局長表示,醫師自行執業,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一、依據國民黨團修正動議版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門職業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衛生署簡報表示,保險對象之補充保險費其收繳方式、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如下:
(一)收繳方式:
1.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2.就源扣繳: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保險對象應負擔補充保險費之各項所得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二)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1.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2.單次給付金額未達一定金額者。
3.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4.依第20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5.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6.由自然人(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給付者。
(三)保險對象有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事由,應於受領給付前,主動告知扣費義務人,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但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對於「補充保險費」2%的計算基礎,以及沒有扣除必要成本的部分存疑,並持保留的態度。
祝
耶誕節快樂
晚
蔣世中 醫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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