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法官的判決並沒非不合理....lijen 寫:沒有看到判決書mogysux 寫:陳致中告壹周刊 法官駁回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976785.shtml
【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0.11.16 10:23 am
陷入召妓疑雲風波,陳致中對壹周刊提出民事告訴,判決結果出爐,法官認為「壹周刊報導與事實認定相符」,高院裁定駁回,陳致中仍可上訴。
《
【2010/11/16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
聯合新聞網以斗大標題寫
"法官認定有召妓事實.陳致中敗訴"
http://udn.com/NEWS/mainpage.shtml
這下子真好奇陳致中如何選下去?
不知道如何辯駁?
不過看了討論
應該是媒體記者過度延伸
不過法官應該是認為
壹週刊提出的證據,並非假造
而壹週刊的證據,雖然沒有直接拍到陳上賓館畫面
不過已經可以合理推論陳致中有召妓
因此陳致中敗訴
陳致中與召妓男手機使用情形判定…
判決並指出,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的事,足以令民眾懷疑陳是否適任議員,並質疑其操守、品德,致使陳致中名譽受損。因此,週刊必須能夠證明報導是真實的,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據資料有相當理由認為是真實,才可以受言論自由的保障,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洪能超表示,週刊報導陳致中召妓,直擊「妮可」下車,並找到妮可訪問,已做合理的查證,已達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
用語也算謹慎....只是聯合報依其一貫的立場將結果醜化罷了....
已做合理的查證,已達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
這句話的確信是指媒體的確信, 而非法院的確信....
既然媒體的確信無故意無過失....自然不會敗訴....
但是不代表法院確信陳有召妓事實....
陳除非提出足夠的證據....否則很難勝訴....
關鍵在於證據....
要勝訴....要就是證明存在的事實存在....要就是證明不存在的事實不存在....
哪一個比較簡單....我想大家都知道....
至於證據....就像病人PPU住院....結果AMI死在廁所裡....
根本不會預測得到的東西....你怎麼會想到要去留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