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蘋果專欄:說不清楚的花博 (余艾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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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蘋果專欄:說不清楚的花博 (余艾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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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 ... 00918辣蘋果專欄:說不清楚的花博 (余艾苔)2010年09月18日蘋果日報 新聞快訊 列印轉寄(0)引用(3)
點閱(2949)花風暴席捲了台北市政府,讓國民黨台北市選情告急,根據媒體最新民調,郝龍斌雖然只落後了民進黨參選人蘇貞昌二個百分點,但是在看好度方面,卻有高達四成多的受訪者認為蘇貞昌會當選。
對執政的郝市府團隊而言,民調落後已是危機,看好度又遠遠差了對手一大截,更是難堪,這也是民眾對郝市政治理能力的不信任。


威權心態捅漏子
為了挽救因花博而身陷泥淖的郝龍斌選情,身兼黨主席的馬英九昨天親自喊話說,花博是台灣人的花博,不是北市的花博,如果一味的醜化、打爛花博,最後全台灣都會輸。馬英九企圖把花博與愛台灣畫上等號,如此一來批評了花博,就成了不愛台灣的表現。
但是平心而論,花博會淪落到現在每日一爆,並且成為網友諷刺消遣對象,是誰搞砸的呢?不就是台北市政府自己嗎?就連馬英九與郝龍斌見面時,都要郝面對外在質疑,一定要在最快時間說清楚講明白,但是北市府不僅第一時間說不清楚,還帶著很深的威權心態,讓北市民對花博一點榮譽感都沒有,結果就是漏子愈捅愈大 。
要把花博說清楚很難嗎?除非郝市府本身就對花博漫不經心,不愛花博,否則不應該到現在還左支右絀。

已付1.5億設計費 花博爆單價灌水北市府說不清楚「亂找理由矇騙」


什麼叫愛台灣?拜託,是這個,不是為汙錢買票養樁腳的醜聞隱晦!否則吵阿扁新聞也是不愛台灣囉? (怒火中燒)

曾雅妮 拒中國10億合約私人飛機 豪宅 鉅款都不要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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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辣蘋果專欄:說不清楚的花博 (余艾苔)

文章 brian1968 »

最近愈來愈不愛台灣了 (怕怕) (怕怕) (怕怕)
新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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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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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辣蘋果專欄:說不清楚的花博 (余艾苔)

文章 chichang »

其實也沒什饃多大的學問需要辯解,還不是為了100%消化預算所編列出來的財報。
好先生為了展示自己與眾不同,所以不肯直接承認這種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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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辣蘋果專欄:說不清楚的花博 (余艾苔)

文章 X-MAN »

chichang
其實也沒什饃多大的學問需要辯解,還不是為了100%消化預算所編列出來的財報。
好先生為了展示自己與眾不同,所以不肯直接承認這種陋習。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陳科長的所謂疏失就是涉嫌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榕樹學堂】【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底價核定時,可找廠商詢價嗎?

文/榕樹學堂副執行長兼講師 楊春吉(故鄉)
【問題】
底價核定時,該由誰提出建議底價及底價分析,可提供哪些相關資料供底價核定人參考?可找廠商詢價嗎?
【解析】
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政府採購法另有規定(例如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就規定,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外,應訂定底價;而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其中所謂「市場行情」,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屬之,網路上可查詢到之價格亦屬之,另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也得取得市場行情資料。所以就「市場行情」此項而言,本文建議「盡所能,找到多家廠商,請其估價給機關參酌,並自行上網搜尋或以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取得市場行情資料」,並考量所找到的價格,時間上以及價格組成上之差異性,以免誤用失真的市場行情資料,核定出偏高或偏低之底價。
當然,底價仍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而非僅以「市場行情」就核定,也應特別注意(在花博案及新生高案之報導中,均僅指採購預算及底價偏離市場行情,而疏略了底價之核定,應從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至於機關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外,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併予敘明。
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0/09/0 ... %E6%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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