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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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r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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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alira123 »

性侵8歲繼女 法官引聯合國公約重判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 ... ay-so4.htm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7歲以上、未滿14歲的性侵案,如何認定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彰化地院昨判決8歲女童遭性侵案,特別搬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3個國際公約,以「保護性觀點」認定被告「違反女童意願」,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重判10年半徒刑。

具體朝違反意願心證

最高法院7日在刑事庭會議針對性侵兒少案決議,被害幼童未滿7歲,不論有無違反其意願,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追究刑責;但7歲以上未滿14歲被害人「意願」之認定,仍有爭議。彰化地院此一判決,具體朝「違反意願」心證。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被告利用8歲繼女睡在他和妻子之間的機會,脫下繼女褲子撫摸下體,女童驚醒後不敢聲張,翻身轉向母親,沒想到男子食髓知味,接連2次以同樣手法猥褻女童。去年12月,男子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翌日上學發生腹痛,老師追問,惡行才曝光。

因被害人8歲,該如何認定是否「違反其意願」,目前法律條文似有模糊空間,法官特別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做為心證,強調我國雖未簽署,但曾宣示尊重公約之精神與原則。

法官也引用聯合國另2條公約有關兒童保護的精神,並指這2條公約在98年4月22日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公布施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加重強制性交 判10年半

準此,法官認為應以保護性觀點,認定「已違反其性自主決定」的意思自由,被告觸犯妨害性自主罪之「加重強制猥褻」與「加重強制性交罪」足堪認定,依法量處10年半徒刑。

刑法規定,對未滿14歲的幼童性交,若未違反其意願,依227條「對幼童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是強制性交,就依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最輕可判7年。




一樣無法認定幼童之意願 , 同樣的法條解釋起來就不一樣

這意思是說某高雄地院法官在放X硬凹嗎

差八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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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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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hsu »

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
根本就是隨便他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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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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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e42166 »

法官的臉
狗腿的嘴
左腳清明
右腳反覆
(爽) (爽) (爽)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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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image »

給法官拍拍手 應該會有一定的嚇阻作用 看哪隻色狼敢僥倖

若像前面幾個法官

為了顧及幾個變態的人權

以後台灣幾百萬個小女孩上幼稚園第一件事就是要教會性這件事

還要教如果有怪叔叔戳你下體要大聲說不.....etc

簡直是莫名其妙!
IFICAN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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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IFICANAGAIN »

判生判死,隨在伊
不過社會觀感還是在乎,也算好事,
希望以後救人的醫師,
能夠朝北歐觀點,醫療除罪化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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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t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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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wipten »

那以前幾個有輕判疏失的法官 要怎麼處罰 ?
判疏失法官賠償被害人民事賠償 3千萬 外加刑事有期徒刑 10個月 好不好呀 ? (樂奔) (怒火中燒) (完美計劃)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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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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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Boogy »

wipten 寫:那以前幾個有輕判疏失的法官 要怎麼處罰 ?
判疏失法官賠償被害人民事賠償 3千萬 外加刑事有期徒刑 10個月 好不好呀 ? (樂奔) (怒火中燒) (完美計劃)
+1

這個自由心證,
的"自由度", "誤差範圍"也太大了吧!

跟本就是落後國家的表徵!

(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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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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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rich »

以後發高燒的小朋友 還是不要塞屁股比較好 省的被告性侵害關10年
健康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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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X-MAN »

不過法務部特別訂定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且施行法已由馬英九總統於4月22日公布、預計98年12月10日生效,因此公約的內容已經變成我國國內法一部分,可以被所有執法人員直接適用,所以,台灣的人權保障已與國際接軌同步。
http://www.exam.gov.tw/public/Attachmen ... 293537.doc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被告利用8歲--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e4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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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e42166 »

高雄地院司法官
四書五經讀透透
毋捌黿鼇龜鱉灶
不識字兼無衛生
(爽) (爽) (爽)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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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X-MAN »

2010-9-16 字型:
性侵案7歲作分界 刑修小組有異見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前天開會達成共識,推翻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建議修法方案,研修小組認為不該以7歲作為加重性侵的年齡區隔,理由是最高法院決議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疑慮,法務部今天將向總統府報告幼童性侵法律研修方向。

認為不應以年齡做區隔

總統府今天邀集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婦幼團體、立院黨團等機關團體,研討性侵幼童法條修正問題,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賴浩敏、蘇永欽,也將到場,以專家學者身分參與討論及「見習」。

據了解,法務部主張從修改刑法、加強刑後治療、修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方向著手,至於加重性侵年齡上限,依刑法研修小組共識,如違反幼童意願時,傾向維持現行法條規定的14歲,至於刑法修正詳細內容,研修小組將於本月28日再開會討論。

法務部刑法研修小組還達成共識,未來修法將由法律學者主導,條文將嚴格規範法律構成要件,避免讓法官有太多裁量或解釋空間,且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都將是研擬修正範圍,而非只修改幾個法條,並建議內政部主管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一併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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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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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hsu »

兒童心智未成熟
為何會有違反意願之考慮
我倒是認為應該討論的是該制定以何年齡為界線
以下均重判
之前講的7歲以下太誇張了
14歲以下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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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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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風向不對 轉的極快

文章 WINDOW »

法「官」也是「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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