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媒體怎樣報導醫界?醫界專業的觀點在哪裡? 歡迎論述,讓真相更完整的呈現!

版主: 版主021

回覆文章
頭像
alira123
V1
V1
文章: 1762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30, 2006 7:17 pm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alira123 »

猥褻2歲女童 老翁重判5年6月改免坐牢
http://www.nownews.com/2010/09/15/138-2646565.htm

女童妨害性自主的爭議判決又一椿!七旬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二歲鄰家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五年六月,但更一審卻以李姓老翁並無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九月,還緩刑二年,等於不必關。此案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台南地方法院與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重判這名鄰家色阿公時,均認定二歲幼童因身心尚未發育,對周遭事物認識有限,無法真正表示同意或拒絕他人撫摸身體、性器官。因此被告猥褻被害女童時,雖然在客觀上並非以強制力為之,但實施猥褻的方法,卻可明顯推斷違反被害女童性自主的意願,因此應依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

 不過,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葉居正、陳春長、陳欽賢卻受最高法院見解拘束,指摘一審並未明確認定被告有何強暴、恐嚇、催眠 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猥褻女童,與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改依刑期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

 家住台南縣的七十二歲李姓老翁,與兩歲的被害女童是鄰居。由於雙方家人經常往來,彼此十分熟識;有時李姓老翁生意做得比較晚,女童父親還會端飯菜給對方吃;同時,女童也親暱地叫李某「阿公」。沒想到,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某日下午,女童跑到李姓老翁的店內玩耍時,李竟將女童抱坐在板凳上猥褻。

 後來,女童父親前來尋找孩子時,撞見李姓老翁正在猥褻自己女兒,當場大發雷霆,還大聲質問李某怎麼會對年幼女童做這種事,並訴請台南縣警方偵辦。

 審訊時,李姓老翁始終否認猥褻女童,還辯稱,當天他看到女童自己爬到板凳上,擔心她會跌下來,才將女童從板凳上抱下來。

 法官請刑事局對兩人進行測謊。結果,李姓老翁並未通過測謊,女童父親則無不實反應。最後,一審至更一審法官全都根據李姓老翁與女童父親原本是好朋友對方沒理由誣告他及測謊結果,判定李有罪。

 一、二審原本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李姓老翁徒刑五年六個月。但因李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改依對年幼男女猥褻罪判刑一年六個月,並減為九個月。同時,由於李姓老翁與女童家人也達成和解賠償廿四萬元,加上更一審考量他年事已高,不適合受刑罰執行,因此也宣告緩刑二年。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92
公車色狼摸一下, 加重罪刑判四年 〈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報導:
  梁姓男子在公車上強摸十一歲女童大腿和臀部,嚇得女童大哭,驚動同車坐前座的母親,將梁扭送法辦。
法院送女童做性侵害鑑定,發現女童人格特質較敏感、內向,心靈受創嚴重,有明顯的性侵害創傷症候群反應,迄今不敢再搭公車,經常做惡夢,對人不信任等後遺症,嚴重干擾女童家庭生活。
士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加重猥褻罪判處梁徒刑四年,且須強制治療三年。
法律教室: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規定之客觀構成要件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在主觀構成要件上行為人要具有強制猥褻故意。所謂猥褻是指性交行為以外之一切滿足性慾,或足以挑逗他人引起性慾之色欲行為;而強制猥褻行為係違反他人之意願有所認識,並且決意使用強制手段而為猥褻之主觀心態。而加重強制猥褻罪的規定,行為人若對刑法二百二十二條各款所規定客體為猥褻行為,即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報導中,梁姓男子在公車上強摸十一歲女童大腿和臀部,致女童畏於搭公車,因為女童為十四歲以下之人,故成立加重強制猥褻罪 。另外,法官令梁姓男子須入院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部份,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而對於性侵害案件,法院除會依照相關刑責對行為人論罪科刑之外,對於性侵害案件行為人施以強制治療的目的在於是犯罪行為人經過醫療機構在心理上的治療。監獄行刑法對於犯性侵害案件須接受診療或輔導之受刑人,特別修訂監獄應於療程結束前,對其作自我控制預防再犯之成效評估,若評估結果再犯率極高有施以保安處分必要時,除受刑人不得報請假釋外,並應將診療紀錄及評估報告,送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宣告,以兼顧教化與社會安全之目的。因此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我承認我真的看不懂
colonel
V1
V1
文章: 1343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02, 2007 4:53 pm
來自: 春城何處不飛花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colonel »

alira123 寫:猥褻2歲女童 老翁重判5年6月改免坐牢
http://www.nownews.com/2010/09/15/138-2646565.htm

女童妨害性自主的爭議判決又一椿!七旬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二歲鄰家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五年六月,但更一審卻以李姓老翁並無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九月,還緩刑二年,等於不必關。此案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2歲根本沒有行為能力

即使她同意也是不成立

有這種呆丸法官

家中有女兒的大大,自己小心一點
汝負我命,我還汝債,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生死。
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唯殺盜淫三為根本。以是因緣,業果相續。
——《楞嚴經·卷四》
Calcium
V2
V2
文章: 2618
註冊時間: 週日 6月 14, 2009 10:36 am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Calcium »

colonel 寫:
alira123 寫:猥褻2歲女童 老翁重判5年6月改免坐牢
http://www.nownews.com/2010/09/15/138-2646565.htm

女童妨害性自主的爭議判決又一椿!七旬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二歲鄰家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五年六月,但更一審卻以李姓老翁並無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九月,還緩刑二年,等於不必關。此案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2歲根本沒有行為能力

即使她同意也是不成立

有這種呆丸法官

家中有女兒的大大,自己小心一點
令人憤怒
頭像
sucker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34161
註冊時間: 週五 5月 16, 2008 11:04 pm
來自: 斯巴達
表達感謝: 1 次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sucker »

應該是老翁的誠意感動了法官 (偽可愛)
https://youtu.be/rVNbkeZbwHw

人生苦短 要督趁早 我督故我在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即使天無雨,我亦留此地』

我願化身石橋,受那五百年風吹,五百年日曬,五百年雨淋,只求她從橋上經過

真愛 無私 善良 寬恕 信心 希望
善待身邊的人 找到生命的意義
用積極樂觀又充滿正能量的心態
活在當下 開心面對未來的每一刻



瑞莎的瑞星韻律體操協會 https://risingstar-rg.tw/
歡迎大家捐款支持 (眼汪汪) (眼汪汪)
brian1968
榮譽院長級
榮譽院長級
文章: 73733
註冊時間: 週一 5月 31, 2010 4:51 pm
來自: 食在不安心的地方
表達感謝: 20 次
擁有感謝: 17 次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brian1968 »

sucker 寫:應該是老翁的誠意感動了法官 (偽可愛)
還有檢察官 (嘆息)
新青安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頭像
老烏鴉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
文章: 8938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04, 2006 10:20 am
來自: 台灣尾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老烏鴉 »

難怪台灣的司法如同妓女的貞操
老伴, 老本, 老友, 老狗俱全. 足矣!
auricle
院長級
院長級
文章: 28839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來自: 黑心島國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auricle »

硬梆梆的法律條文讓人有ㄠ的空間啊 !
yingchi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12
註冊時間: 週六 8月 14, 2010 9:17 am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yingchi »

alira123 寫:猥褻2歲女童 老翁重判5年6月改免坐牢
http://www.nownews.com/2010/09/15/138-2646565.htm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92
公車色狼摸一下, 加重罪刑判四年 〈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我承認我真的看不懂


也許這就是台灣的司法......以法官自由心證最大
頭像
wipten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7568
註冊時間: 週一 10月 30, 2006 1:17 pm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wipten »

心術不正時 ............ 心証也是歪哥的 ... (阿飄) (阿飄) (阿飄)
新行業 : 鷹派醫師 
醫師應該是白袍的流氓 不是術仔
圖檔
X-MAN
部長級
部長級
文章: 7012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5:11 pm

Re: 真是令人猜不透啊

文章 X-MAN »

第二案應該沒問題
因有合於強暴的要件.

對於第一案:
問題是應該採224或227第二項.
如果採224時自然要以224-1加重其刑.
在224與227之間我得感覺認為227-II較合理.
因為無法確定判決是否違背其意(小孩無法表達),而彌補這問題以227-II填補應符合立法意旨.
回覆文章

回到「★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