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超收健保費 應全數還給醫師
http://0rz.tw/Q2qmb
〔記者王昶閔╱台北報導〕長庚醫院長期以合夥名義向旗下醫師超收健保費,健保局官員指出,依健保法規定,醫院歷年來向醫師超收的所有健保費都應全數歸還給醫師,不受回溯3年的限制,包括長庚在內的6家違規醫院都應比照辦理。
長庚將資方應負擔健保費轉嫁給旗下醫師,違反健保法第30條規定,依據健保法第69條的罰則:「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之罰鍰。」因此遭健保局裁罰四億元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健保局對長庚的罰款,是以轉嫁保費金額的2倍計算,受限於行政罰法規定只能追溯3年,因過去3年超收保費為兩億,罰款為4億。長庚歷年來對醫師超收的保費,則遠超過2億元。
鄧世輝指出,健保法中僅規定,違法的投保單位應退還保險費給被保險人,此部分並不受行政罰法回溯3年的限制,醫院多收旗下醫師多少健保費,依法應要全數歸還,不應只還3年。
鄧世輝表示,長庚因屬於明知故犯所以挨罰,其餘5家未挨罰但需在8月底前改善的醫院,依法也必須歸還歷年來向醫師超收的健保費,包括台中市林新醫院、台北市振興醫院、桃園縣聖保祿醫院、台北縣恩主公醫院、台中縣仁愛醫院。
醫院超收健保費 應全數還給醫師
版主: 版主021
-
- V1
- 文章: 1408
- 註冊時間: 週五 9月 05, 2008 5:26 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