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痣違反醫師法 美容師被訴
更新日期:2010/07/04 04:11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坊間點痣小心違反醫師法。美容師為女顧客點痣,造成紅腫發炎及色素沉澱,女顧客怒告女美容師許玉蘭,檢察官依違反醫師法起訴許女。
許女(44歲)為內埔鄉一家美容坊負責人,未取得醫師資格,98年9月間,陳姓女客因點痣問題到美容坊求診,許女利用不明醫療儀器點於女客臉上多處,並將具侵入性的不明化學藥品塗抹於點痣處,導致陳女臉部紅腫發炎,同時出現色素沉澱等傷害。
被告矢口否認犯行,強調皮膚表層的處理屬於美容師的工作範圍,所使用的美容儀器並非雷射,點痣、去斑並非醫療行為,庭訊時向檢察官喊冤。
痣、斑去除 屬醫療行為
屏東地檢署行文衛生署解釋,指「痣」是由黑色素細胞聚集沉積形成,或為先天接近正常發育組織細胞的異常病灶,「斑」則是表皮或黑色素細胞異常,痣、斑雖未必產生功能性障礙,但有別於正常組織,屬皮膚疾病一種,因此痣、斑的去除,應屬醫療行為。
此外,檢方認為坊間設攤點痣若未使用儀器,未交付藥品或沒有侵入性,才不受醫師法的限制,使用化學性藥品在皮膚上灼燒已可認定具有「侵入性」,依法起訴許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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