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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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zet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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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月 28, 2010 10:57 am

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yangzetyj »

你不給他看 到時候 出了狀況
他就會說 就是你不給我看才害我生命危急的!
站得住法理沒用
他用"蘋果"砸死你!
bria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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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brian1968 »

cylindroma 寫:
fat 寫:
newshine 寫:
fat 寫:
空空空 寫:不管多厲害
只要 case 夠多
總會遇到 complication 的

只是
我國法律動不動就用刑法來伺候醫師
實在是很糟糕

如果公務人員有疏失造成民眾財產生命損失
不要用國家賠償法
改用刑法附帶民事賠償跟失職人員求償
這樣公務人員會更加小心嗎?
這不是要求全聯會替醫師著力的地方嗎??
我的會費跑哪去?? (打小人) (打小人)
其實最近已經有在推動修改醫師法裡面的規定
主要在於改成醫師刑事責任明確化
就是強調醫師只有在重大過失之下負刑事之責任

但是據說某些立委和醫改會
又想要把醫師行為納入消保法規範範圍
如果成功
那就會是台灣醫界的末日
也不需要落日條款了
因為太陽都不見了

又想要把醫師行為納入消保法規範範圍
--->那醫師可以拒接恩客啊!!(老子不賣)?? (咦)
記得好像只有在多少範圍內有設有急診之醫院時,診所才可以拒接
要不然你不賣還不行,老子拿著健保卡就是要買你!!!
太多人排隊了,下次請早 (想入非非)
新青安

一貸傳一代
人走債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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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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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cwhung »

newshine 寫:高風險科別
等於高流失科別
醫師的養成不易
但是流失很容易


四大皆空喔

或許大家連續劇看太多了
總希望可以有個像是醫龍裡面一樣神的醫師

但是長大了
幻象應該要破滅的吧
插個和主題無關的話
講到連續劇
只有外國的連續劇,才會把醫生演成正面的形象吧?
至於台灣的連續劇
你看看現在正在演的 "夜市人生" 裡的 "許來發"
把醫生詮釋成什麼爛人?

在鬼島,仇醫是全民運動哩!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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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image »

cwhung 寫:
newshine 寫:高風險科別
等於高流失科別
醫師的養成不易
但是流失很容易


四大皆空喔

或許大家連續劇看太多了
總希望可以有個像是醫龍裡面一樣神的醫師

但是長大了
幻象應該要破滅的吧
插個和主題無關的話
講到連續劇
只有外國的連續劇,才會把醫生演成正面的形象吧?
至於台灣的連續劇
你看看現在正在演的 "夜市人生" 裡的 "許來發"
把醫生詮釋成什麼爛人?

在鬼島,仇醫是全民運動哩!
題外話

台灣的編劇真的很沒創意

唸過書的反派就只會想到醫師

難怪跟韓劇完全完全不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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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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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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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MK »

image 寫:題外話
台灣的編劇真的很沒創意
唸過書的反派就只會想到醫師
難怪跟韓劇完全完全不能比
別鬧了...

在傳統的三師中...

只有演醫師才不會被告到脫褲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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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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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newshine »

cwhung 寫:
newshine 寫:高風險科別
等於高流失科別
醫師的養成不易
但是流失很容易


四大皆空喔

或許大家連續劇看太多了
總希望可以有個像是醫龍裡面一樣神的醫師

但是長大了
幻象應該要破滅的吧
插個和主題無關的話
講到連續劇
只有外國的連續劇,才會把醫生演成正面的形象吧?
至於台灣的連續劇
你看看現在正在演的 "夜市人生" 裡的 "許來發"
把醫生詮釋成什麼爛人?

在鬼島,仇醫是全民運動哩!
因為現在在健保局的統治之下
醫界不可能出現神醫的啦
用那種爛制度與規範
你想怎樣做呀
加上動不動就會被告
你想要拼命幫病人一下
哈哈
小心喔
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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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熊哥 »

DR.HSU 寫:
施肇榮 寫:
DR.HSU 寫:責任重病患多給付低. (壓力)
若責任一樣何不改為病患限量給付提高.風險可降低.時間不夠總有注意不周之情事.
點值的意義就在於做越多領越少

但是

先前有問過為何要冒如此高風險

就是怕病人跑掉、流失
根本原因就是醫院太多醫師太多.競爭太激烈.大家都怕病患跑掉.硬吃吃太多.無法細嚼慢嚥.不是被噎到就是吃太飽.勞賽. (不要啊) (omg) 聰明人卻專做傻事. (眼汪汪) (阿飄)
還有更噁心的咧...有些人在推院內感染醫院要負全責!
院內感染怎麼分是我弄出來的 ? 還是他背景值就會得病的呀 ?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台南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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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台南阿德 »

polo 寫:
image 寫:
bactrim 寫:醫療就是風險大,術後的發炎反應跟併發症該如何區分...
看病久了,很怕哪天病人家屬回來告你...

最近門診,有久咳的老先生,TB過世...
吃藥吃出胃出血...肝病久了,出現腫瘤...
體力變差,體重變輕....

未爆彈一堆,病人多注意不了那麼多...
每看一診,就是得膽顫心驚一次...
應該不是併發症

也沒這麼快穿孔吧

極可能病人是有膽結石膽囊炎,以前上腹痛都是因膽囊炎.....

所以這次醫師也認為是膽囊炎....偏偏這次有十二指腸潰瘍來攪局....?

誰叫十二指腸膽囊炎都是上腹痛...... (阿飄)
原來不是手術捅破滴呀 (怕怕)
這也有可能~ 就算再熟練也有可能不小心去劃到.
人的一生當中會遇到的 五師

1.醫師 2.老師 3.會計師 4.律師 5.禮儀師
billwin.tw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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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8月 21, 2008 3: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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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billwin.tw »

關於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 我個人聽過一位法官, 一位律師上課

某法官如是說: 我以前的碩士論文, 研究的就是醫療行為應不應該適用消保法。

他說到這兒的時候頓了一下, 然後接著說:

我的結論是醫療行為應該適用消保法。我不會因為在座的各位是醫療背景, 而講出違心之論
(意思類似孟子的: 自反而縮, 雖千萬人吾往矣 ~~~
我不會因為你們是醫療人士, 故意說謊的)

某個律師上個禮拜四才剛講完課, 他說:

那個醫療法修法的時候, 讓某些團體偷渡成功, 在裡面加入了: 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這條文

是我運氣不好嗎? 接連遇到兩個法律人, 都拼命地要把醫療行為納入消保法裡

還是台灣大多數法律人皆如是想呢?

果真如此, 那真是個 X 島了
汝等廣植德本。勿犯道禁。忍辱精進。慈心專一。齋戒清淨。一日一夜。勝在無量壽國為善百歲。所以者何。彼佛國土。皆積德眾善。無毫髮之惡。於此修善。十日十夜。勝於他方諸佛國中。為善千歲。所以者何。他方佛國。福德自然。無造惡之地。唯此世間。善少惡多。飲苦食毒。未嘗寧息。

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淨平等覺經(如貧得寶第三十七)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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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78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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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施肇榮 »

billwin.tw 寫:關於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 我個人聽過一位法官, 一位律師上課

某法官如是說: 我以前的碩士論文, 研究的就是醫療行為應不應該適用消保法。

他說到這兒的時候頓了一下, 然後接著說:

我的結論是醫療行為應該適用消保法。
我不會因為在座的各位是醫療背景, 而講出違心之論
(意思類似孟子的: 自反而縮, 雖千萬人吾往矣 ~~~
我不會因為你們是醫療人士, 故意說謊的)

某個律師上個禮拜四才剛講完課, 他說:

那個醫療法修法的時候, 讓某些團體偷渡成功, 在裡面加入了: 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這條文

是我運氣不好嗎? 接連遇到兩個法律人, 都拼命地要把醫療行為納入消保法裡

還是台灣大多數法律人皆如是想呢?

果真如此, 那真是個 X 島了
學者的看法聽聽就好

當法律學者碰到立委

一樣矮一節(當場見識到)

法官, 律師那麼厲害

自己去選立委,立法就好了

法官只能依法判決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日 6月 06, 2010 11:41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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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施肇榮 »

billwin.tw 寫:關於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 我個人聽過一位法官, 一位律師上課
某法官如是說: 我以前的碩士論文, 研究的就是醫療行為應不應該適用消保法。
他說到這兒的時候頓了一下, 然後接著說:
我的結論是醫療行為應該適用消保法。我不會因為在座的各位是醫療背景, 而講出違心之論
(意思類似孟子的: 自反而縮, 雖千萬人吾往矣 ~~~
我不會因為你們是醫療人士, 故意說謊的)

某個律師上個禮拜四才剛講完課, 他說:
那個醫療法修法的時候, 讓某些團體偷渡成功, 在裡面加入了: 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這條文

是我運氣不好嗎? 接連遇到兩個法律人, 都拼命地要把醫療行為納入消保法裡
還是台灣大多數法律人皆如是想呢?
果真如此, 那真是個 X 島了
某個律師顯然愛吹牛
自己的訴訟代理權都被閹割掉一粒了
還敢奢言說到醫療法修法的時候被偷渡成功
不自量力
笑死人了


(爽) (爽) (爽)


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第二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許其為本案訴訟行為者,視為已有
前項之許可。
前二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訴訟代理人委任複代理人者,不得逾一人。前四項之規定,於複代理人適
用之。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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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施肇榮 »

yangtzeyi 寫:你不給他看 到時候 出了狀況
他就會說 就是你不給我看才害我生命危急的!
站得住法理沒用
他用"蘋果"砸死你!
"蘋果"一斤值多少 ?
"蘋果"效應最多幾天
避個風頭就過去了
那就當作放假休息
但是
判決書兩、三張紙可能就要上千萬
自己衡量吧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4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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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e42166 »

"仗我打 城我攻 人我死 濺保局只要站在後邊做做樣子 "
被告OR罰款 一人一半 不知檢察官意下如何?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OYAYA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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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OYAYA168 »

施肇榮 寫:
billwin.tw 寫:關於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 我個人聽過一位法官, 一位律師上課

某法官如是說: 我以前的碩士論文, 研究的就是醫療行為應不應該適用消保法。

他說到這兒的時候頓了一下, 然後接著說:

我的結論是醫療行為應該適用消保法。
我不會因為在座的各位是醫療背景, 而講出違心之論
(意思類似孟子的: 自反而縮, 雖千萬人吾往矣 ~~~
我不會因為你們是醫療人士, 故意說謊的)

某個律師上個禮拜四才剛講完課, 他說:

那個醫療法修法的時候, 讓某些團體偷渡成功, 在裡面加入了: 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這條文

是我運氣不好嗎? 接連遇到兩個法律人, 都拼命地要把醫療行為納入消保法裡

還是台灣大多數法律人皆如是想呢?

果真如此, 那真是個 X 島了
學者的看法聽聽就好

當法律學者碰到立委

一樣矮一節(當場見識到)

法官, 律師那麼厲害

自己去選立委,立法就好了

法官只能依法判決
大家不要輕乎
事實是如此
不得不防著點
看這幾次判決,都不站在救人的一方
法官是上帝---律師如是說


放縱到最後積非成是
一生都埋葬在這鬼年代 (怕怕)
一件一件成形
e4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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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e42166 »

OYAYA168 寫:
施肇榮 寫:
billwin.tw 寫:關於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 我個人聽過一位法官, 一位律師上課

某法官如是說: 我以前的碩士論文, 研究的就是醫療行為應不應該適用消保法。

他說到這兒的時候頓了一下, 然後接著說:

我的結論是醫療行為應該適用消保法。
我不會因為在座的各位是醫療背景, 而講出違心之論
(意思類似孟子的: 自反而縮, 雖千萬人吾往矣 ~~~
我不會因為你們是醫療人士, 故意說謊的)

某個律師上個禮拜四才剛講完課, 他說:

那個醫療法修法的時候, 讓某些團體偷渡成功, 在裡面加入了: 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這條文

是我運氣不好嗎? 接連遇到兩個法律人, 都拼命地要把醫療行為納入消保法裡

還是台灣大多數法律人皆如是想呢?

果真如此, 那真是個 X 島了
學者的看法聽聽就好

當法律學者碰到立委

一樣矮一節(當場見識到)

法官, 律師那麼厲害

自己去選立委,立法就好了

法官只能依法判決
大家不要輕乎
事實是如此
不得不防著點
看這幾次判決,都不站在救人的一方
法官是上帝---律師如是說


放縱到最後積非成是
一生都埋葬在這鬼年代 (怕怕)
一件一件成形
"當醫生 狗的命 永遠被人追"
"我們是匪 朝廷能輕易放過我們嗎?"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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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施肇榮 »

OYAYA168 寫:
施肇榮 寫:
billwin.tw 寫:關於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 我個人聽過一位法官, 一位律師上課

某法官如是說: 我以前的碩士論文, 研究的就是醫療行為應不應該適用消保法。

他說到這兒的時候頓了一下, 然後接著說:

我的結論是醫療行為應該適用消保法。
我不會因為在座的各位是醫療背景, 而講出違心之論
(意思類似孟子的: 自反而縮, 雖千萬人吾往矣 ~~~
我不會因為你們是醫療人士, 故意說謊的)

某個律師上個禮拜四才剛講完課, 他說:

那個醫療法修法的時候, 讓某些團體偷渡成功, 在裡面加入了: 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這條文

是我運氣不好嗎? 接連遇到兩個法律人, 都拼命地要把醫療行為納入消保法裡

還是台灣大多數法律人皆如是想呢?

果真如此, 那真是個 X 島了
學者的看法聽聽就好

當法律學者碰到立委

一樣矮一節(當場見識到)

法官, 律師那麼厲害

自己去選立委,立法就好了

法官只能依法判決
大家不要輕乎
事實是如此
不得不防著點
看這幾次判決,都不站在救人的一方
法官是上帝---律師如是說


放縱到最後積非成是
一生都埋葬在這鬼年代 (怕怕)
一件一件成形
醫療行為應不應該適用消保法
與醫療過失是兩回事
怎會攪和在一起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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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e42166 »

不開刀 按醫療法不行
開完刀 照消保法要賠
有功無賞 沒破要刪 打破要賠
何況送來醫院大多是已經破的OR沒人敢收的!!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lay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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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4
註冊時間: 週二 2月 02, 2010 4:24 pm
來自: 鬼島揍敵客家族

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laymen »

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連帶賠償責任
------------------------------------------------------------
醫界或許該想想 是否該把健保局拖下水一起上法庭(尤其是外科系 以及做急重症

科別的)

以毒攻毒 讓公家機關對上法院

就以貨車行駛契約為例 至於如何使用此法條 論壇上更多大大專精法律

這是萬一自己被告到走投無路時 一個想法
----------------------------------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 ... clnk&gl=tw
【靠行】
 所謂靠行營業,係指計程車、遊覽車或貨車之所有人,利用他人經營之車行名義,對外營業而言。民法第188條之所謂僱用人〈即僱主〉,乃舉凡客觀上可認為使用他人為其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是謂僱主,不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一定或不一定期間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僱用契約,為成立僱主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條件,靠行營業之計程車、遊覽車或貨車之所有人在監理站亦類多登記為受僱人,客觀上是以使人認其係為該公司服勞務。故如加害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之權利,雖加害人乃靠行營業,被靠行之公司仍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加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行為
侵害行為乃加害行為,是侵權行為要件,無侵害行為則不構成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
為乃是自己的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利,致生損害於他人,然若利用他人之行為侵害他人
的權利時,亦屬自己之行為,例如:某甲為卡車司機,明知其助手尚未領得卡車駕駛
執照,且駕車技術並不熟練,若駕駛卡車,有發生車禍之危險,竟不顧行車安全,將
卡車交與其助手駕駛,致肇行車事故,則某甲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例如:甲車與乙車互不相讓超車,嗣後發生碰撞,方向盤一轉,撞死路人丙,則甲、乙共同侵害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
http://blog.yam.com/qq1200/category/736899
有雇主會認為,我在員工進公司的時候與員工簽約,當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由員工自行負責,與雇主無關,這樣的約定有沒有效呢?答案是無效的,因為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能以當事人間的契約加以免除。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 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e4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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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e42166 »

laymen 寫:民法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連帶賠償責任
------------------------------------------------------------
醫界或許該想想 是否該把健保局拖下水一起上法庭(尤其是外科系 以及做急重症

科別的)

以毒攻毒 讓公家機關對上法院

就以貨車行駛契約為例 至於如何使用此法條 論壇上更多大大專精法律

這是萬一自己被告到走投無路時 一個想法
----------------------------------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 ... clnk&gl=tw
【靠行】
 所謂靠行營業,係指計程車、遊覽車或貨車之所有人,利用他人經營之車行名義,對外營業而言。民法第188條之所謂僱用人〈即僱主〉,乃舉凡客觀上可認為使用他人為其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是謂僱主,不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一定或不一定期間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僱用契約,為成立僱主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條件,靠行營業之計程車、遊覽車或貨車之所有人在監理站亦類多登記為受僱人,客觀上是以使人認其係為該公司服勞務。故如加害人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之權利,雖加害人乃靠行營業,被靠行之公司仍須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與加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行為
侵害行為乃加害行為,是侵權行為要件,無侵害行為則不構成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
為乃是自己的行為侵害他人的權利,致生損害於他人,然若利用他人之行為侵害他人
的權利時,亦屬自己之行為,例如:某甲為卡車司機,明知其助手尚未領得卡車駕駛
執照,且駕車技術並不熟練,若駕駛卡車,有發生車禍之危險,竟不顧行車安全,將
卡車交與其助手駕駛,致肇行車事故,則某甲仍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又依同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例如:甲車與乙車互不相讓超車,嗣後發生碰撞,方向盤一轉,撞死路人丙,則甲、乙共同侵害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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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yam.com/qq1200/category/736899
有雇主會認為,我在員工進公司的時候與員工簽約,當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由員工自行負責,與雇主無關,這樣的約定有沒有效呢?答案是無效的,因為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能以當事人間的契約加以免除。
要死也拖個墊背的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
shim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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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shimmer »

小弟的醫院不久之前也有一個病例
他也是右上腹痛,原本在大陸看,看了幾天沒改善
心裡很怕就跑回台灣找認識的醫生
後來檢查有急性膽囊炎,就按照常規治療,也有改善
出院之後沒多久又痛起來,這次症狀更嚴重
病人跑去台大,發現竟然是十二指腸淋巴癌穿孔
幸好病人沒掛...........

倒底的上腹痛跟這次穿孔的上腹痛
是不是同一個病因?沒人敢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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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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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newshine »

其實要把醫療納入消保法
實在是無限上綱的擴權
想要用司法來統治一切行為
並且把醫療當成一個可以完全由醫師或醫療人掌控的過程
完全忽略掉人體本身的差異
並且這些差異並非因為服務提供者所造成的

基本上消保法要保護的是針對許多可以控制的產品
卻產生對消費者不當的反應
當這種反應產生後
因為消費者很難舉證
所以放寬舉證責任
改由被告舉證
並且由被告負擔一切可能的風險
這個前提是這個產品的可預期性很高
才合乎法理

我不知道那些所謂的法界人士的想法
但是我知道
如果將醫療行為納入消保法
就是醫界的的末日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怒火中燒)
lay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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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laymen »

基本上消保法要保護的是針對許多可以控制的產品
卻產生對消費者不當的反應
當這種反應產生後
因為消費者很難舉證
所以放寬舉證責任
改由被告舉證
並且由被告負擔一切可能的風險
這個前提是這個產品的可預期性很高
才合乎法理
--------------------------------------
您說到重點

幾天前無聊到舊書攤 買了本刑法總論

看了幾頁才知道為何刑法總論這門課在法律系要上ㄧ學期

光因果關係部分 法界某些學說觀點就很恐怖(對處理急重症科別 簡直是夢靨)

我不知道10年前醫療糾紛官司舉證方改為醫師時的成因與背景

建議未來要做醫師的學生 先跟法律系學生一起上刑法總論

看看自己受不受的了日後可能被那些法條技術性迫害 再考慮是否從事醫師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 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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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慈濟3醫師涉醫療過失致死 北檢起訴

文章 newshine »

laymen 寫:基本上消保法要保護的是針對許多可以控制的產品
卻產生對消費者不當的反應
當這種反應產生後
因為消費者很難舉證
所以放寬舉證責任
改由被告舉證
並且由被告負擔一切可能的風險
這個前提是這個產品的可預期性很高
才合乎法理
--------------------------------------
您說到重點

幾天前無聊到舊書攤 買了本刑法總論

看了幾頁才知道為何刑法總論這門課在法律系要上ㄧ學期

光因果關係部分 法界某些學說觀點就很恐怖(對處理急重症科別 簡直是夢靨)

我不知道10年前醫療糾紛官司舉證方改為醫師時的成因與背景

建議未來要做醫師的學生 先跟法律系學生一起上刑法總論

看看自己受不受的了日後可能被那些法條技術性迫害 再考慮是否從事醫師
Laymen大大果然有學問
也很認真
有人說啦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唉 (我不依) (我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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