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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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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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66qz.html

更新日期:2010/05/24 04:11
記者黃以敬/專訪

全民健保法正在立法院如火如荼進行修法,「二代健保」儼然成為全民期待的健保改革新契機,但除了費率、費基計算備受關注,面對醫師詐領保費、藥價黑洞、醫師看診嚴重超時超量等弊案頻傳,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政大教授劉梅君直指,政院修法不僅未要求所有醫院公布財報,也未要求公開醫療品質數據,根本是「自廢武功」,改革還有一條遙遠的路要走!

民眾責任加重 政府負擔反而減少

問:二代健保保費計算是否更公平?

答:面對「二代健保」,民眾最關心的是要繳多少?未來保費費基要以「家戶總所得」取代現行「薪資所得」,應是較公平,醫改會堅持「凡是要繳稅的所得,就應計入」,起碼可改進過去諸如富人、大老闆沒有薪資繳低保費的不公。

但沒有一種保費計算會是絕對的公平;目前爭議較大的二代健保對單身者是懲罰條款,應說是過去健保對「多口之家」收較多保費,現在轉向稅戶上的「單口之家」收費較多,這是政策抉擇問題,台灣社會是要鼓勵多口還是單身?政府須確立合宜方向,要讓民眾理解。

單身者年輕時多繳點保費、老年時國家健保照護,有其合理性,未來也可能因此戶籍大挪移,單身者多扶養老年人口以減少繳保費,應該自然會有平衡之道。

須注意的是,以前民眾只負擔部分保費,二代健保則須全部負擔,保費多數會漲,但此次修法有關政府應分攤的保費比率卻在縮減,政府的「健保責任」不見了。政府負擔將改為隨前三年GDP成長比率而有增減,如果經濟不景氣,政府就減少分攤,但全民醫療需求會增加,健保總額一定會成長。民眾須自己負擔漲價,形成「民眾責任無限,政府責任卻有限」。

統計顯示,政府負擔的醫療支出比率越來越低,如果加上政府身為雇主、為公務員分攤保費的總醫療支出金額,只佔健保總額不到三十三%,扣掉雇主應負擔部分,政府比率更降到二十六%,如果台灣有健保,民眾看病要付的金額比率卻更重,那要這種健保何用?因此政府負擔比率應明定至少三十五%,不能把責任都轉嫁到民眾身上。

對於無力繳交保費者,也不能動輒「鎖卡」,須主動了解有些低收入民眾可能名下有荒廢土地或房舍卻無法免繳保費,要避免日前基隆婦人乳癌以為鎖卡不敢去看病,而導致喪命的悲劇再發生。

用藥不分貧富 反對藥品差額負擔

醫改會並堅決反對開放「藥品差額負擔」,很多醫院醫師會推薦健保病患使用較貴的藥,而須自費負擔高出健保給付的差額,這是放任醫院讓富人用好藥、窮人用次等藥,既然認為藥有效, 就應該讓所有健保民眾可均享。

一旦開放藥品差額負擔,可以預期民眾要負擔的藥費會越來越高,甚至可能要花好幾萬去付未必有效的藥。

問:二代健保還有哪些結構性問題?對健保財務虧損能否改善?

答:有人說未來健保會「收支連動」,由健保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管控健保收入費率及支出分配,會合理調整總額,避免逐年大幅成長,修法要把健保總額制定、支出分配、給付項目、保費費率訂定等所有業務都集中到監理會身上,儼然成為「太上皇」,這就是健保更讓人擔心的「結構失衡」問題。

監理會中醫藥代表不在少數,未必能代表全民,未來監理會成員須公開遴選,且會議資訊都須公開,擴大民眾參與空間。更應把健保總額、費率、支出分配等重大決策回歸到衛生署,由政府負起全部行政及政治責任。

此外,針對健保備受詬病的財務黑洞、醫療品質黑箱等問題,醫改會一直呼籲,「醫院財務」、「醫療品質」及「違規事項」都須全部公開,健保才可以真正做到透明化。

以前衛生署只要求財團、社團法人醫院須提報財報,此次行政院版修法則要求健保收入「一定金額」以上醫院才須公布,且財報「得」公開,而不是「應」公開;原先是怕診所等自然人組織的財務曝光,可能被勒索,但其實是政府「自廢武功」,逃避監督責任。

許多地方診所的規模越來越大,收入金額也相當龐大,但登記為診所,就可不公開財報,勢必成為漏洞。像加拿大就要求健保特約醫院須公布財報。

全民總醫療保健支出六、七千億元,健保佔四千多億元,超過九十九%醫院都是健保特約醫院,醫院八、九十%收入來自健保,當然有權要求公開財報。至少須強制公開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醫務收入明細表、醫務成本明細表等六大報表,讓全民公評監督。

又如民眾最詬病的「藥價黑洞」,其實就是「不法藥價差」,過去檢調曾查獲醫院及藥商有兩本帳,從中賺取太多折扣,例如向健保局申報十元,實際交易卻只八元。法務部一度公函要求醫院重新申報藥價,否則要全面徹查,結果當年就又追回六十億元,可見其中有多少價差空間。健保局以往只看醫院購藥的支出收據,唯有公開購藥價格等資訊,才可杜絕不合理的藥價差。

問:近期陸續發生高醫等部分醫院醫師詐領保費等弊案,二代健保可防範?

答:這不僅是詐領保費問題,還涉及醫療專業倫理,不該做的手術硬要做、不該給的藥硬要民眾買,這就是「醫療品質」資訊必須公開的理由,否則健保及醫療品質弊端恐怕都無法解決。

二代健保卻還是沒有徹底處理到這些問題,修法案中只規定違規「情節重大」者須公告,而且公告半年就撤掉,所以違規醫師可以轉到其他醫院或類科看診,或醫院換個招牌就重新開業,而且罰則及罰鍰都很輕,過去就有醫院詐領上億卻只罰七百萬的案例,根本無法遏止醫院醫師鋌而走險、違法詐領。

高醫醫師詐領事件爆發,醫院一度表示是個人事件,院方不知道,這說法根本不合理。事實上,過去媒體早已報導,相較於全國醫院的子宮肌瘤切除率僅約二%,高醫婦產科的切除率卻高達十七%,這都是明顯異常,健保局及醫院卻都「視而不見」?

因此所有醫院及醫師的醫療資訊、醫院評鑑資料須公開,目前僅由總額會議每年決定公開二至三項醫院評鑑資訊,多只公布較不重要或多數醫院較好項目,例如院內感染率,其實幫助不大。

醫院隱藏數據 詐保案還會再爆發

問:奠基於二代健保,台灣醫療環境是否有許多問題可更進一步改革?

答:除了二代健保, 其實衛生署還有很多醫療環境的改革必須去做,一是國內醫院已經「大者恆大」、且太「集中化」,例如台大、長庚等大型醫院越來越大,多集中在北部,導致教學醫院幾乎也都在看感冒,壓縮基層診所生存空間,醫療院所分布不均,各類醫院分級功能幾乎都消失了。而且同病不同酬,民眾到教學醫院看個感冒就可能要耗費掉上千元醫療資源,對民眾也未必是好。

此外,健保給付已導致外科、兒科等幾個專業重大類科嚴重萎縮,醫療風險高又工作辛苦,遠不如牙科、皮膚科、整形美容科等專科發展蓬勃,國人對外科的醫療需求沒減少,但專科的醫師人力發展卻嚴重失衡,健保制度或給付,是否要考慮對不同專科醫療有所區隔。

近期還有越來越多醫療院所仿效財團醫院,讓醫師朝「零底薪制 」,鼓勵醫師衝「診量」,甚至有「外包制」, 讓某些科別自負盈虧,都相當不利醫療環境的健全。

全民健保總額從一千多億成長到四千多億元,衛生署已成為全國近兩萬家醫療院所的最大「業主」,這些醫界長期的弊端與失衡,不管二代健保能否立即改善,衛生署都應思考徹底改革,必須進一步善用健保特約的籌碼,為全民確保最大的就醫權益。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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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auricle »

健保精神原是疾病風險的分擔,在某些人眼中竟成了財產的重分配 .
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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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熊哥 »

有人認識這女人嗎 ? 拜託她辦一個模範醫院我瞧瞧......別一天到晚靠腰靠盃......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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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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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哥 寫:有人認識這女人嗎 ? 拜託她辦一個模範醫院我瞧瞧......別一天到晚靠腰靠盃......
開個跟藥商買藥從不殺價

從不拒絕病人讓額度刷爆

病護數符合自己說的標準就好

急診掛號費收自己規定的150的凱子醫院給偶們看看....
熊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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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熊哥 »

醫師公會我們選出的代表呢 ? 拜託 ! 傳達我們的心聲吧...或者托媒體轉告 !
傳說中的杜老爺是也 ! http://mypaper.pchome.com.tw/bear1002
lay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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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laymen »

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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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黑箱?

X改會的作法就是烏托邦 共產主義 花費趨近於零 反正不是我買單

政府就是 我打消赤字呆帳就好 撐住就好 萬年執政 醫界死活 與我無關

至於醫界 ? 算了 公會好像昏迷指數三
-------------------------------------------
鬼島的事看深入些 就知道一切在演猴戲
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 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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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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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咖大 »

健保就是共產制度
大家吃大鍋飯
公家保證吃飽
收費保證低
但請問誰能保證不浪費
誰能保證不虧本

中國早就揚棄大鍋飯主義
拋掉許多虧損連連的國有企業
因為材政受不了
劉君拾人牙慧
還在撿共產制度用
誰教她後面有個悶不吭聲的醫師公會做她巴庫呢
(壓力)

職業活成生活是享受
職業變成志業是遭罪
職業變成入罪是自作孽
職業變成點值是豬狗不如
istoday0321
Int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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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istoday0321 »

公佈財報??
那要不要請劉小姐公佈自己的財產和年收入和細項
要不要請巷口牛肉麵老闆公佈財報
要不要請記者公佈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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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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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mowball »

如果台灣有健保,民眾看病要付的金額比率卻更重,那要這種健保何用?因此政府負擔比率應明定至少三十五%,不能把責任都轉嫁到民眾身上。

這種是把健保當社會福利
乾脆收健保稅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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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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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sjchen »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不要啊)
昂首千丘遠,嘯傲風間;
堪尋敵手共論劍,高處不勝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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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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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newshine »

真是有夠鬼扯的文章

自己說健保裡面政府只有支出一小部分
結果又說我們因為都領健保的錢所以要公開財報
邏輯上實在不合理

可不是都是領政府的錢喔
連三分之一都沒有
這樣的狀況還可以硬掰

照這種說法
只要有政府去買過的商店或攤販
都應該要公佈財報
換句話說
只要國稅局不爽
就去你家買東西
然後你們就要公佈財報囉
真是鬼扯的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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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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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newshine »


奇怪劉教授
的專長是
勞動社會學、男女工作平等、女性研究、高齡社會學

http://www.labour.nccu.edu.tw/teacher/p ... eicliu.htm

會不會離的有點給它遠一點呀 (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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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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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kathy »

這是google找到2002年八月的文章。

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 ... 2%E5%C0%F8
其實,很多病人要的不是賠償或醫師受懲,而是真心道歉和疏失受到重視而改善,因本身碰到醫療糾紛而成立「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劉梅君便是最典型的例子。

前年初,懷孕八個月的政大勞工研究所副教授劉梅君,因腹部疼痛入院掛急診,入院將近兩小時才見到醫生,護士小姐為她裝的胎心監測器與產科辦公室的連線也發生故障,幾小時後腹中的胎兒已沒有心跳,事後醫生告知是「胎盤早期剝離」,就這樣她失去了一個盼望已久的孩子。
「院方認為可以用錢解決,對於我請求院方提出將來如何改善行政流程、醫事人力等計畫,卻不認真對待,只是敷衍應付,」劉梅君表示,事發後一位生下腦性麻痺兒的媽媽,得知劉梅君的遭遇後打電話告訴她:「如果當年我的案子受到重視,醫生因此有所改善,你的事就不會發生了!」
劉梅君在八十九年六月提出告訴,今年五月一審判決勝訴,但劉梅君對判決並不滿意,醫生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才六千元,根本沒有嚇阻、懲罰效果。
劉女士一直以自己的悲慘遭遇來抨擊國內醫療品質的低落,實在讓人很想知道她當初到底發生什麼事,讓她對於台灣醫界有如此深的恨意,以至於只要提到台灣的醫師就如此咬牙切齒。

以89年提告,91年5月一審醫師敗訴,加上胎盤早期剝離當關鍵字,可以找到這個案子的定讞判決,91簡上162號。可能很多人跟我一樣,不知道這個案子最後法院是判決醫師無罪的!
這是法院調查後記錄在判決書的內容:
四、經查:

(二)告訴人丙○○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許赴萬芳醫院急診掛號,經急診室依「急診產科處置作業標準規範」,對懷孕七個月以上之告訴人,經檢傷評估後,認非屬於需留置於急診室處置之情形,由檢傷人員電話告知產房護理人員告訴人之情況,並聯絡傳送人員將產婦及急診病歷帶至產房,再由產房負責就診或待產事宜,於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由傳送人員護送至產房。

告訴人至產房後,依「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由護理人員安置告訴人躺臥於床上,並通知當日值班住院醫師甲○○診視,協助醫師作各種檢驗或檢查,於九時四十分許由護理人員王昭玉協助裝置胎兒監視器,以評估子宮收縮及胎兒心跳狀況。

在胎兒監視器監測後五至十分鐘後,護理人員評估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即協助其左側臥,並報告甲○○醫師實際診治,依其醫囑給予2 cannula 3L/min使用,繼續監測三十分,俟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因胎心音頻率持續偏低,護理人員吳梅珠即通報甲○○醫師以超音波為告訴人檢查,未察覺胎兒心跳,始通報擔任主治醫師之被告確認胎兒已無心跳等情,業據證人即當日產房護理師吳梅珠、住院醫師甲○○分別到庭證述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且有告訴人急診護理評估記錄、護理記錄、急診病歷記錄及醫囑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00七號偵查卷第六九頁至第一0一頁),並經萬芳醫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萬院秘字第九一一一八八號函敘甚明。

(三)據證人吳梅珠證稱:「當時告訴人已裝上胎心器約三、四十分鐘,我查覺其子宮收縮頻率密集,心跳速率呈現心搏過緩情形,經詢問告訴人懷孕週數,發現僅懷孕三十二週,尚未足月,立刻將胎心器報告撕下拿給甲○○醫生看,當時被告在產房內接生,經兩位醫生討論後決定將告訴人收院安胎,並將告訴人從待產區轉入安胎區,準備幫告訴人施打安胎針,在還沒有施打前,胎兒的心跳就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告訴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來處理,被告趕到後,就發現小孩沒有心跳了」

「(問:你是跟何人報告?)我是跟被告報告,但是係甲○○醫生回答我」等語,核與證人甲○○證述:「急診室以電話通知告訴人大約懷孕三十二週,有腹痛現象,當時我在產房,遂請急診部人員推告訴人上來,經我診治後,指示護士替告訴人安裝胎心器,接著我去待產室工作,後來接到王昭玉護士的電話,稱告訴人的胎兒之胎心音變異性比較差,問我如何處理,我在電話上直接指示為告訴人裝氧氣,並請告訴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後來我協助被告進行接生工作時,護士吳梅珠將撕下的胎心音報告拿給我看,至於被告有無看到我不曉得,我看到報告後,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就認為要安胎住院,經詢問被告的意見後,護士就通知告訴人住院,我與被告當時仍在為其他產婦接生,接生完畢後,我就填寫病歷,而被告回到開刀房繼續工作,當我在寫病歷時,護士稱告訴人的胎兒有問題,我用超音波為告訴人檢查,已經找不到胎兒心跳」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大抵相符,足見被告在接獲住院醫師甲○○通知胎兒狀況有異前,並未對告訴人及其胎兒診治。是被告當時辯稱:伊並未實際診治告訴人,俟處理完其他病例,始接獲通報等語,即屬有徵,應非子虛。

(四)又萬芳醫院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明文規定值班住院醫師,必須留守在產房隨時待命,孕婦到達產房,護理人員應安排孕婦平躺於病床上,通知住院醫師診視孕婦,協助醫師做各種檢驗及檢查,並向孕婦說明胎兒監測的目的、程序及協助裝置胎兒監測器,胎兒監測器監測完成後,由住院醫師判讀診視,並向孕婦解釋,需住院者,由住院醫師填寫住院通知單,請家屬至急診室辦理住院手續,並依入院護理給予照護,有該院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一份在卷可考,本案被告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分許起,迄十時五十分許止,均在為其他病患進行手術及接生,在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為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審判筆錄),且有手術記錄二份及產後常規護理記錄表一份(均影本)可憑。

證人吳梅珠雖證稱:伊曾向包括被告在內之二位醫師報告胎兒的問題,經兩位醫師討論後決定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然被告辯稱:當時護士是拿胎心音表給甲○○看,也是甲○○在處理,甲○○判斷是早產,他問我該如何處理,我當時以為他向我請益,我直覺反應回答應作安胎,才會作早產的處置等語(見本院上開審判筆錄),核與證人甲○○證述:伊協助被告進行接生工作時,護士將撕下的胎心音報告給伊看,伊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認定應採安胎住院,經詢問被告的意見後,護士就通知告訴人住院等情,若合符節,證人吳梅珠亦證述:「(問:你是跟何人報告?)我是跟被告報告,但是係甲○○醫生回答我」(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辯稱當時以為護士係向甲○○報告乙節,即非全然無因,參以甲○○係領有醫師執照之醫師,對於一般產科常見之早產症狀應可正確判斷,如超出其能力所及,亦應即時向第二線主治醫師反應,在甲○○並未認定告訴人胎兒有呼吸窘迫情形,判斷僅有早產症狀之情況下,實難苛求被告將仍在進行手術中之其他病患恝置不顧,而對經住院醫師通報係早產症狀之告訴人採取緊急救護措施,遽謂被告之行為有何疏失可言。
我不是婦產科醫師,也沒有看到當時整個治療過程的病歷,但是從判決書記錄的醫療過程看來,絕對不是住院兩個小時都沒有醫師診視過。

第一線當班的住院醫師甲事實上在病人從急診到待產室時就已經看過病人了:
「證人甲○○證述:「急診室以電話通知告訴人大約懷孕三十二週,有腹痛現象,當時我在產房,遂請急診部人員推告訴人上來,經我診治後,指示護士替告訴人安裝胎心器,接著我去待產室工作…」

32週出現腹痛,安裝胎心器,初步判斷沒問題。
後來住院醫師又接到護理人員電話,說「胎兒之胎心音變異性比較差」,當時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都在產房忙著接生,先指示「裝氧氣,並請告訴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然後護理人員拿胎心音報告來,住院醫師看過「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就認為要安胎住院,」,於是安排住院安胎。

但是「病人從待產區轉入安胎區,準備幫病人施打安胎針,在還沒有施打前,胎兒的心跳就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病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來處理,被告趕到後,就發現小孩沒有心跳了」」

被劉女士告的主治醫師當時並不是閒著在喝茶看報紙!依判決書所載:「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被告醫師當時正在替另一名孕婦生產,難不成要這名主治醫師放著正在生產的孕婦,先去看另一名住院醫師已經看過認為是32週可能要早產的病人?

簡單整理住院過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許赴萬芳醫院急診掛號。
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由傳送人員護送至產房。
於九時四十分許由護理人員王昭玉協助裝置胎兒監視器,以評估子宮收縮及胎兒心跳狀況。
胎兒監視器監測後五至十分鐘後,護理人員評估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
住院醫師囑咐「裝氧氣,並請病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
約三十到四十分鐘後,護理人員查覺病人子宮收縮頻率密集,胎兒心跳速率呈現心搏過緩情形,立刻將胎心器報告撕下拿給甲○○醫生看,住院醫師認為沒有胎兒窘迫的情形,決定將告訴人收院安胎。
準備要打安胎藥時胎兒的心跳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病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主治醫師來處理,被告主治醫師趕到後,發現胎兒已無心跳。

這當然是悲劇,面對一個懷孕三十幾週以準備為人母的人而言,這樣的苦想必痛徹心扉,但問題是,是不是每一個悲劇的背後都一定是有誰什麼地方沒有做好?
當然,這整個過程當中,我也認為還有一些地方我想再了解!

甲醫師的年資,是資深住院醫師還是資淺住院醫師?萬芳醫院婦產科安排甲醫師為產房第一線評估的住院醫師,有沒有考慮到甲醫師是不是已經有能力替腹痛孕婦做出鑑別診斷?他對胎心器報告的判讀是不是已經有足夠經驗?

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到底意味著什麼?十點半左右護理人員拿給住院醫師看的報告是不是真的沒有胎兒窘迫的情形?這些問題不是不能檢討。

但不管如何,我們雖然可以試著理解一個焦急的準媽媽在得知自己胎兒心跳異常時度秒如年的感覺,但從胎兒心跳出現比較明顯的異常到胎兒沒有心跳,應該是發生在十點三十分到十點五十分左右之間,變化不可謂不快。

更不用說,把整個憤怒歸咎給「被告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分許起,迄十時五十分許止,均在為其他病患進行手術及接生,在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的主治醫師!

在所有公開場合、所有公開言論再三指控「入院將近兩小時才見到醫生」!

就在同一次訪談、同一篇文章,竟出現這樣矛盾衝突?
『劉梅君說,病人告醫生常常只是要求得到一個正義、一個誠心的道歉而已。』

『劉梅君對判決並不滿意,醫生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才六千元,根本沒有嚇阻、懲罰效果。』

不過這大或許也可以部分解是劉女是仇醫至此的心態,「兩個月徒刑」都嫌太輕了何況無罪?

但問題是,這個事件當中,失去胎兒固然對您來說不公平;認為被告的主治醫師該負起全部責任又何嘗公平了呢?

另外,我也想質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固認為:根據當時病歷記載,子宮收縮頻率為一─二分鐘一次收縮,平均二十秒,子宮頸開口一公分,胎兒心跳有早期收縮減緩現象,診斷為子宮內妊娠三十二週合併早產及疑似胎盤早期剝離。依據護理記錄,十時三十分呈現早期心搏過緩,由醫師乙○○診視後決定入院安胎等,鑑定意見因認本案告訴人表現腹痛、子宮過度收縮及不明原因早產,均為胎盤早期剝離之症狀,如在急診室診斷疑為早期剝離時應作及時處置,本案告訴人入院時以安胎處置,似有不當之處,」

我自己不是婦產科專家,但以google到的這篇文章來看:
http://health.chinatimes.com/contents.a ... 31&id=9226

「王有利醫師表示,胎盤早期剝離的徵兆和症狀變異性很大,從產婦大量產前出血,甚至休克,到並無任何明顯徵兆,只是在生產中無意中發現都有可能,但無論如何,其常見的徵兆與症狀包括陰道出血、子宮壓痛或背痛、胎兒窘迫、高頻率而密集的子宮收縮、子宮劇烈收縮、不明原因的早產、胎兒死亡(胎死腹中)。
  此外,若發生嚴重的胎盤早期剝離而導致嚴重出血,且沒有察覺及緊急處理時,則可能產生產婦凝血機能被破壞而加速其出血,進而導致產婦休克、腎臟衰竭及胎死腹中等嚴重的併發症。
  如何治療及處理胎盤早期剝離的患者呢?主要需考慮妊娠週數以及產婦和胎兒的狀況來決定。若此時胎兒是足月存活時,除非狀況允許立刻經陰道生產,否則緊急剖腹生產是最佳選擇。若有大量出血甚至休克現象發生時,則緊急輸血並儘快的生產,是控制其進一步出血以挽救產婦及新生兒的唯一希望。
  若胎盤早期剝離的診斷並未能非常確認,且胎兒仍存活也沒有任何胎兒窘迫的發生,則應給予非常密切的觀察,同時做好一切準備,以便若有任何不良情況發生時,立刻採取必要的措施。
  王有利醫師表示,胎盤早期剝離是產科學上一個嚴重而緊急的病症,它可能威脅到產婦及胎兒的生命及健康。此外,其症狀表現的變異性又極大,有時不易察覺。」

我想質疑鑑定意見地方主要在於

鑑定意見說:「如在急診室診斷疑為早期剝離時應作及時處置,本案告訴人入院時以安胎處置,似有不當之處,」但是依據上篇文章『王有利醫師表示:若胎盤早期剝離的診斷並未能非常確認,且胎兒仍存活也沒有任何胎兒窘迫的發生,則應給予非常密切的觀察,同時做好一切準備,以便若有任何不良情況發生時,立刻採取必要的措施。…』、『如何治療及處理胎盤早期剝離的患者呢?主要需考慮妊娠週數以及產婦和胎兒的狀況來決定。若此時胎兒是足月存活時,除非狀況允許立刻經陰道生產,否則緊急剖腹生產是最佳選擇。』。

可見,即便臨床上懷疑是早期剝離,最合宜的處置也是「密切觀察是否出現胎兒窘迫」的情形;如果沒有就密切觀察,如果有就緊急剖腹生產。劉女士當時並未足月,依鑑定意見難道要當初在急診一懷疑可能是早期剝離就直接進行緊急剖腹生產?

否則,在密切觀察的過程當中病況急轉直下,以至於來不及搶救怎能稱得上是似有不當之處?最好鑑定醫師行醫生涯從未遇此凶險,福大命大、醫術精湛從來都只聞麻油香!

醫醫相害,良有以也!

想來醫界也怨不得人,這種鑑定意見要病人不將滿腔憤恨都往醫師施上發洩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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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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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不重要,醫師該放下已經在手術檯開膛剖腹的去審視剛出現疑問的病人?

還有,既然已經判無罪,再亂宣稱醫師有罪的人可以告她誣告嘛?

醫改會?實在該正名為醫療糾紛扶助委員會吧
kathy 寫:這是google找到2002年八月的文章。

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 ... 2%E5%C0%F8
其實,很多病人要的不是賠償或醫師受懲,而是真心道歉和疏失受到重視而改善,因本身碰到醫療糾紛而成立「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的劉梅君便是最典型的例子。

前年初,懷孕八個月的政大勞工研究所副教授劉梅君,因腹部疼痛入院掛急診,入院將近兩小時才見到醫生,護士小姐為她裝的胎心監測器與產科辦公室的連線也發生故障,幾小時後腹中的胎兒已沒有心跳,事後醫生告知是「胎盤早期剝離」,就這樣她失去了一個盼望已久的孩子。
「院方認為可以用錢解決,對於我請求院方提出將來如何改善行政流程、醫事人力等計畫,卻不認真對待,只是敷衍應付,」劉梅君表示,事發後一位生下腦性麻痺兒的媽媽,得知劉梅君的遭遇後打電話告訴她:「如果當年我的案子受到重視,醫生因此有所改善,你的事就不會發生了!」
劉梅君在八十九年六月提出告訴,今年五月一審判決勝訴,但劉梅君對判決並不滿意,醫生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才六千元,根本沒有嚇阻、懲罰效果。
劉女士一直以自己的悲慘遭遇來抨擊國內醫療品質的低落,實在讓人很想知道她當初到底發生什麼事,讓她對於台灣醫界有如此深的恨意,以至於只要提到台灣的醫師就如此咬牙切齒。

以89年提告,91年5月一審醫師敗訴,加上胎盤早期剝離當關鍵字,可以找到這個案子的定讞判決,91簡上162號。可能很多人跟我一樣,不知道這個案子最後法院是判決醫師無罪的!
這是法院調查後記錄在判決書的內容:
四、經查:

(二)告訴人丙○○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許赴萬芳醫院急診掛號,經急診室依「急診產科處置作業標準規範」,對懷孕七個月以上之告訴人,經檢傷評估後,認非屬於需留置於急診室處置之情形,由檢傷人員電話告知產房護理人員告訴人之情況,並聯絡傳送人員將產婦及急診病歷帶至產房,再由產房負責就診或待產事宜,於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由傳送人員護送至產房。

告訴人至產房後,依「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由護理人員安置告訴人躺臥於床上,並通知當日值班住院醫師甲○○診視,協助醫師作各種檢驗或檢查,於九時四十分許由護理人員王昭玉協助裝置胎兒監視器,以評估子宮收縮及胎兒心跳狀況。

在胎兒監視器監測後五至十分鐘後,護理人員評估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即協助其左側臥,並報告甲○○醫師實際診治,依其醫囑給予2 cannula 3L/min使用,繼續監測三十分,俟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因胎心音頻率持續偏低,護理人員吳梅珠即通報甲○○醫師以超音波為告訴人檢查,未察覺胎兒心跳,始通報擔任主治醫師之被告確認胎兒已無心跳等情,業據證人即當日產房護理師吳梅珠、住院醫師甲○○分別到庭證述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且有告訴人急診護理評估記錄、護理記錄、急診病歷記錄及醫囑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三00七號偵查卷第六九頁至第一0一頁),並經萬芳醫院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萬院秘字第九一一一八八號函敘甚明。

(三)據證人吳梅珠證稱:「當時告訴人已裝上胎心器約三、四十分鐘,我查覺其子宮收縮頻率密集,心跳速率呈現心搏過緩情形,經詢問告訴人懷孕週數,發現僅懷孕三十二週,尚未足月,立刻將胎心器報告撕下拿給甲○○醫生看,當時被告在產房內接生,經兩位醫生討論後決定將告訴人收院安胎,並將告訴人從待產區轉入安胎區,準備幫告訴人施打安胎針,在還沒有施打前,胎兒的心跳就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告訴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來處理,被告趕到後,就發現小孩沒有心跳了」

「(問:你是跟何人報告?)我是跟被告報告,但是係甲○○醫生回答我」等語,核與證人甲○○證述:「急診室以電話通知告訴人大約懷孕三十二週,有腹痛現象,當時我在產房,遂請急診部人員推告訴人上來,經我診治後,指示護士替告訴人安裝胎心器,接著我去待產室工作,後來接到王昭玉護士的電話,稱告訴人的胎兒之胎心音變異性比較差,問我如何處理,我在電話上直接指示為告訴人裝氧氣,並請告訴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後來我協助被告進行接生工作時,護士吳梅珠將撕下的胎心音報告拿給我看,至於被告有無看到我不曉得,我看到報告後,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就認為要安胎住院,經詢問被告的意見後,護士就通知告訴人住院,我與被告當時仍在為其他產婦接生,接生完畢後,我就填寫病歷,而被告回到開刀房繼續工作,當我在寫病歷時,護士稱告訴人的胎兒有問題,我用超音波為告訴人檢查,已經找不到胎兒心跳」等語(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大抵相符,足見被告在接獲住院醫師甲○○通知胎兒狀況有異前,並未對告訴人及其胎兒診治。是被告當時辯稱:伊並未實際診治告訴人,俟處理完其他病例,始接獲通報等語,即屬有徵,應非子虛。

(四)又萬芳醫院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明文規定值班住院醫師,必須留守在產房隨時待命,孕婦到達產房,護理人員應安排孕婦平躺於病床上,通知住院醫師診視孕婦,協助醫師做各種檢驗及檢查,並向孕婦說明胎兒監測的目的、程序及協助裝置胎兒監測器,胎兒監測器監測完成後,由住院醫師判讀診視,並向孕婦解釋,需住院者,由住院醫師填寫住院通知單,請家屬至急診室辦理住院手續,並依入院護理給予照護,有該院產科急診作業標準規範一份在卷可考,本案被告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分許起,迄十時五十分許止,均在為其他病患進行手術及接生,在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為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審判筆錄),且有手術記錄二份及產後常規護理記錄表一份(均影本)可憑。

證人吳梅珠雖證稱:伊曾向包括被告在內之二位醫師報告胎兒的問題,經兩位醫師討論後決定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然被告辯稱:當時護士是拿胎心音表給甲○○看,也是甲○○在處理,甲○○判斷是早產,他問我該如何處理,我當時以為他向我請益,我直覺反應回答應作安胎,才會作早產的處置等語(見本院上開審判筆錄),核與證人甲○○證述:伊協助被告進行接生工作時,護士將撕下的胎心音報告給伊看,伊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認定應採安胎住院,經詢問被告的意見後,護士就通知告訴人住院等情,若合符節,證人吳梅珠亦證述:「(問:你是跟何人報告?)我是跟被告報告,但是係甲○○醫生回答我」(均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訊問筆錄),足見被告辯稱當時以為護士係向甲○○報告乙節,即非全然無因,參以甲○○係領有醫師執照之醫師,對於一般產科常見之早產症狀應可正確判斷,如超出其能力所及,亦應即時向第二線主治醫師反應,在甲○○並未認定告訴人胎兒有呼吸窘迫情形,判斷僅有早產症狀之情況下,實難苛求被告將仍在進行手術中之其他病患恝置不顧,而對經住院醫師通報係早產症狀之告訴人採取緊急救護措施,遽謂被告之行為有何疏失可言。
我不是婦產科醫師,也沒有看到當時整個治療過程的病歷,但是從判決書記錄的醫療過程看來,絕對不是住院兩個小時都沒有醫師診視過。

第一線當班的住院醫師甲事實上在病人從急診到待產室時就已經看過病人了:
「證人甲○○證述:「急診室以電話通知告訴人大約懷孕三十二週,有腹痛現象,當時我在產房,遂請急診部人員推告訴人上來,經我診治後,指示護士替告訴人安裝胎心器,接著我去待產室工作…」

32週出現腹痛,安裝胎心器,初步判斷沒問題。
後來住院醫師又接到護理人員電話,說「胎兒之胎心音變異性比較差」,當時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都在產房忙著接生,先指示「裝氧氣,並請告訴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然後護理人員拿胎心音報告來,住院醫師看過「並未判斷胎兒有窘迫情形,就認為要安胎住院,」,於是安排住院安胎。

但是「病人從待產區轉入安胎區,準備幫病人施打安胎針,在還沒有施打前,胎兒的心跳就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病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來處理,被告趕到後,就發現小孩沒有心跳了」」

被劉女士告的主治醫師當時並不是閒著在喝茶看報紙!依判決書所載:「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被告醫師當時正在替另一名孕婦生產,難不成要這名主治醫師放著正在生產的孕婦,先去看另一名住院醫師已經看過認為是32週可能要早產的病人?

簡單整理住院過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許赴萬芳醫院急診掛號。
同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許由傳送人員護送至產房。
於九時四十分許由護理人員王昭玉協助裝置胎兒監視器,以評估子宮收縮及胎兒心跳狀況。
胎兒監視器監測後五至十分鐘後,護理人員評估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
住院醫師囑咐「裝氧氣,並請病人左側臥,再持續觀察」
約三十到四十分鐘後,護理人員查覺病人子宮收縮頻率密集,胎兒心跳速率呈現心搏過緩情形,立刻將胎心器報告撕下拿給甲○○醫生看,住院醫師認為沒有胎兒窘迫的情形,決定將告訴人收院安胎。
準備要打安胎藥時胎兒的心跳逐漸轉弱,由另一名護士呼叫甲○○醫生幫病人進行超音波診斷,察覺胎兒心跳漸漸消失,甲○○醫生就趕快呼叫被告主治醫師來處理,被告主治醫師趕到後,發現胎兒已無心跳。

這當然是悲劇,面對一個懷孕三十幾週以準備為人母的人而言,這樣的苦想必痛徹心扉,但問題是,是不是每一個悲劇的背後都一定是有誰什麼地方沒有做好?
當然,這整個過程當中,我也認為還有一些地方我想再了解!

甲醫師的年資,是資深住院醫師還是資淺住院醫師?萬芳醫院婦產科安排甲醫師為產房第一線評估的住院醫師,有沒有考慮到甲醫師是不是已經有能力替腹痛孕婦做出鑑別診斷?他對胎心器報告的判讀是不是已經有足夠經驗?

胎心音變異性較不明顯到底意味著什麼?十點半左右護理人員拿給住院醫師看的報告是不是真的沒有胎兒窘迫的情形?這些問題不是不能檢討。

但不管如何,我們雖然可以試著理解一個焦急的準媽媽在得知自己胎兒心跳異常時度秒如年的感覺,但從胎兒心跳出現比較明顯的異常到胎兒沒有心跳,應該是發生在十點三十分到十點五十分左右之間,變化不可謂不快。

更不用說,把整個憤怒歸咎給「被告於同日上午九時五分許起,迄十時五十分許止,均在為其他病患進行手術及接生,在護士拿報告給甲○○醫師看時,伊正在為其他產婦縫合會陰」的主治醫師!

在所有公開場合、所有公開言論再三指控「入院將近兩小時才見到醫生」!

就在同一次訪談、同一篇文章,竟出現這樣矛盾衝突?
『劉梅君說,病人告醫生常常只是要求得到一個正義、一個誠心的道歉而已。』

『劉梅君對判決並不滿意,醫生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才六千元,根本沒有嚇阻、懲罰效果。』

不過這大或許也可以部分解是劉女是仇醫至此的心態,「兩個月徒刑」都嫌太輕了何況無罪?

但問題是,這個事件當中,失去胎兒固然對您來說不公平;認為被告的主治醫師該負起全部責任又何嘗公平了呢?

另外,我也想質疑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固認為:根據當時病歷記載,子宮收縮頻率為一─二分鐘一次收縮,平均二十秒,子宮頸開口一公分,胎兒心跳有早期收縮減緩現象,診斷為子宮內妊娠三十二週合併早產及疑似胎盤早期剝離。依據護理記錄,十時三十分呈現早期心搏過緩,由醫師乙○○診視後決定入院安胎等,鑑定意見因認本案告訴人表現腹痛、子宮過度收縮及不明原因早產,均為胎盤早期剝離之症狀,如在急診室診斷疑為早期剝離時應作及時處置,本案告訴人入院時以安胎處置,似有不當之處,」

我自己不是婦產科專家,但以google到的這篇文章來看:
http://health.chinatimes.com/contents.a ... 31&id=9226

「王有利醫師表示,胎盤早期剝離的徵兆和症狀變異性很大,從產婦大量產前出血,甚至休克,到並無任何明顯徵兆,只是在生產中無意中發現都有可能,但無論如何,其常見的徵兆與症狀包括陰道出血、子宮壓痛或背痛、胎兒窘迫、高頻率而密集的子宮收縮、子宮劇烈收縮、不明原因的早產、胎兒死亡(胎死腹中)。
  此外,若發生嚴重的胎盤早期剝離而導致嚴重出血,且沒有察覺及緊急處理時,則可能產生產婦凝血機能被破壞而加速其出血,進而導致產婦休克、腎臟衰竭及胎死腹中等嚴重的併發症。
  如何治療及處理胎盤早期剝離的患者呢?主要需考慮妊娠週數以及產婦和胎兒的狀況來決定。若此時胎兒是足月存活時,除非狀況允許立刻經陰道生產,否則緊急剖腹生產是最佳選擇。若有大量出血甚至休克現象發生時,則緊急輸血並儘快的生產,是控制其進一步出血以挽救產婦及新生兒的唯一希望。
  若胎盤早期剝離的診斷並未能非常確認,且胎兒仍存活也沒有任何胎兒窘迫的發生,則應給予非常密切的觀察,同時做好一切準備,以便若有任何不良情況發生時,立刻採取必要的措施。
  王有利醫師表示,胎盤早期剝離是產科學上一個嚴重而緊急的病症,它可能威脅到產婦及胎兒的生命及健康。此外,其症狀表現的變異性又極大,有時不易察覺。」

我想質疑鑑定意見地方主要在於

鑑定意見說:「如在急診室診斷疑為早期剝離時應作及時處置,本案告訴人入院時以安胎處置,似有不當之處,」但是依據上篇文章『王有利醫師表示:若胎盤早期剝離的診斷並未能非常確認,且胎兒仍存活也沒有任何胎兒窘迫的發生,則應給予非常密切的觀察,同時做好一切準備,以便若有任何不良情況發生時,立刻採取必要的措施。…』、『如何治療及處理胎盤早期剝離的患者呢?主要需考慮妊娠週數以及產婦和胎兒的狀況來決定。若此時胎兒是足月存活時,除非狀況允許立刻經陰道生產,否則緊急剖腹生產是最佳選擇。』。

可見,即便臨床上懷疑是早期剝離,最合宜的處置也是「密切觀察是否出現胎兒窘迫」的情形;如果沒有就密切觀察,如果有就緊急剖腹生產。劉女士當時並未足月,依鑑定意見難道要當初在急診一懷疑可能是早期剝離就直接進行緊急剖腹生產?

否則,在密切觀察的過程當中病況急轉直下,以至於來不及搶救怎能稱得上是似有不當之處?最好鑑定醫師行醫生涯從未遇此凶險,福大命大、醫術精湛從來都只聞麻油香!

醫醫相害,良有以也!

想來醫界也怨不得人,這種鑑定意見要病人不將滿腔憤恨都往醫師施上發洩也難!
phocux
CR
CR
文章: 869
註冊時間: 週六 4月 05, 2008 10:43 am
來自: Changhua

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phocux »

Kathy君,
(GOODJOB)
台灣的醫療糾紛官司就是這樣,
醫師輸了, 標題又大又驚動,
醫師贏了, 媒體根本不報導!
blanka1231
註冊會員
註冊會員
文章: 737
註冊時間: 週五 1月 25, 2008 3:22 pm

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blanka1231 »

昨天我去"燦坤"找電器"醫生"修東西

有一位民眾到櫃台直啷誏"醫生勒醫生勒" 一付不耐凡的樣子

我跟他說 "醫生"不理你是因為他正在幫我修東西

我的修完他才有空幫你處理

這位大叔說 "為什麼沒有兩位醫生"

(打小人) (不要啊) (壓力)

------------------------------------------------------
以後不要叫電器醫生 叫修理工 可能地位會高一點

(窮)
poki
V4
V4
文章: 4516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13, 2006 5:24 am

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poki »

oldlarge 寫:《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266qz.html

更新日期:2010/05/24 04:11
記者黃以敬/專訪

...........
用藥不分貧富 反對藥品差額負擔

醫改會並堅決反對開放「藥品差額負擔」,很多醫院醫師會推薦健保病患使用較貴的藥,而須自費負擔高出健保給付的差額,這是放任醫院讓富人用好藥、窮人用次等藥,既然認為藥有效, 就應該讓所有健保民眾可均享。

一旦開放藥品差額負擔,可以預期民眾要負擔的藥費會越來越高,甚至可能要花好幾萬去付未必有效的藥。
..............。
台灣藥的品質不錯啦, 有效又便宜, 目前是因為不用多花錢, 當然拿最貴的,

我在醫院時, 絕大多數醫生同事, 都是想辦法使用健保, 不讓患者多花錢的,
況且醫生用較貴或沒效的藥, 民眾就會跑掉, 民眾也不是笨蛋, 不用醫改會費心啦

藥品負差價, 最害怕的應該是超貴的原廠藥(連美國人也嫌貴, 不是我自己說的),
難道醫改會是站在原廠藥那邊
b86401044
Intern
Intern
文章: 19
註冊時間: 週六 12月 12, 2009 3:21 pm

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b86401044 »

我覺得「公開財報」的重點應該是公開「財團法人醫院」的財務報表。就法律來說,財團法人醫院是不得營利的,所以才享有種種稅務優惠。但是如果真的不營利的話,醫院老闆賺的錢是都存起來了? 都買設備了? 還是都發給醫生護士了?
以小弟在財團法人醫院工作的經驗來說,應該不是發給醫生護士了,不然護理人力不會如此缺乏,老闆不會如此小氣。
如果公開財報的話,才知道賺的錢有沒有被轉移到其他的相關企業,才知道賺的錢不回饋給社會、不多請護士、也不多設健保床是被企業主存到哪邊去了。
頭像
DR.HSU
Angel
Angel
文章: 20167
註冊時間: 週六 7月 08, 2006 8:45 pm

Re: 《星期專訪》劉梅君︰二代健保 難解決醫療黑箱

文章 DR.HSU »

商人開財團法人醫院。五鬼搬運。目的就是賺錢。財團法人的名義反成金鐘罩護身符。
健保給付及醫院敍薪制度,讓部份醫師認為多開藥多做檢查處置,自己的 薪水便可以增加。忽略了對病患真正有益的治療。
較好的醫療制度應該讓醫師的業績與薪水脫勾。這樣醫師在診治病患時才不會因為自己的經濟考量而迷失了醫師應該執行的正確治療。

常態性抽審時,一般按規矩申報的小診所常受無妄之災,因為審查醫師為了有核刪業績,就會想盡辦法從雞蛋中挑石頭,因而造成嚴重不合理的核刪案件。
所以說穿了,常態性抽審只是個自欺欺人的樣板戲碼。刪者心虛,被刪者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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