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寄給某地區醫師公會理事的信件
不知道能有多少用處, 如果有人願意, 請修改後繼續寄出給各公會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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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學長
以下是蒐集自 醫聲論壇 有關二代健保法案的相關意見
( http://forum.doctorvoice.org/ )
(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forum.php?f=168 )
請學長參考
很抱歉耽誤學長時間
學弟 xxx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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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從罰鍰中提撥10%以內的金額做為獎金 獎勵全民舉報監督醫療院所
( 此案目前還找不到明確的法條, 據說是楊署長加入的 )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 ... 68&t=44114
某醫師:
這條文問題不在於找出侵占健保的害群之馬。
問題是健保局想操弄民粹來改變醫病關係的不對等!
反映出健保局無心有效控制醫療支出,找不出可以節省費用的地方。
又無法安撫付費者,所以乾脆請大家來批鬥服務者。
某醫師:
我猜是不會自承違規啦,彼此互相檢舉,公報私仇倒是真的,
到時候大概好幾個月都沒人敢執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如果政府敢這樣幹,我大概要歇業個半年,半年內就轉行當
專業檢舉人,看看能不能一個月把一整家醫學中心的醫師通通
檢舉完一遍。而且我猜,轉行的絕對不會只有我而已。
施肇榮醫師:
據悉, 有幾位公會的理事在卸任後(地區的公會)
就被健保局取締、罰款、 停止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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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給被保險人之藥物,屬於同有
效成分之藥品或同功能類別之特材,保險人得支付同
一價格。
屬於新增列之藥物,保險人得訂定給付上限。前項藥
物,被保險人得選用高於保險人支付之同一價格或給
付上限者,但應自行負擔其差額。前項負擔差額之品
項及實施時間,由保險人送請監理會討論後,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公告。
前段有標明 "特材" ,後段卻沒有指明 "特材"
特材是否開放負擔其差額 !?
若不開放,那目前部份開放差價的特材 (塗藥支架),不就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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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雇主、繳費義務人、被保險人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
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
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得免提
供擔保。
( 健保局擴權成為國稅局 )
施肇榮醫師: 看來是copy 所得稅法第 110-1 條
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
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
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
扣押,並免提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保證,
或覓具殷實商保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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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領取之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者,其與藥商間之藥品交易,除罕見疾病用藥採購等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外,應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理由 :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維護藥品市場競爭秩序,建立公平、合理及透明之交易環境,並取得藥品市場交易之正確資料,於第一項規定領取保險藥品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藥品交易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另考量實務上可能有緊急採購或特殊藥品採購等無法簽訂書面契約之特殊情形,爰併為除外規定。
三、 第二項課予主管機關規定書面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義務,以確保公平、合理及透明交易環境之落實;另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利引導藥品交易雙方書面契約之簽訂。
第九十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書面契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理由 :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相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之處罰。
此條似乎意圖消滅藥價差,
但最後的結果應該是藥界會獲得藥價差
( 督保盟盼藥價差15% 入健保法
http://forum.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f=24&t=43765 )
陳豐偉醫師的文章 ( 解釋適當的藥價差能增加議價能力 )
有沒有南韓健保藥價黑洞的八卦?
http://blog.chinatimes.com/roach/archiv ... 83491.html
有加拿大藥價黑洞的八卦嗎?
http://blog.chinatimes.com/roach/archiv ... 88623.html
健保局的文件
http://www.nhi.gov.tw/epaper2/ItemDetai ... persID=167
「藥價差」並非「藥價黑洞」,「藥價差」提供醫療院所努力議價之誘因,健保局才得以定期調降藥品支付價格,使得我國健保藥價平均較各國便宜許多,藥費支出亦較國際趨勢 低。 以鄰近韓國為例,韓國改以購買價支付,藥費支出反而大幅增加,韓國的經驗,我們應該引以為鑑,該制度之實施,大家應該很清楚誰是獲利者。
陳情信件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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