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原來是和信H謝p的文章提到的施肇榮 寫:幫忙看一下以下條文
何謂 - 醫療倫理 ?
(新)
第四十條 前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為原則,得以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為訂定之基準,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及修正,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除情況緊急得事後補報者外,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同意;其情況緊急之認定、審查項目、方式及基準,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規定。
http://www.kfsyscc.org/index.php?article_id=1299
醫學(醫療)倫理優良的健康照顧
副院長 謝炎堯
現代醫療服務, 要提供良好的健康照顧, 除醫師與護士以外, 尚需要醫院全体工作人員, 本諸團隊精神, 分工合作, 才能圓滿達成。因為現代醫學萌芽於紀元前五世紀的希臘醫聖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 the Great, 460-377 BC)時代, 南丁格爾(Florence Nightingale, 1820-1910)建立現代護理制度也有百年以上歷史(於1860 年在倫敦St. Thomas醫院首創護士學校), 而且醫師與護士直接與病人長期相處, 所以社會與民眾比較注目醫師與護士, 而常忽略醫療團隊其他成員的重要性
醫療團隊的分工合作
醫療照顧的歷史演進,醫療者或治療者(healer,即醫師)首先於二千四百年前出現,以後基於分工合作的需要,自二百年前。才逐漸出現藥師、護士、檢驗師、治療師、營養師、和專科護理師(nurse specialists)等醫療團隊成員。醫療團隊中醫師的任務,肩負協調醫療團隊全体成員,以其專業知識,遵循醫療倫理,提供優良健康照顧,並且應持續監督、追蹤、評估、及修正健康照顧的運作。所以醫師法嚴格規定醫師的資格,以防不適任者傷害病人,醫療法也詳盡規範醫療行為,以保障病人權益。
醫學(醫療)倫理
因為歷史緣由,醫學倫理著重對醫師的倫理規範,事實上,醫學倫理對全體醫療團隊均適用。
最早的醫學倫理規範,見於紀元前四二九年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他強調醫療照顧首要原則是不要傷害病人,並且應尊師重道,秉持良心和尊嚴行醫,愛護生命,保護病人隱私,不謀取不應得的利益。
現代醫學倫理觀念,擴大到包括應尊重病人的意願及權利,不施行救命術、撤除維生治療儀器、協助自殺、和安樂死的領域,讓病人最後能尊嚴的離開人世(die of dignity)。
現代醫療團隊的醫學倫理規範
現代醫療團隊的醫療倫理,強調以病人為中心,可是醫療團隊不能群龍無首,各自為政,現代醫療倫理不僅限於醫師個人的自律,及與病人的雙邊關係,應擴充到包括醫療團隊各成員間的執業規範。講究民主自由的歐美文明國家,交響樂團需要一位卓越的指揮,才能演奏合諧優美的音樂。感人肺腑的戲劇,不但需要演技精湛的男女主角全心投入,也需要傑出的導演,才能演出成功。交響樂團內的其他音樂家與戲劇演員,也各有專才及貢獻,彼此尊重,合作無間,才能完成任務。所以醫療團隊是由醫師主導,各成員遵守下列倫理規範,一切為病人的健康,同心協力,照顧病人:
. 尊重自主原則(principle of respect for autonomy): 醫療團隊是各成員彼此尊重各專業的自主,同時也尊重病人有自主的權利。
. 不害人原則(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 不因為堅持己見而妨礙醫療照顧,傷害病人權益。
. 利他原則(principle of beneficence): 一切為病人的利益著想,也兼顧全體醫療團隊各成員的權益。
. 正義原則(principle of justice): 所作所為,必須合乎正義原則,不違背法律規章和倫理道德。
現代醫療團隊成員的自處之道
我國政府與民眾, 要求醫師遵照古老的倫理道德規範, 以慈善家的模式行醫, 同時以現代消費者權益法規規範醫療責任, 以極少的經費, 要求醫師犧牲自我, 提供超越國際標準的健康照顧。醫師面臨計劃經濟沒能提供合乎醫療倫理的良好健康照顧時, 稍為要求合理提高醫療給付, 立即被扭曲為貪婪自私, 利用不知實情的輿論, 肆行韃伐。
目前不但有人在醫療團隊內分化各成員與醫師抗爭, 在醫師界內也在製造基層醫師與醫院的對立, 而且積極破壞醫病關係, 利用大眾傳播媒体, 潛移默化, 誤導國人思考方向, 灌輸錯誤觀念。聰明而且擁有專業知識的健康照顧者應能冷靜檢討思考, 應付困境。
倫理和法律
一般人對倫理和法律的功能、位階、和互動關係,沒有清楚的認識,常因畏懼法律的處罰,遷就現實的法律,自我設限,不能完全遵照臨床倫理的是非,推動合適、正當的醫療照顧。因為現代醫學進步快速,臨床倫理和社會觀念,也隨之快速變遷,法律不能隨便修改,所以無法跟上時代的脈動,因此,法律常無法配合臨床倫理,提供必需的保障。事實上,就社會演進過程觀察,永遠是倫理觀念發生在前,隨後衍生法律,所以吾人應利用各種管道,將正當的現代臨床倫理觀念,向社會各界人士廣為宣揚,引導法律配合修改。
結論
作為一位有良知的醫療團隊成員,應有遵循醫療指引和倫理規範執業的責任和勇氣,不應屈服於利誘威脅。對不合理的規定,我們要持續不斷的努力要求改正,寧可放去執業,也不可以背離醫療指引和倫理規範。
不過,實在不清楚這個和訂定給付有什麼大關聯,應刪除什麼是「病人權利」?依據美國醫學協會所發佈的「病人權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s)指出,當你是個病人,你有下列的權利:
一、你有權利接受妥善而有尊嚴的治療。
二、你有權利要求自己或你的親友能得到:(以你所能理解的方式)有關自己的診斷、治療方式及預後的情況。你也有權利知道為你醫療的人員名字。
三、你有權利在任何醫療開始前,了解並決定是否簽寫「同意書」(informed consent),除了緊急處理外,一般同意書的內容應包括以淺顯易懂的文句介紹醫療程序的本質、預期的危險性及益處、不同意時的後果、有無其他可選擇的醫療方式、且同意是你「自願」的。
四、你有權利拒絕治療(refusal to treatment)。
五、你有權利保持你的「隱私」(privacy)。
六、你有權利使你的溝通及紀錄保持「機密」。
七、你有權利要求醫院在能力範圍內對你所要求的服務做出合理的回應。而醫院在緊急時,必須提供評估,服務及轉診。在情況允許下,轉診之前,你有權利得到你全部的病歷資料及解釋。
八、你有權利獲知醫院之間的關係及治療你醫療人員的專業資料。
九、你有權利被告知,你被進行人體試驗或臨床研究;且你有權利拒絕。
十、你有權利要求合理的持續照顧(cotinuity of care)。
十一、你有權利知道你的帳單,並檢查內容或要求院方解釋。
十二、你有權利知道醫院的規則以及病人的行為規範。對於病人應有的權利,你可以主動爭取而不被忽略。
至於醫療人員治療病人的醫學倫理,是基於下列四個倫理法則。自主(Autonomy)、助益(Beneficence)、無害(No-maleficence)及正義(Justice)。
一、自主原則 當你有決定的能力(decisional capability)時,你有權利自我決定及規劃生涯。並決定是否接受治療,即使在瀕死之前、或意識不清時,你的代理人有權決定你的治療,或以你的遺囑(Living Will)來表明你的決定。
二、助益原則 醫療的主要目的在協助病人保持生命(Preserving Life),恢復健康(Restoring Health),減少痛苦(Relieving Sufering)和恢復及維持功能(Restoring or Maintaining Function)。醫療人員有義務協助病人獲得依自己的選擇下,所能得到的最佳益處。不過在緊急狀況,醫療人員有權利去做無害的治療。
三、無害原則 此原則的精神在於不要傷害、防止傷害以及除去傷害。也就是在醫療過程中,你不應得到任何非必要的「醫療上」或「非醫療上」的傷害,尤其是因醫療人員的疏忽及技術不成熟所造成的傷害。這是在美國最常見的醫療糾紛。
四、正義原則 在一定醫療資源下,每一個病人都有權利獲得適當的治療(Optimal care);醫療資源的分配要合理且依據醫療上的需要。病人的社會地位,給付能力以及社會價值不能做為分配醫療資源的考慮依據。醫療人員的責任就是為病人的好處著想。
了解「病人權利」及「醫學倫理」有助於醫病關係的良性互動,也可作為決定自己健康很好的處理依循原則。不過由於國情不同,上述美國的作法是否適合於國內的醫療現狀,仍有待相關各界專家的討論。基本上,我們非常認同這些保障病人基本權利的精神,也希望能適度立法,共創醫病雙贏的局面。
本文只是提供最基本的參考,保障病人最基本的權利。(本文作者為台北市立萬芳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