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醫婦產科有位醫師涉嫌「A健保」..
結果導致整個婦產科被健保局做行政處分停約一年...
創下國內首例....
雖然婦產科不是只有這個選擇...
對但有需要的民眾來說..
還真是可憐....
高醫被罰「沒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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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高醫被罰「沒健保」
DR-H 寫:高醫婦產科有位醫師涉嫌「A健保」..
結果導致整個婦產科被健保局做行政處分停約一年...
創下國內首例....
雖然婦產科不是只有這個選擇...
對但有需要的民眾來說..
還真是可憐....
涉嫌的是哪位啊? (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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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高醫被罰「沒健保」
要是全部停約二十年image 寫:突發奇想
要是全國的婦產科醫師一起出包
全部停約......
保證婦產科的R比皮膚科還搶手
職業活成生活是享受
職業變成志業是遭罪
職業變成入罪是自作孽
職業變成點值是豬狗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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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高醫被罰「沒健保」
健保局終於依法行政,DR-H 寫:高醫婦產科有位醫師涉嫌「A健保」..
結果導致整個婦產科被健保局做行政處分停約一年...
創下國內首例....
雖然婦產科不是只有這個選擇...
對但有需要的眾來說..
還真是可憐....
處分醫院停約一年是正確的
以前健保局的作法是二分法
1.大醫院違規,
不處停約處分,
卻違法的要大醫院做白工,
eg. 不停約1個月,白做1個月。
2.基層診所則一率處停約處分,
原因,診所那麼多,
民眾就醫權利不受影響。
其實
大醫院的違規
常常造成基層診所的困擾
該處罰的
還是要處罰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fromformo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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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高醫被罰「沒健保」
診所的被聘醫師違規fromformosa 寫:這代表以後不要待大醫院,
以免自已奉公守法還被帶塞?
整間診所也是ㄧ樣要處停約處份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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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高醫被罰「沒健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裁處「就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爭議分析
【案例事實】
有O姓等19位保險對象至甲醫院做健康檢查,甲醫院卻於健康檢查當日多刷渠等健保IC卡2至3筆,以不同醫師名義,且分別以不同疾病名稱,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申報多筆因疾病就醫之醫療費用。
健保局查獲之後,甲醫院表示,有不適當之申報醫療費用,同意健保局於近期申報之醫療費用中逕予核扣。除此之外,健保局併處以2倍罰鍰及停止甲醫院「家庭醫學科」、「內科」及「骨科」門診業務特約3個月及負有行為責任之X醫師(甲醫院家醫科醫師)、Y醫師(甲醫院腸胃內科醫師)、Z醫師(甲醫院骨科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
甲醫院認為健保局核定停止特約部分為全部「內科」,處分範圍過大,恐影響病患權益及其他醫護人員之工作權。因為衛生局核發甲醫院開業執照之診療科別,並未就內科再細分為一般內科、心臟內科、胸腔內科、腸胃內科、腎臟內科等,但衛生署頒訂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確可自行在配置專科醫師下,選擇設置細分科,只是該設置不會在開業執照上登載。健保局將停約處分擴大至全部內科,將與本案無關之心臟內科、腎臟內科、胸腔內科等併予停約,不但違反比例原則,將其醫院無關之細分科一併停約,也有不當聯結之嫌。
健保局則認為該局與院所特約之診療科別,向來以院所申請特約時所檢附之當地衛生主管單位核發之開業執照及醫事服務機構基本資料表上所登載之診療科別為限,亦即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該醫院開業執照登錄之科別做為停約範圍之認定。而該醫院開業執照上未登錄腸胃內科之科別,故健保局也難以腸胃內科做為停約之範圍,且該醫院也未提出內科細分科有登錄之具體事證,故以醫院開業執照有登錄之內科科別做為停約,應屬合理。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法律爭點】
健保局處罰甲醫院「停止『家庭醫學科』、『內科』及『骨科』門診業務特約3個月及負有行為責任之X醫師(甲醫院家醫科醫師)、Y醫師(甲醫院腸胃內科醫師)、Z醫師(甲醫院骨科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所根據的是行為時(民國93年)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前段以及行為時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及第36條。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前段所牽涉者,非本文討論對象。特管辦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或就其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七、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者。…」,第36條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止特約、停止指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受終止特約或終止指定者,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止特約、停止指定期間或終止特約、終止指定之日起一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
受處罰的甲醫院認為健保局處罰停止特約的診療科別包括「家庭醫學科」、「內科」及「骨科」門診業務,其中「內科」除了有違規行為的「腸胃內科」外,還涵蓋了沒有違規行為的「心臟內科」、「腎臟內科」和「胸腔內科」,牽連範圍過廣。健保局和爭議審議委員會則以醫療院所特約之診療科別乃以當地衛生主管單位核發之開業執照及醫事服務機構基本資料表上所登載之診療科別為認定基準,亦即以醫院開業執照登錄之科別做為停約範圍之認定。
(窮) (窮) (窮)
【案例事實】
有O姓等19位保險對象至甲醫院做健康檢查,甲醫院卻於健康檢查當日多刷渠等健保IC卡2至3筆,以不同醫師名義,且分別以不同疾病名稱,向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申報多筆因疾病就醫之醫療費用。
健保局查獲之後,甲醫院表示,有不適當之申報醫療費用,同意健保局於近期申報之醫療費用中逕予核扣。除此之外,健保局併處以2倍罰鍰及停止甲醫院「家庭醫學科」、「內科」及「骨科」門診業務特約3個月及負有行為責任之X醫師(甲醫院家醫科醫師)、Y醫師(甲醫院腸胃內科醫師)、Z醫師(甲醫院骨科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
甲醫院認為健保局核定停止特約部分為全部「內科」,處分範圍過大,恐影響病患權益及其他醫護人員之工作權。因為衛生局核發甲醫院開業執照之診療科別,並未就內科再細分為一般內科、心臟內科、胸腔內科、腸胃內科、腎臟內科等,但衛生署頒訂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5條規定,醫療機構確可自行在配置專科醫師下,選擇設置細分科,只是該設置不會在開業執照上登載。健保局將停約處分擴大至全部內科,將與本案無關之心臟內科、腎臟內科、胸腔內科等併予停約,不但違反比例原則,將其醫院無關之細分科一併停約,也有不當聯結之嫌。
健保局則認為該局與院所特約之診療科別,向來以院所申請特約時所檢附之當地衛生主管單位核發之開業執照及醫事服務機構基本資料表上所登載之診療科別為限,亦即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該醫院開業執照登錄之科別做為停約範圍之認定。而該醫院開業執照上未登錄腸胃內科之科別,故健保局也難以腸胃內科做為停約之範圍,且該醫院也未提出內科細分科有登錄之具體事證,故以醫院開業執照有登錄之內科科別做為停約,應屬合理。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法律爭點】
健保局處罰甲醫院「停止『家庭醫學科』、『內科』及『骨科』門診業務特約3個月及負有行為責任之X醫師(甲醫院家醫科醫師)、Y醫師(甲醫院腸胃內科醫師)、Z醫師(甲醫院骨科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費用」,所根據的是行為時(民國93年)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前段以及行為時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及第36條。其中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前段所牽涉者,非本文討論對象。特管辦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或就其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至三個月:…七、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者。…」,第36條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止特約、停止指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受終止特約或終止指定者,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止特約、停止指定期間或終止特約、終止指定之日起一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
受處罰的甲醫院認為健保局處罰停止特約的診療科別包括「家庭醫學科」、「內科」及「骨科」門診業務,其中「內科」除了有違規行為的「腸胃內科」外,還涵蓋了沒有違規行為的「心臟內科」、「腎臟內科」和「胸腔內科」,牽連範圍過廣。健保局和爭議審議委員會則以醫療院所特約之診療科別乃以當地衛生主管單位核發之開業執照及醫事服務機構基本資料表上所登載之診療科別為認定基準,亦即以醫院開業執照登錄之科別做為停約範圍之認定。
(窮) (窮) (窮)
本人金北目非醫師,發言純屬北七虛構不實言論,非論壇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