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VS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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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ntsai
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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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4月 26, 2007 1:54 pm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VS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文章 skintsai »

這兩天的新聞
相同的法條 會因不同的解釋差這麼多 !!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9/11/04 18:3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ublc.html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劉怡伶報導)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更新日期:2009/11/04 04: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 ... 1ua1r.html
〔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性騷擾防治法上路3年,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統計,因證據不足未成案比例高達56%,且最常發生性騷擾的地點為公共場所與大眾交通工具。社會局提醒,遇上性騷擾時,第一時間最好立刻反應,保留證據,才能有效懲治騷擾者,市府性騷擾申訴專線:1999轉4553、3365。
性騷擾的樣態多元,不限開黃腔或肢體觸碰,只要足以讓人感受不舒服、甚至影響生活,皆足以構成性騷擾行為
隔壁老闆示愛 員工噁心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廖蕙芳律師說,當事人若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或搭配動作,當然涉及性騷擾。不僅如此,色眼瞇瞇、眉目傳情讓人感受不舒服,皆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
廖蕙芳舉例,曾經有一名上班女子遭同層樓的隔壁公司老闆連番跟蹤,無論她到茶水間、送公文還是上廁所,對方都跟在身後,以眼神示愛,讓她極為受辱,甚至心生恐懼,案件最後申訴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因事證明確,因而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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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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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366
註冊時間: 週四 1月 11, 2007 10:04 am
來自: 木葉忍者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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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VS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文章 鳴人 »

司法病了!
卡卡西老師說:
果然是意外性第一的忍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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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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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44
註冊時間: 週三 5月 23, 2007 7:59 pm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Re: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VS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文章 cwhung »

呼籲司法改革基金會及政府相關單位
要求所有法官及檢察官
必須和醫師一樣
強制修習倫理及兩性課程學分
同時,建立執照年限到期認證換照制度
以避免法官及檢察官自由心證,一再胡搞瞎搞
損害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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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r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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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62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30, 2006 7:17 pm

Re: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VS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文章 alira123 »

唉 很無力又無言 天大地大台灣司法官最大
法官子肇逃關說案 北檢:自由心證無違法

士大夫之無恥
yangk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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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0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06, 2008 3:42 pm

Re: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VS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文章 yangktj »

如果法官的媽媽和女兒被鹹豬手摸胸
不知道算不算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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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formosa
V2
V2
文章: 2676
註冊時間: 週六 1月 12, 2008 3:26 am

Re: 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 VS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文章 fromformosa »

yangktj 寫:如果法官的媽媽和女兒被鹹豬手摸胸
不知道算不算性騷擾
不算,
會被判強盜、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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