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自己去診所看病的經驗image 寫: 凱西大
別忘了把香港腳藥膏(?)當眼藥膏(?)給病人的是誰啊
還有認錯字
比如arteoptic眼藥給成atropine的,幾乎每個眼科醫師都遇過(不過這也要怪藥廠啦~~沒事把兩個相剋的藥取差不多的名字是做什麼?)
一個處方籤經兩個人的手
一個有看病人,有看過去病史,有看病例
一個只隔著15公分的小窗瞄病人一眼
可能會多一份保障
但也可能是...多一個錯誤的機會??
我也覺得 診所藥師做的事情
完完全全可以用有一定經驗的護理人員取代
但要不要 在想把醫師調劑權要回來已經萬般艱難的情形下
還分心再加上一個 開放護理人員也能做簡單調劑的目標?
(藥事法 護理師法都要修法 還要看護理界的態度是否支持?)
振興醫院開錯普拿疼劑量那件事情
媒體也從未質疑為何號稱有把關功能的藥師專業沒有發揮作用
或許醫界可以累積這些個案
主張 剝奪醫師調劑權 並沒有讓 醫療變的更安全
只是讓民眾就醫變得更不方便
這是可以努力遊說修法的方向
我不相信醫界沒有努力過
但政治角力下 結局就是現今的慘況
第 102 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
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沒有修法之前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 6 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現階段醫師的調劑權就是被限縮
衛生主管機關不能違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