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兩檢察官的創傷症候與可議的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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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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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兩檢察官的創傷症候與可議的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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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今年六月二十五日的板橋簡姓婦人殺嬰案在上周出現峰迴路轉的情節,承辦的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謝憲杰認定此案是婦人擔心嬰兒為情夫所有才痛下毒手,乃依殺人罪將她求處無期徒刑,簡婦外遇的對象則以通姦罪起訴,求刑六月。


謝姓檢察官說:「若不是簡婦犯案時有重度憂鬱症,我一定會求處死刑!」。對於犯下如此不尋常案件,任何有粗淺精神醫學常識的人,都會懷疑這是涉及精神病的案件,甚至可能是伴有幻聽幻視的重度憂鬱症病患,若從簡婦就醫的病史來看就更清楚不過。但檢察官自恃站在正義與道德的高度,自以為仁慈,但其起訴的邏輯與推理實在偏執錯亂,諷刺地說,活在這種無法得到司法公平的世界,死刑比無期徒刑可能更要仁慈一些。

本案,檢察官雖然運用親子鑑定技術,但科技更助長了他自以為是的道德,訊問過程顯見其精神醫學知識的貧乏,甚至可惡地扭曲利用簡婦的脆弱,套取部份真實。從新聞報導,這位三十歲出頭,畢業於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第一天來北檢報到,就承辦這起殺嬰案,而且命案當天,才剛當父親一個多月的檢察官,在驗屍的過程,目睹了四個月大男嬰的胸部及上腹部被刺傷五十一處,其中三十四刀貫穿身體刺到床上,至於簡婦則自刺四肢、胸部自殺,但沒有成功。


報載謝檢察官沒有初為人父的喜悅,他好幾次和書記官一邊流淚、一邊辦案,當謝檢察官得知親子鑑定結果後,激動地告訴簡婦「小孩是妳丈夫親生的耶!」,「妳知道小孩是枉死的嗎?當時有疑慮為何不去驗DNA?」,他在起訴書中痛罵簡婦,「稚子何辜?罪無可逭」。


檢察官的邏輯彰顯了道德的蒼白,辦案過程也顯示自己本身受到創傷症候群的影響,但是,他揮舞的權力卻透露法律人對醫學與人性的無知,甚至精巧運作策略的無情和殘酷。
辦理刑案的檢察官常常需要面對支離破碎、匪夷所思的犯罪與意外現場,這不是凡人的工作,它需要包括犯罪心理學、性心理學、社會學與醫學的知識與訓練,如果司法機關能力及資源不足,那就應該儘速建立專家證人制度,並對特定案件建立陪審團制度。

法律人除了專業訓練外,尤應加強對當事人處境的瞭解。台北醫學大學精神科教授陳喬琪對此案建議,檢警應將加害人送精神鑑定,了解案發時的精神狀況,陳教授說,年輕母親殺嬰再自殘,絕非突發事件,她的社會背景、家庭狀況、過去精神狀況、有無服藥、病史等,都必須了解。

但檢察官的起訴完全看不出警方訊問過程所顯示簡婦長期受精神病所苦,也有產後憂鬱症,她想要外出工作,以及曾與夫家發生衝突等等原因。這樣的起訴有明顯瑕疵,令人強烈懷疑檢察官是受到相驗男嬰屍體而產生創傷症候群,才有這麼多不安、悲傷、發怒、混亂的思考、過度警覺及憤怒的情緒,最後導論出自以為仁慈的求刑。


簡婦和檢察官都值得同情,但是太年輕,見識太少,訓練不足的起訴,無法令人信服,更不會有感動,社會也不會因此而進步。起訴只是第一步,此案未來的發展與法院的判決將象徵台灣社會對待重度精神病以及女人的態度,我們要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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