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陳權欣/竹縣報導】
愛貓的十八歲楊姓女孩,兩年前向桃園動物保護協會志工劉雅甄,透露收養流浪貓的意願,但因認養人必須年滿廿歲,楊女只好拜託廿歲的程姓室友代為簽下切結書,並領養兩隻貓。但因兩貓不慎跑掉,劉女依契約向程女求償十萬元,程女嚇得辭掉工作。
程女日前返回新竹向母親泣訴不合理遭遇,程母也覺不可思議,認為愛心領養貓咪的後遺症,竟然要背負沉重的賠償責任。
程女與桃園動保協會簽切結書
程女向本報投訴,原想養貓的是其楊姓室友,卻因未滿廿歲找她簽切結。她說,楊女九十六年六月間從「貓咪論壇」上,發現動物保護協會志工劉雅甄網站上有小貓讓人認養的啟事,隨即到桃園龜山領養兩隻貓。
程女說,當初領養貓咪時,就認定會愛護一輩子,根本沒注意認養合約書中,明定「領養人如因本人故意違反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時,領養人每隻貓要賠償五萬元的規定。」
不想訴訟認賠 月薪兩萬還不起
程女還說,楊姓室友已搬離,兩隻貓只好由她照顧,一直飼養到去年十月,因房東搬動家具將房門打開,導致兩隻貓衝出屋外走失。
兩隻貓走失後,程女很難過沮喪,今年初,劉小姐打電話追問兩隻貓近況時,她據實以告並道歉,沒想到對方竟依合約內容要她賠償十萬塊錢。
程女表示,她在超商工作一個月才領兩萬多,根本沒能力賠償十萬元。對方今年六月向桃園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會主任委員極力幫程女據理力爭,「程小姐養了一年多兩隻貓才走失,應該是有愛心的人,兩隻貓就要十萬塊錢,是貴了點,可不可以少算一點」,劉雅甄堅持不肯妥協。
志工不滿未盡責 要給程女教訓
桃園市公所調解會表示,雙方調解成立,程女在「不想跑法院」的情況下,同意賠償十萬元和解,但迄今尚未賠償。程女表示,她到處借錢還是無法籌到錢,又怕對方找超商老闆的麻煩,乾脆辭掉工作。
劉雅甄昨受訪時說,她前後送養出二百多隻貓,其他認養人都沒有發生類似狀況。很多其他動保協會將動物送養時,也會和認養人簽下類似契約,主要用意是約束當事人要善盡領養之責。
再者,她堅持要對方賠償的原因是,程女既然喜歡貓,為何不帶貓去結紮,還讓兩隻貓走失,未盡照顧之責,「這種人一定要給她一個教訓!」劉雅甄昨天獲悉程小姐向媒體投訴怒不可遏,再度打電話給程女,表示一定會透過司法程序提起告訴,甚至考慮提出假扣押追討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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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認養貓
日後卻要賠錢
還丟了工作
以後還是不要認養好了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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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用錢懲罰愛心認養人 「匪夷所思」
更新日期:2009/09/07 02:50 李坤建、楊宗灝/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李坤建、楊宗灝/綜合報導】
程姓女子只因認養的兩隻貓走失,就被送養單位追討十萬元違約金,旺旺流浪動物協會人員認為「匪夷所思」;消保官則認為,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如何認定「違約」,爭議大。
旺旺流浪動物協會總幹事何淦銘表示,程女因兩貓走失就要賠十萬元,實在「匪夷所思」。他說,該協會從未要求認養人簽定類似契約。如果不慎走失,認養人可透過張貼海報,或者當初植入的晶片等各種方式尋找,用罰錢方式懲罰有愛心的認養者,「非常不恰當、也不盡合理。」
何淦銘強調,如果只是不小心讓流浪貓犬走失就要賠十萬,試問「這筆賠償金要賠償給誰?如果是收容單位領取,豈不是中飽私囊?」
財團法人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說,保育團體要求認領養民眾附帶簽屬合約切結行之有年,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法律效力,保障流浪動物日後能受到妥善照顧。以樂活動物協會為例,民眾認領養協會流浪動物時,會要求簽屬三張「愛心認養書」。依照認養書內容,認養人故意導致動物受傷、失蹤或死亡,應付送養人五萬元違約金。不過,她也坦承,由於相關舉證困難,鮮少因違約開罰。
新竹縣政府消保靳邦忠表示,動物收容單位是希望透過契約,來強化認養人對流浪動物的照管義務,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他說,認養並非消費行為,屬私法行為,契約人若拒付,收容單位理應可以依據契約提出求償。
新竹地檢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這項認養契約屬民法範圍,雙方若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紛爭,法官在審理時會找前例作為判決依據。若無前例,法官將依雙方陳述的證據論定。若當事人已成年,法官可能會依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做出適當賠償金額的裁決,讓當事人知所警惕即可,不一定要賠償到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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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認養時要睜大眼睛
要簽甚麼賠錢契約的協會千萬不要去
不然遇上死要錢的就麻煩了
這年頭 好人難為
更新日期:2009/09/07 02:50 李坤建、楊宗灝/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李坤建、楊宗灝/綜合報導】
程姓女子只因認養的兩隻貓走失,就被送養單位追討十萬元違約金,旺旺流浪動物協會人員認為「匪夷所思」;消保官則認為,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如何認定「違約」,爭議大。
旺旺流浪動物協會總幹事何淦銘表示,程女因兩貓走失就要賠十萬元,實在「匪夷所思」。他說,該協會從未要求認養人簽定類似契約。如果不慎走失,認養人可透過張貼海報,或者當初植入的晶片等各種方式尋找,用罰錢方式懲罰有愛心的認養者,「非常不恰當、也不盡合理。」
何淦銘強調,如果只是不小心讓流浪貓犬走失就要賠十萬,試問「這筆賠償金要賠償給誰?如果是收容單位領取,豈不是中飽私囊?」
財團法人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說,保育團體要求認領養民眾附帶簽屬合約切結行之有年,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法律效力,保障流浪動物日後能受到妥善照顧。以樂活動物協會為例,民眾認領養協會流浪動物時,會要求簽屬三張「愛心認養書」。依照認養書內容,認養人故意導致動物受傷、失蹤或死亡,應付送養人五萬元違約金。不過,她也坦承,由於相關舉證困難,鮮少因違約開罰。
新竹縣政府消保靳邦忠表示,動物收容單位是希望透過契約,來強化認養人對流浪動物的照管義務,契約內容若無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他說,認養並非消費行為,屬私法行為,契約人若拒付,收容單位理應可以依據契約提出求償。
新竹地檢主任檢察官林李嘉說,這項認養契約屬民法範圍,雙方若透過司法程序解決紛爭,法官在審理時會找前例作為判決依據。若無前例,法官將依雙方陳述的證據論定。若當事人已成年,法官可能會依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做出適當賠償金額的裁決,讓當事人知所警惕即可,不一定要賠償到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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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認養時要睜大眼睛
要簽甚麼賠錢契約的協會千萬不要去
不然遇上死要錢的就麻煩了
這年頭 好人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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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歡婆鄉
Re: 走失兩貓賠10萬 嚇壞認養人
應該不用賠,原告要證明對方是故意的才要賠,這點很難證明吧 (偽可愛)
認養合約書中,明定「領養人如因本人故意違反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時,領養人每隻貓要賠償五萬元的規定。」
認養合約書中,明定「領養人如因本人故意違反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或死亡時,領養人每隻貓要賠償五萬元的規定。」
台灣是個寶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