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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8/25 04:09
地院判長庚及醫師賠十萬元
〔記者劉志原、童涵旎、陳文正/綜合報導〕一名陳姓女子找林口長庚醫院顱顏中心主任陳國鼎削骨整形,她說,醫師當初談笑風生說手術很簡單,只要花三十分鐘,就可以變成張柏芝的臉型和李玟的下巴,但手術後,她下巴變長、嘴無法張開,求償五百六十三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女神經受損屬實,醫院「未盡告知義務」說明風險,判長庚與醫師連帶賠十萬元。
求償勝訴仍倒賠 女子要上訴
陳女九十四年間花二十餘萬元整形,求償雖勝訴,但法院判她得付訴訟費用共五萬三千九百九十四元,陳女另還得付數萬元律師費,加上後續的逾十萬元手術費用,實際上還得倒賠,陳女說會上訴。
長庚醫院指出,此事已進入司法程序,醫院及醫師都會靜待法院公正裁判。
陳女昨天氣憤表示,她覺得自己兩頰太寬,原本只想打肉毒桿菌,但醫師建議她動削骨手術;她說,肉毒桿菌得半年打一次,「如果可以獲得永久效果,當然選擇一勞永逸的方式」。
她和醫師討論後,決定讓下巴及臉頰往下、往前各削○.三公分,但醫師卻削掉○.五公分,且兩頰角度還不一樣,「根本就是畸形」;此外,手術影響神經,有很長一段時間,她喝湯喝飲料都會流出來。她傷心且自卑,每天以淚洗面,足足有半年的時間,連買便當都不敢出門,一度罹患憂鬱症,還曾自殺。
手術失敗後,她要求醫師與院方提出解決辦法,但長庚置之不理,陳國鼎醫師還冷言說她是心理有問題,要她去看心理醫師,讓她很不滿。法院的判決則讓她二度傷害,她說,在「能計算的損失」部分,手術費就將近二十萬元,還有超過一年無法工作的損失,「賠十萬要幹嘛」。
醫療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陳國鼎強調,陳女已簽手術同意書,知道相關風險,且陳女憂鬱症與手術無關。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女手術後神經受損屬實,醫院無法證明沒有過失,自得認定有過失。
法官認為,陳女對手術結果不滿,是個人對美感評價的差異,且手術前醫師與病人溝通不足,造成雙方期待有落差,但手術並未失敗,且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判陳女獲賠十萬元。
削骨想變張柏芝 臉垮求償563萬
版主: 版主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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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削骨想變張柏芝 臉垮求償563萬
法官會這麼判
會不會法官也認為 當事人心理有問題
(三八萌)
有一次有個病人(他的病歷後面有一推xxxxxx)跑到我門診 質問我為什麼 精神科給他下"憂鬱症"的診斷 他要找 精神科的醫師算帳.......... (阿飄)
我回他說精神科只看兩種病 1是憂鬱症2.是俗稱的瘋子(精神分裂症)
你不是精神分裂症就是憂鬱症囉
事實上我覺得他是 .........
精神科的醫師 misdiagnosis
(樂奔)
會不會法官也認為 當事人心理有問題
(三八萌)
有一次有個病人(他的病歷後面有一推xxxxxx)跑到我門診 質問我為什麼 精神科給他下"憂鬱症"的診斷 他要找 精神科的醫師算帳.......... (阿飄)
我回他說精神科只看兩種病 1是憂鬱症2.是俗稱的瘋子(精神分裂症)
你不是精神分裂症就是憂鬱症囉
事實上我覺得他是 .........
精神科的醫師 misdiagnosis
(樂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