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pf.org.tw/post/1/31
亞洲大學健康管理學院院長 楊志良
我國目前全民健保體制是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全國唯一的保險人,並直接隸屬於行政院衛生署的單一公辦公營事業機構。其具有社會公正性、社會統籌共濟、行政成本低廉等優點。但依照世界各國實施健保,以及我國以往公勞農保的經驗,此制度也面臨許多問題:
1.健保局的業務兼具承保、管理特約醫療機構、訂定支付標準、審查與核付醫療費用等多重的身分,不但未能清楚劃分承保機關和主管機關之權責,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且夾擠於付費者不停要求減少負擔和增加給付項目,醫療提供者不斷要求提升支付標準,支付標準的訂定與審查又爭議不休,常使健保局疲於因應。
2.目前健保成敗責任由衛生署與健保局一肩承擔;無權無責但是代表健保各方利益的監理委員會以及有權無責的立法院,卻均不必承擔全民健保財務平衡之責。在目前多元開放社會下,監理委員會所作成的決議,衛生署與健保局很難不予尊重,可是責任均需由衛生署承擔;民意機關或利益團體屢屢輕忽精算而基於政治與利益考量下,介入費率訂定與預算編列,並常對行政單位的醫療機構特約管理事項加以干擾,使得形成「別人點菜,衛署買單」的不合理現象。
3.民眾及醫療提供者參與決策、共同承擔責任及多重選擇的權利不足。
4.單一制度壟斷健康保險市場,並無從促進醫療提供者間之整合與形成良性有效競爭之機制。
因此,為使全民健保可長可久,未來在體制的改革上,除維持全民納保、社會共濟、風險共同分擔之精神外,需更進一步建立健保之決策、執行與監督得以明確劃分、權責相符的體制,且使醫療提供者承擔財務及品質責任,以達良性有效的競爭。體制改革的建議如下:
1.設立全民健保基金會:經立法院規範其設置及權責,由付費者,包括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相關單位,依負擔保險費比率推派董事,而為全民健保權力機關。負責承保、精算費率、提供被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依風險調整之論人支付予各保險人,且直接受衛生署之監督。使衛生署得以專責政策制定與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決策能達成全民納保、財務平衡及提供全民適切之醫療照護。
2.多元改革支付制度,醫療團隊同時承擔醫療照護及財務責任:醫療給付由目前健保局辦理之單一制度改為多元體制。基金會則以各醫療團隊下登記之被保險人數,依風險調整後論人支付,防止醫療團隊偏差選擇被保險人,並使各醫療團隊必須負擔保險財務和被保險人健康的責任,即醫療團隊成為「兼具醫療提供者身分之保險人」。
3.賦予被保險人選擇權:各醫療團隊保險人提供行銷宣傳資料,由基金會審核後統一提供予被保險人參閱以選擇醫療團隊。被保險人可依其自願,向基金會登記合適的醫療團隊,並依規定統一向健保基金會繳納健保費。
總而言之,全民健保體制改革希望能透過單一主辦、多元承辦、多種選擇、政府監督負責的方式,達到權責區分、專業自主、各方參與、永續經營的目標。
為健保改革引航之四 改革健保體制邁向永續經營 ==>From 亞洲大學健康管理學院院長 楊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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