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放颱風假 勞工有權不出勤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9/06/12 02:38 薛孟杰/台北報導
在勞工團體多年抗議下,勞委會將修訂颱風放假規定,放寬天然災害時,勞工可以不出勤的規定。至於颱風假勞工不出勤、雇主是否要給薪,由於勞資意見不同,將由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裁決,預計今年颱風季前將定案並開始施行。
根據現行勞工出勤及薪資給付規定,勞工若無法出勤,可不出勤,但因颱風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因此雇主可不給薪,換言之,颱風假勞工必須出勤,若不出勤雇主可不給工資。
對於勞工與公務員差別待遇,勞工團體近年不斷抗議,要求權益一致,勞委會因此研擬修改「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做為行政指導原則。
根據現行規定,勞工原本只能在天然災害導致無法出勤時,才能不出勤,勞委會計畫修正為,只要該縣市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就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也不能事後強迫勞工補上班。
該要點並比照公務員規定,發生天然災害時,儘管勞工工作所在地未宣布停止上班,但若為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則勞工亦可不出勤。舉例而言,勞工住桃園,上班地在宜蘭,但台北宣布停止上班,則勞工可以不出勤。
至於勞團要求勞工不出勤也應給薪,或出勤應給加倍工資,由於資方反對,幕僚決定三案並陳,由主委王如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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