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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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http://www.nownews.com/2009/06/07/327-2461060.htm
Patrick_hsiao
很高興的您可以為了台灣人民健康為理由,來促進醫師法修正。可是當您提到波蘭醫學院學生都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這個論點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而實習方面,就各國來說每個國家所要求醫學生實習的期限都不盡相同,美國全面取消intern制度而改革為畢業後ㄧ般醫學訓練(PGY)二年!歐洲國家如挪威從波蘭醫學院畢業之挪威公民可直接應徵住院醫師一膱。就有如黃達夫教授所提到的,今天會演變波蘭醫學生事件,是因為政府的制度告訴我們到波蘭念醫學院依照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可依法參加台灣醫師國考;而您卻一再引述波蘭醫學生是鑽法律漏洞的作法,用詞說法非常不妥,亦有再度汙衊的言論表達。
我們在此呼籲所有台灣的醫學生,理性和平去看待這件事,波蘭留學生是依法且詢問衛生署與教育部及考選部確認確實符合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所以才至波蘭習醫。而公益與信賴保護亦可兩者兼具。修法以後若想出國念醫學院的國人應該依醫師法參加學歷甄試,而已經入學的學生更應該有充分理由適用當時入學時醫師法的規定,如此一來國家的法律才有安定性及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 編按:本文之回應文為--回黃達夫先生「波蘭醫學生風波平議」一文
http://www.nownews.com/2009/06/06/142-2460427.htm
http://cache.ppt.cc/2/3/f/src_23fc6c7a9 ... e7392f.png
Patrick_hsiao
很高興的您可以為了台灣人民健康為理由,來促進醫師法修正。可是當您提到波蘭醫學院學生都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這個論點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而實習方面,就各國來說每個國家所要求醫學生實習的期限都不盡相同,美國全面取消intern制度而改革為畢業後ㄧ般醫學訓練(PGY)二年!歐洲國家如挪威從波蘭醫學院畢業之挪威公民可直接應徵住院醫師一膱。就有如黃達夫教授所提到的,今天會演變波蘭醫學生事件,是因為政府的制度告訴我們到波蘭念醫學院依照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可依法參加台灣醫師國考;而您卻一再引述波蘭醫學生是鑽法律漏洞的作法,用詞說法非常不妥,亦有再度汙衊的言論表達。
我們在此呼籲所有台灣的醫學生,理性和平去看待這件事,波蘭留學生是依法且詢問衛生署與教育部及考選部確認確實符合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所以才至波蘭習醫。而公益與信賴保護亦可兩者兼具。修法以後若想出國念醫學院的國人應該依醫師法參加學歷甄試,而已經入學的學生更應該有充分理由適用當時入學時醫師法的規定,如此一來國家的法律才有安定性及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 編按:本文之回應文為--回黃達夫先生「波蘭醫學生風波平議」一文
http://www.nownews.com/2009/06/06/142-2460427.htm
http://cache.ppt.cc/2/3/f/src_23fc6c7a9 ... e7392f.png
最後由 MK 於 週日 6月 07, 2009 9:32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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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回文很虛
但是2次強調觸犯法律
不提修改醫師誓詞
------------------------------
這不是波蘭醫學生的回文 (遠目) (遠目)
想念芒果荔枝鹽酥雞 才是他們的本質 (我不依) (我不依) (我不依)
但是2次強調觸犯法律
不提修改醫師誓詞
------------------------------
這不是波蘭醫學生的回文 (遠目) (遠目)
想念芒果荔枝鹽酥雞 才是他們的本質 (我不依) (我不依) (我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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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又來了
全都是東歐菲律賓.....的"國際班"
總之 今天你是回台灣
就要符合台灣的規定啊
就像你去美國 就考美國規定的試(咦,波波有去美國當醫師的嘛?600個有幾個?)
你是去紐西蘭 就照人家規定步驟慢慢考......
何況 波蘭自己的規矩 都要你們補實習18個月了
台灣要你們補12個月,算是比較馬虎的了!
PS:最重要的 說謊很不好
沒有的事 千萬不要凹成有
千萬不要只想省那一年
若被踢爆了 會一再傷害"波蘭回來的"這幾個字的整體形象的
請自重!!
(對了,挪威之外的歐盟國家:英法德意西奧荷比瑞士瑞典丹麥....對波蘭國際班畢業生又是如何規定呢?可以直接考醫師執照嘛??何不說來聽聽??)
別的缺醫師孔急的國家的制度台灣未必要用更何況人家美國的外國醫學院質和量都不像台灣實習方面,就各國來說每個國家所要求醫學生實習的期限都不盡相同,美國全面取消intern制度而改革為畢業後ㄧ般醫學訓練(PGY)二年!歐洲國家如挪威從波蘭醫學院畢業之挪威公民可直接應徵住院醫師一膱。
全都是東歐菲律賓.....的"國際班"
總之 今天你是回台灣
就要符合台灣的規定啊
就像你去美國 就考美國規定的試(咦,波波有去美國當醫師的嘛?600個有幾個?)
你是去紐西蘭 就照人家規定步驟慢慢考......
何況 波蘭自己的規矩 都要你們補實習18個月了
台灣要你們補12個月,算是比較馬虎的了!
PS:最重要的 說謊很不好
沒有的事 千萬不要凹成有
千萬不要只想省那一年
若被踢爆了 會一再傷害"波蘭回來的"這幾個字的整體形象的
請自重!!
(對了,挪威之外的歐盟國家:英法德意西奧荷比瑞士瑞典丹麥....對波蘭國際班畢業生又是如何規定呢?可以直接考醫師執照嘛??何不說來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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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還沒當上醫生
就已經不知羞恥,強辭奪理
真的讓他們當上醫生
還期望他們會維護這個行業的榮譽嗎
波蘭醫學生,最好學會閉嘴
像我們教intern的--> 多讀書少強辯;多學習少打屁
否則,真的考五十年都考不過!
就已經不知羞恥,強辭奪理
真的讓他們當上醫生
還期望他們會維護這個行業的榮譽嗎
波蘭醫學生,最好學會閉嘴
像我們教intern的--> 多讀書少強辯;多學習少打屁
否則,真的考五十年都考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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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有沒有觸犯公然侮辱罪MK 寫:http://www.nownews.com/2009/06/07/327-2461060.htm
Patrick_hsiao
很高興的您可以為了台灣人民健康為理由,來促進醫師法修正。可是當您提到波蘭醫學院學生都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這個論點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只要提告就知道
實在無須在那裡一再的恐嚇
但是不要忘記一點
提告後
原告就要提出證據證明
波蘭醫學院學生都不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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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1!施肇榮 寫:有沒有觸犯公然侮辱罪MK 寫:http://www.nownews.com/2009/06/07/327-2461060.htm
Patrick_hsiao
很高興的您可以為了台灣人民健康為理由,來促進醫師法修正。可是當您提到波蘭醫學院學生都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這個論點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只要提告就知道
實在無須在那裡一再的恐嚇
但是不要忘記一點
提告後
原告就要提出證據證明
波蘭醫學院學生都不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
快去告吧~~
政府可以一直印鈔票,卻不能印土地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請先拿到27國其中一國的醫師執照再說就業
如果沒拿到就回國
擺明就是只想免除學歷認證來考臺灣醫師
請先拿到27國其中一國的醫師執照再說就業
如果沒拿到就回國
擺明就是只想免除學歷認證來考臺灣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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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騙鬼mowball 寫: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請先拿到27國其中一國的醫師執照再說就業
如果沒拿到就回國
擺明就是只想免除學歷認證來考臺灣醫師
歐盟27國有哪國不用波波補實習啊?
把"沒禁止"含混說成"非常容易"的樣子
把補實習18個月的國考大障礙略過不提
有欺瞞之嫌呢 (勾拳一記)
再說
台灣也沒"禁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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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如果只為不用考學歷鑑定去波蘭念醫學院
一但要考就瓜瓜叫 無心唸書
不是投機取巧 是什麼
一點都看不出有濟世救人的熱忱
終於現出"原形"了
如果是為了自己的理想 再堅難的道路也會走下去
只因要多考一次試就放棄自己濟世救人的理想
那實在是太 ..............
(水草舞) (水草舞) (水草舞)
一但要考就瓜瓜叫 無心唸書
不是投機取巧 是什麼
一點都看不出有濟世救人的熱忱
終於現出"原形"了
如果是為了自己的理想 再堅難的道路也會走下去
只因要多考一次試就放棄自己濟世救人的理想
那實在是太 ..............
(水草舞) (水草舞) (水草舞)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對於這種動輒挾 刑事告訴施肇榮 寫:有沒有觸犯公然侮辱罪MK 寫:http://www.nownews.com/2009/06/07/327-2461060.htm
Patrick_hsiao
很高興的您可以為了台灣人民健康為理由,來促進醫師法修正。可是當您提到波蘭醫學院學生都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這個論點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
只要提告就知道
實在無須在那裡一再的恐嚇
但是不要忘記一點
提告後
原告就要提出證據證明
波蘭醫學院學生都不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
威脅他人言論自由的做法實在非常不能認同
波蘭的醫學院設有國際班
早在波蘭加入歐盟前就已開始
但是 有多少台灣學生前去就讀?
波蘭加入歐盟之後
被有心人士鑽到可以避過外國學歷認證的漏洞之後
三, 五年突然大增為六, 七百人
單依這樣的事實已足夠讓人產生
投機取巧的印象
投機取巧是對這些人行為的評論
並非一般理性社會人認定之侮辱性言詞
人都不喜歡別人批評指責
但不能將所有的批評指責都無限上綱成侮辱
倘若如此 還有政論 社論...等言論自由的空間嗎?
嚴重兩字也是貽笑大方
就法言法 應討論是否構成加重處罰要件
公然侮辱 雖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但其構成要件是以強暴犯前項之罪
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
實在不知道何謂嚴重 嚴重在哪裡?
至於
退萬步言 就算有討論是否構成 公然侮辱的空間
施大所言 需舉證證明自己
並非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
確實有所依據
請參考 大法官會議解釋 釋字 第 509 號
解 釋 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
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
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
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
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
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
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
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
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
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
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
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
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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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3355
- 註冊時間: 週三 12月 13, 2006 3:50 pm
- 來自: 他鄉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OH Yeah ! I like it !!施肇榮 寫:有沒有觸犯公然侮辱罪MK 寫:http://www.nownews.com/2009/06/07/327-2461060.htm
Patrick_hsiao
很高興的您可以為了台灣人民健康為理由,來促進醫師法修正。可是當您提到波蘭醫學院學生都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這個論點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只要提告就知道
實在無須在那裡一再的恐嚇
但是不要忘記一點
提告後
原告就要提出證據證明
波蘭醫學院學生都不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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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572
-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22, 2009 11:57 pm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me 2~ceciltcy 寫:OH Yeah ! I like it !!施肇榮 寫:有沒有觸犯公然侮辱罪MK 寫:http://www.nownews.com/2009/06/07/327-2461060.htm
Patrick_hsiao
很高興的您可以為了台灣人民健康為理由,來促進醫師法修正。可是當您提到波蘭醫學院學生都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這個論點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只要提告就知道
實在無須在那裡一再的恐嚇
但是不要忘記一點
提告後
原告就要提出證據證明
波蘭醫學院學生都不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
聽說...純聽說.....社運界有注意到學生因言賈禍這件事喔(不包括一改會那幾位啦 (眼汪汪) )
- shuhuez5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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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rotop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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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天王星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10000000000ceciltcy 寫:OH Yeah ! I like it !!施肇榮 寫:有沒有觸犯公然侮辱罪MK 寫:http://www.nownews.com/2009/06/07/327-2461060.htm
Patrick_hsiao
很高興的您可以為了台灣人民健康為理由,來促進醫師法修正。可是當您提到波蘭醫學院學生都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這個論點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到波蘭留學醫學院不只有台灣人,來自美加及北歐地區學生更是遠遠超過台灣學生的數量。而波蘭醫學院英文授課雖然是國際班,但也直接受當地政府承認可參家醫師國考合格於歐盟27國內就業!
只要提告就知道
實在無須在那裡一再的恐嚇
但是不要忘記一點
提告後
原告就要提出證據證明
波蘭醫學院學生都不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
開業
醫學學識是基本功,嘴巴甜,身段軟才是真功夫
當病患在你面前批評其他醫師時,請不要太高興,同時有可能其他病患在另一位醫師面前批評你
醫學學識是基本功,嘴巴甜,身段軟才是真功夫
當病患在你面前批評其他醫師時,請不要太高興,同時有可能其他病患在另一位醫師面前批評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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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7012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5:11 pm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施大:施肇榮
有沒有觸犯公然侮辱罪
只要提告就知道
實在無須在那裡一再的恐嚇
但是不要忘記一點
提告後
原告就要提出證據證明
波蘭醫學院學生都不是存著投機取巧心態到波蘭習醫
_________________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309& 310該當要件不同.
你所舉的例子與509解釋文皆屬310,
309,沒有具體事實問題,是否事實不在所問.
-
- 公會及協會
- 文章: 10178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26, 2006 11:49 pm
- 來自: 台北市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我確實是跳的太快X-MAN 寫:施大:施肇榮
~~
309& 310該當要件不同.
你所舉的例子與509解釋文皆屬310,
309,沒有具體事實問題,是否事實不在所問.
所幸
這部分kathy大已補強 ---
"波蘭的醫學院設有國際班
早在波蘭加入歐盟前就已開始
但是 有多少台灣學生前去就讀?
波蘭加入歐盟之後
被有心人士鑽到可以避過外國學歷認證的漏洞之後
三, 五年突然大增為六, 七百人
單依這樣的事實已足夠讓人產生
投機取巧的印象
投機取巧是對這些人行為的評論
並非一般理性社會人認定之侮辱性言詞
人都不喜歡別人批評指責
但不能將所有的批評指責都無限上綱成侮辱
倘若如此 還有政論 社論...等言論自由的空間嗎?
嚴重兩字也是貽笑大方
就法言法 應討論是否構成加重處罰要件
公然侮辱 雖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但其構成要件是以強暴犯前項之罪
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
實在不知道何謂嚴重 嚴重在哪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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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7012
- 註冊時間: 週六 9月 09, 2006 5:11 pm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施大:施肇榮
我確實是跳的太快
所幸
這部分kathy大已補強 ---
"波蘭的醫學院設有國際班
早在波蘭加入歐盟前就已開始
但是 有多少台灣學生前去就讀?
波蘭加入歐盟之後
被有心人士鑽到可以避過外國學歷認證的漏洞之後
三, 五年突然大增為六, 七百人
單依這樣的事實已足夠讓人產生
投機取巧的印象
投機取巧是對這些人行為的評論
並非一般理性社會人認定之侮辱性言詞
人都不喜歡別人批評指責
但不能將所有的批評指責都無限上綱成侮辱
倘若如此 還有政論 社論...等言論自由的空間嗎?
嚴重兩字也是貽笑大方
就法言法 應討論是否構成加重處罰要件
公然侮辱 雖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但其構成要件是以強暴犯前項之罪
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
實在不知道何謂嚴重 嚴重在哪裡?"
_________________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309,沒有具體事實問題,是否事實不在所問.這樣的事實已足夠讓人產生
投機取巧的印象
要件是貶損主客觀認定.
譬如你對著瞎眼的人大叫喂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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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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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台北市
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X-MAN真的是打破沙鍋問到底
再試試看可不可以滿足你問題
裁判字號: 89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
要 旨: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公然侮辱,係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誹謗罪之範圍;該兩罪固設定不同之構成要件,然均為保障名譽法益,如併以具體事實傳述指摘,復結合抽象之謾罵,倘若該等行為構成犯罪,亦僅屬於「誹謗」與否之問題,與「公然侮辱」罪無關(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參照)。次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如因之可受貶損,則對其人之真價值未生影響,或並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其社會之客觀評價 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而被告對被害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然誹謗行為所引起的社會爭議,並非單純僅涉及名譽法益之保護,同時亦涉及言論自由之限制,本院自應於立法者之優先立法權衡下依據本案具體情形,使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有最適之實現。告上開指摘傳述有損自訴人名譽之相關語詞,均有關台○公司之營運,而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自訴人陳○雄時為台○公司之董事長,台○公司係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之一,其營運範圍遍及全國大部分長、短途交通運輸,對全國民眾之日常生活有重大關係,其營運之盈虧,除與台○數千名員工息息相關,更與國庫之營收有重要聯繫,實與全國人民之利益不可分離在在與公共利益有關,應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指摘傳述有關自訴人陳○雄經營台○公司有關之事實,既均以陳○雄為對象,而自訴人於被告行為時仍任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自訴人復掌握台○公司重要媒體,可利用媒 體為其所作所為行辯護,此亦有自訴人所提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台○公司發行之台○客運通訊第四版全版有關於自訴人對於被告指摘傳述事實之澄清與回應,可見自訴人對於有關台○公司營運方針之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優越地位,從而,自訴人為公眾人物,即需承擔較嚴苛程度之言論監督。被告指摘傳述之事實亦均與台○公司營運有關,並以改善台○營運狀況及員工權益保障為訴求,因認該等指摘傳述之誹謗性言論,與工作權之實現相關。綜上說明,本案關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明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之客觀處罰條件,即令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罰相繩;又關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明定之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所謂「善意發表言論」之認定,應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亦即表意人要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 之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亦即評論人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並非出於毫無根據之濫罵批評,雖被指摘者或被傳述者令其感到不快或令其名譽受損,就利益權衡原則而言仍屬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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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89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
要 旨: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公然侮辱,係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誹謗罪之範圍;該兩罪固設定不同之構成要件,然均為保障名譽法益,如併以具體事實傳述指摘,復結合抽象之謾罵,倘若該等行為構成犯罪,亦僅屬於「誹謗」與否之問題,與「公然侮辱」罪無關(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參照)。次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客觀之評價,如因之可受貶損,則對其人之真價值未生影響,或並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其社會之客觀評價 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而被告對被害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然誹謗行為所引起的社會爭議,並非單純僅涉及名譽法益之保護,同時亦涉及言論自由之限制,本院自應於立法者之優先立法權衡下依據本案具體情形,使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有最適之實現。告上開指摘傳述有損自訴人名譽之相關語詞,均有關台○公司之營運,而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自訴人陳○雄時為台○公司之董事長,台○公司係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之一,其營運範圍遍及全國大部分長、短途交通運輸,對全國民眾之日常生活有重大關係,其營運之盈虧,除與台○數千名員工息息相關,更與國庫之營收有重要聯繫,實與全國人民之利益不可分離在在與公共利益有關,應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指摘傳述有關自訴人陳○雄經營台○公司有關之事實,既均以陳○雄為對象,而自訴人於被告行為時仍任台○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自訴人復掌握台○公司重要媒體,可利用媒 體為其所作所為行辯護,此亦有自訴人所提八十八年四月七日台○公司發行之台○客運通訊第四版全版有關於自訴人對於被告指摘傳述事實之澄清與回應,可見自訴人對於有關台○公司營運方針之公共事務之辯論,實處於優越地位,從而,自訴人為公眾人物,即需承擔較嚴苛程度之言論監督。被告指摘傳述之事實亦均與台○公司營運有關,並以改善台○營運狀況及員工權益保障為訴求,因認該等指摘傳述之誹謗性言論,與工作權之實現相關。綜上說明,本案關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明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之客觀處罰條件,即令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罰相繩;又關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明定之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所謂「善意發表言論」之認定,應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亦即表意人要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 之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亦即評論人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並非出於毫無根據之濫罵批評,雖被指摘者或被傳述者令其感到不快或令其名譽受損,就利益權衡原則而言仍屬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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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那如果叫:謂,"那個看不見路"的呢?X-MAN 寫:施大:施肇榮
我確實是跳的太快
所幸
這部分kathy大已補強 ---
"波蘭的醫學院設有國際班
早在波蘭加入歐盟前就已開始
但是 有多少台灣學生前去就讀?
波蘭加入歐盟之後
被有心人士鑽到可以避過外國學歷認證的漏洞之後
三, 五年突然大增為六, 七百人
單依這樣的事實已足夠讓人產生
投機取巧的印象
投機取巧是對這些人行為的評論
並非一般理性社會人認定之侮辱性言詞
人都不喜歡別人批評指責
但不能將所有的批評指責都無限上綱成侮辱
倘若如此 還有政論 社論...等言論自由的空間嗎?
嚴重兩字也是貽笑大方
就法言法 應討論是否構成加重處罰要件
公然侮辱 雖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但其構成要件是以強暴犯前項之罪
嚴重觸犯公然侮辱罪
實在不知道何謂嚴重 嚴重在哪裡?"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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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沒有具體事實問題,是否事實不在所問.這樣的事實已足夠讓人產生
投機取巧的印象
要件是貶損主客觀認定.
譬如你對著瞎眼的人大叫喂瞎子.
我們又沒罵波波孬種
只是說他們在做投機取巧的事,也不涉個人隱私
波波做的事是可能會影響到醫師素質,國民健康的
一定是可受公評的事
(何況葉署長也這麼說,言詞比柳同學還激烈~有膽去告葉署長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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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1.如果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的解釋麥香堡 寫:X-MAN 寫:
本案係以具體事實傳述指摘 +復結合抽象之謾罵(?)
倘若該等行為構成犯罪,
亦僅屬於「誹謗」-刑法310-與否之問題,
與「公然侮辱」-刑法309- 罪無關
2.告錯法條也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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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施大:施肇榮 裁判字號: 89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
要 旨: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公然侮辱,係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誹謗罪之範圍;該兩罪固設定不同之構成要件,然均為保障名譽法益,如併以具體事實傳述指摘,復結合抽象之謾罵,倘若該等行為構成犯罪,亦僅屬於「誹謗」與否之問題,與「公然侮辱」罪無關(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參照)。
我看到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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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如果人家以309起訴X-MAN 寫:施大:施肇榮 裁判字號: 89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
要 旨: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 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又按公然侮辱,係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低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者,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應係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誹謗罪之範圍;該兩罪固設定不同之構成要件,然均為保障名譽法益,如併以具體事實傳述指摘,復結合抽象之謾罵,倘若該等行為構成犯罪,亦僅屬於「誹謗」與否之問題,與「公然侮辱」罪無關(司法院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參照)。
我看到了謝謝.
本來可以很輕鬆的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現在提醒310
可能要費ㄧ點功夫實體審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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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如你所說310是不成立的.施肇榮 如果人家以309起訴
本來可以很輕鬆的以程序不合法駁回
現在提醒310
可能要費ㄧ點功夫實體審查了
沒有虛構捏造之故意.
謝了,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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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蘭醫學生回應柳林瑋同學之言論
你上面那一段話麥香堡 寫:只是說他們在做投機取巧的事,也不涉個人隱私X-MAN 寫:~~~
波波做的事是可能會影響到醫師素質,國民健康的
一定是可受公評的事
(何況葉署長也這麼說,言詞比柳同學還激烈~有膽去告葉署長好了!! )
恰好符合以下的判決內文 :
關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明定之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所謂「善意發表言論」之認定,應採取「真正惡意原則」,亦即表意人要係針對公益有關之事提出主觀意見或評論,而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 之目的者,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亦即評論人就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並非出於毫無根據之濫罵批評,雖被指摘者或被傳述者令其感到不快或令其名譽受損,就利益權衡原則而言仍屬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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