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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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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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MK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41211

http://cache.ppt.cc/0/6/c/src_06c05f90c ... 916b4a.png

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為「南檢」查緝成果大力喝采,並請「費協會」替全民看守追回的健保費

台南地檢署(南檢)日前破獲規模最大的冒牌醫師集團案,引發各界關切。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醫改會)肯定南檢團隊一連串查緝醫療詐領案件的用心,但也擔心破獲的案件僅是冰山一角。醫改會董事長張苙雲高分貝喊話:杜絕醫療詐欺,不能只靠南檢,全台檢調與衛生主管機關應起而效尤,積極攜手查緝。醫改會呼籲健保費協會委員善盡把關責任,確實將浮報、虛報的健保費用從總額扣除,以免追回的錢又流回醫界口袋,讓認真的檢方做白功,付健保費的民眾空歡喜。


醫療詐欺=『謀財害命』, 亟需法務、衛生主管機關通力合作解決
張苙雲指出,近年醫療詐欺案件頻傳,不僅撼動醫界自律堡壘,也動搖民眾的信心。醫改會站在維護民眾權益立場,屢次向衛生主管機關、法務及檢察機關反映:醫療詐欺不僅「謀財」-以不正當手段詐領全民依法強制繳納之健保費用,危及健保永續發展,陷全民於保費調漲的壓力中;更「害命」-製作不實病歷紀錄、過度醫療行為、販賣管制安眠藥流入黑市、密醫看診導致誤診或延遲就醫導致醫療傷害等狀況…根據醫改會了解,法務部政風司針對衛生醫療業務編纂的「防治對策報告」 (附件一),早就指出目前健保違規稽核仍有人力不足、偏重事後書面審查、被動仰賴專業資訊不足的民眾檢舉等問題與嚴重性,亟需有關單位重視並採取有效行動,但卻遲遲未見肩負醫療院所管理責任的衛生主管機關規劃更積極、主動之作為。


偵辦醫療詐欺案件 叫南檢第一名
醫改會分析,自南檢介入「醫療院所與藥廠聯合浮報健保藥價,賺取藥價差」事件後,健保局借重檢調偵辦能力,97 年至今健保違規與醫療詐欺案件之查察成效已明顯提升;平均每個月就有一件以上檢調單位破獲涉嫌詐欺健保之新聞事件(附件二)。

不過可惜的是,全國4成5的醫療詐領案件是由南檢偵辦,突顯出各地方地檢署對於醫療詐欺案件主動投入重視程度不一,衛生主管機關案件移送偵辦機制不確實等問題。我們不禁合理懷疑:近日爆發南檢破獲的台灣史上最大密醫集團案,背後恐怕還有龐大黑數,急需各地地檢署共同主動投入查緝,替民眾守護珍貴的健保資源,並保障民眾的健康與生命。


他山之石-紐約檢方能,台灣豈可只有南檢能,其他檢察署不能??
張苙雲也引用日前外電新聞報導,美國紐約州檢察機關為保護納稅人金錢及病人應得之權利,主動重視醫療詐欺案件、成立專責小組、定期公佈查緝績效,成功檢控醫療補助詐騙案件150宗,取回2億6千多萬金額,善盡政府守護民眾生命財產責任的同時,也對其他醫療機構產生警惕作用(附件三)。

據此他山之石,醫改會特別發函建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效法先進國家作法,責成轄下各檢察機關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工作,並獲得高等法院檢察署回函:「為提高與健保有關之刑事案件趨向專業化並提高辦案效率,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組成專組偵辦是類案件,並指定專人作為與健保機關之聯繫口」(附件四)。針對台高檢的善意具體回應,張苙雲表示高度肯定與期待,民間團體也會密切觀察比較各地檢署的查緝成效。


讚「南檢」查緝成果難能可貴 憂「費協會」決議恐守成不易
張苙雲憂心,杜絕醫療詐欺案件、減輕民眾遭受醫療詐欺案件損害,光憑前線檢調查緝是不夠的。特別是這些密醫等案件,其實藉由公會及醫療同儕自律便能有助把關,然而因追回之金額最後仍回歸健保總額大餅,致使醫療界欠缺自律管理的動機。此外,詐領健保給付金額動輒高達數百至千萬,這些不存在的醫療需求支付所堆積出來的健保總額若未被追扣,浮誇不實的基期將會使得健保總額費用逐年成長,民眾得無奈承受健保巨額虧損和隨時調漲保費的壓力。

很遺憾地,醫改會卻發現,費協會於今年健保總額核定的公告卻反其道而行,費協會公開表示明年(99年)起,違規金額可能不會自總額中扣除,此舉明顯違反社會期待。醫改會特別籲請費協會委員,重新檢討研議,將健保違規、醫療詐欺與不實申報藥價調查等案件所涉金額,自健保總額協商基期減列扣除,回歸健保安全準備金,以善盡健保費用支出把關責任,否則不排除再度聯合民間團體,向監察院提出檢舉,為全民健保資源把關。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新聞連絡人:平面/陳雅晶0955-679-070 電子/陳郁婷0931-30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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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由 MK 於 週四 6月 04, 2009 4:37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麥香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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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72
註冊時間: 週日 3月 22, 2009 11:57 pm

Re: 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麥香堡 »

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贊成贊成!! (cheer) (cheer)
打破總額迷糊仗
以後一樣一樣算
誰騙誰 誰被騙 誰賴帳

不能要騙100的吐錢
賴帳10000的卻從不還錢

該加該減都直接明算帳 (cheer)

為醫改會喝采!! (GOOD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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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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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hsu »

有這種思考邏輯真是佩服
在總額制度下詐領健保真正受害者是誰?
是正直申報的無辜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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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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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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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kcfc »

接下來藥價差也要扣除 (無盡漩渦)
民眾健保費可以不必交一毛 (偽可愛)
大家一起做義工
真是世界好的制度
poki
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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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516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13, 2006 5:24 am

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poki »

醫改會的文章, 跳過不看
i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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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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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iht »

所以它的意思是...?

假設總額1w被詐領1k
扣除的意思是說要把那1k還回總額裡給其他人
還是把1k扣到黑洞裡,然後明年總額給9k? (無盡漩渦)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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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auricle »

如果有新的醫療項目加入應該增加總額.

這樣才公平. (偽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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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wb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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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mowball »

健保給付的點值都先打折
直接佔醫界便宜
要扣除也要等點值>1再說
(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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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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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hsu »

auricle 寫:如果有新的醫療項目加入應該增加總額.

這樣才公平. (偽可愛)
理論上是如此
但是好像從來沒這樣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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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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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auricle »

hsu 寫:
auricle 寫:如果有新的醫療項目加入應該增加總額.

這樣才公平. (偽可愛)
理論上是如此
但是好像從來沒這樣做過
醫界應該要有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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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top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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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herotopone »

hsu 寫:有這種思考邏輯真是佩服
在總額制度下詐領健保真正受害者是誰?
是正直申報的無辜醫師
+100000000000 (GOODJOB)
開業
醫學學識是基本功,嘴巴甜,身段軟才是真功夫

當病患在你面前批評其他醫師時,請不要太高興,同時有可能其他病患在另一位醫師面前批評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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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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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hsu »

auricle 寫:
hsu 寫:
auricle 寫:如果有新的醫療項目加入應該增加總額.

這樣才公平. (偽可愛)
理論上是如此
但是好像從來沒這樣做過
醫界應該要有所主張.
政治與民粹領導一切

健保法
第 2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前項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
公正人士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保險費率經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重行調整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五年之平均值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
負百分之五者。
二、本保險之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額者。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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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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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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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施肇榮 »

auricle 寫:
hsu 寫:
auricle 寫:如果有新的醫療項目加入應該增加總額.
這樣才公平. (偽可愛)
理論上是如此
但是好像從來沒這樣做過
醫界應該要有所主張.
醫界是有所主張
醫學中心的醫師每次只要在媒體發表說 :
"這麼好的東西為什麼健保不給付"之後
健保局真的就不敢不給付

醫師不懂又不關心總額的概念
愛做濫好人
健保局自然樂得順水推舟
哪管你新增項目總額夠不夠
哪管你契約既定不應該任意增加項目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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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施肇榮 »

hsu 寫:
auricle 寫:
hsu 寫:[quote="auricle醫界應該要有政治與民粹領導一切

健保法
第 20 條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五年之平均值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
負百分之五者。
二、本保險之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額者。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者。
不見得是政治與民粹領導一切
醫療提供者難道沒有錯嗎?

總額給付既定以後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
當然不致影響保險財務
健保局當然也沒有違反健保法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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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hsu »

施肇榮 寫:
hsu 寫:
auricle 寫:
hsu 寫:[quote="auricle醫界應該要有政治與民粹領導一切

健保法
第 20 條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五年之平均值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
負百分之五者。
二、本保險之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額者。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者。
不見得是政治與民粹領導一切
醫療提供者難道沒有錯嗎?

總額給付既定以後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
當然不致影響保險財務
健保局當然也沒有違反健保法
請問施大

如以總額給付位階高於一切
又何須訂這條文

如果以總額給付就不會影響健保財務
現在健保的巨額虧損是由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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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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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ambush »

hsu 寫: 請問施大

如以總額給付位階高於一切
又何須訂這條文

如果以總額給付就不會影響健保財務
現在健保的巨額虧損是由何而來
我先試著回答看對不對喔 (偽可愛)

因為保費收入再加上其他挹注健保的經費仍然不足以支應”議定”的總額支出,所以就造成了虧損;
當然北高兩市欠繳的健保費導致健保局要去借錢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也有影響。

說得不對,請指正喔。 (水草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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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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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32
註冊時間: 週五 9月 22, 2006 10:37 am

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phjm »

iht 寫:所以它的意思是...?

假設總額1w被詐領1k
扣除的意思是說要把那1k還回總額裡給其他人
還是把1k扣到黑洞裡,然後明年總額給9k? (無盡漩渦)
讚「南檢」查緝成果難能可貴 憂「費協會」決議恐守成不易
張苙雲憂心,杜絕醫療詐欺案件、減輕民眾遭受醫療詐欺案件損害,光憑前線檢調查緝是不夠的。特別是這些密醫等案件,其實藉由公會及醫療同儕自律便能有助把關,然而因追回之金額最後仍回歸健保總額大餅,致使醫療界欠缺自律管理的動機。此外,詐領健保給付金額動輒高達數百至千萬,這些不存在的醫療需求支付所堆積出來的健保總額若未被追扣,浮誇不實的基期將會使得健保總額費用逐年成長,民眾得無奈承受健保巨額虧損和隨時調漲保費的壓力。
所以 "是把1k扣到黑洞裡,然後明年總額給9k"!
反正仇醫會的言論,用屁股想也知道.
真正為民眾健康把關的波波事件, 仇醫會卻連個聲音也沒有.
aur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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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級
文章: 28839
註冊時間: 週五 6月 23, 2006 6: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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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auricle »

ambush 寫:
hsu 寫: 請問施大

如以總額給付位階高於一切
又何須訂這條文

如果以總額給付就不會影響健保財務
現在健保的巨額虧損是由何而來
我先試著回答看對不對喔 (偽可愛)

因為保費收入再加上其他挹注健保的經費仍然不足以支應”議定”的總額支出,所以就造成了虧損;
當然北高兩市欠繳的健保費導致健保局要去借錢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也有影響。

說得不對,請指正喔。 (水草舞)
應該叫短收,用虧損一詞感覺有暗損醫界的感覺. (不要啊)
施肇榮
公會及協會
文章: 1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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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施肇榮 »

hsu 寫:
施肇榮 寫:
hsu 寫:
auricle 寫:
hsu 寫:[quote="auricle切[/color]
不見得是政治與民粹領導一切
醫療提供者難道沒有錯嗎?

總額給付既定以後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
當然不致影響保險財務
健保局當然也沒有違反健保法
請問施大

如以總額給付位階高於一切
又何須訂這條文

如果以總額給付就不會影響健保財務
現在健保的巨額虧損是由何而來
這不是法律位階的問題
而是健保實施階段性的問題

在總額還沒實施之前
健保局負責所有的醫療費用支出(點值=1)
健保局當時就以新技術 新科技還沒核准為由
不給付給民眾特殊醫療項目
民眾不服就告上法院
最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健保局違法
應該給付
這就是釋字524號解釋文的由來(大約在88~90年間 有興趣可以自己查)

之後健保局就強力推動總額
將風險轉嫁給醫療提供者
反正健保局每年固定醫療費用範圍
錢夠不夠
以及
要不要增加醫療項目
與健保局無關
只是醫療提供者一直未覺醒

重點應該放在第 54 條 - 總額支付制度之實施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2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保險人至少每兩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二十五年。
前項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
公正人士十五至二十一人組成精算小組審查之。
保險費率經精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重行調整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精算之保險費率,其前五年之平均值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
負百分之五者。
二、本保險之安全準備降至最低限額者。
三、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者。

第 47 條 (訂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範圍)
本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由主管機關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擬訂其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48 條 (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一))
為協定及分配醫療給付費用,應設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由下列人員各占三分之一組成;其組織規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一、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二、保險付費者代表及專家學者。
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

第 49 條 (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二))
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第四十七條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定本保險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無法於限期內達成協定,應由主管機關逕行裁決。
前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分地區訂定門診及住院費用之分配比例。
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開立之門診診療
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藥品及計價藥材依成本給付。
第二項所稱地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 條 (總額支付制度之支付基準及費用核付方式)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門診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前條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總額時,其超出部分之一定比例應自當季之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於下年度調整藥價基準。
前項扣除比例,由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定之;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無法於限期內達成協定,應由主管機關逕行裁決。

第 54 條 (總額支付制度之實施)
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之規定得分階段實施,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未施行前,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每點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五 6月 05, 2009 12:34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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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醫改會】健保詐領金額,應從健保協商付給醫界的總額中扣除

文章 施肇榮 »

ambush 寫:
hsu 寫: 請問施大

如以總額給付位階高於一切
又何須訂這條文

如果以總額給付就不會影響健保財務
現在健保的巨額虧損是由何而來
我先試著回答看對不對喔 (偽可愛)

因為保費收入再加上其他挹注健保的經費仍然不足以支應”議定”的總額支出,所以就造成了虧損;
當然北高兩市欠繳的健保費導致健保局要去借錢所產生的利息支出也有影響。

說得不對,請指正喔。 (水草舞)
總額點值的高低與北高兩市欠繳的健保費無關
我以前也是有同樣的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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