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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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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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MK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 ... day-o4.htm

◎ 杜鴻國


我並非醫事人員,但我的小孩考過托福與入學測試進入波蘭醫學院就讀,他不應該也不允許被任意抹黑與污衊,所以我有兩點聲明:

一、持外國學歷回國的醫學生,在報考國家考試前,必須由考選部針對該報考人的畢業成績與教育部規定的醫學系課程(包括實習時數)逐一比對合格後方能報考,何來「沒有實習」的荒謬指控?

二、目前台灣醫學院近乎零的退學/休學率,以及醫師國考高達九十八%以上的錄取率,已無法確認醫學生就學期間的學習效果。但是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中,要求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必須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後,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嚴重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到第六二九號解釋文中不斷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的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況且醫療品質的把關,應該是醫師國家考試,而不是學歷甄試。

本次醫師法修正案嚴重缺乏相關之配套措施,更牽涉學歷甄試公正性及醫師國考鑑別率之有待驗證,建議研擬配套制度妥善後,再進行修正案之討論。

(作者為通訊工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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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e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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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taipeior »

托福幾分通過?
fi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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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fireda »

真爲這位波蘭台生擔心
(1)沒有身為醫師高層的老爸老媽---->醫學中心很難進去
(2)沒有開診所的醫師老爸老媽---->以後開診所會很辛苦

只能希望這位波蘭台生
(1)有充實的醫學知識及扎實的實習
(2)能遇到好的主治醫師或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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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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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hsu »

有無實習一到醫院上工見真章,不是一張證書就可取代,想當初經過2年見實習,剛當住院醫師還是深感能力不足,況且住院醫師跟實習醫師責任不同,小心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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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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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施肇榮 »

MK 寫: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 ... day-o4.htm
二、目前台灣醫學院近乎零的退學/休學率,以及醫師國考高達九十八%以上的錄取率,已無法確認醫學生就學期間的學習效果。但是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中,要求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必須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後,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嚴重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到第六二九號解釋文中不斷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的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況且醫療品質的把關,應該是醫師國家考試,而不是學歷甄試。
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
恢復所有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
且無特許及例外的
必須都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
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
是否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
第六二九號解釋文的
信賴保護原則
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釋字第 362 號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上開規定對於前述因信賴確定判決而締結之婚姻部分,應停止適用。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者之他方,自得依法請求離婚,併予指明。


釋字第 629 號
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迭經本院解釋有案。司法院上開授權命令,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是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乃就該命令應如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所為之過渡規定,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無違背。另查上開命令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該命令生效後所進行之程序,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若干影響。此時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如適度排除該命令於生效後之適用,即無違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WIN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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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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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da 寫:真爲這位波蘭台生擔心
(1)沒有身為醫師高層的老爸老媽---->醫學中心很難進去
(2)沒有開診所的醫師老爸老媽---->以後開診所會很辛苦

只能希望這位波蘭台生
(1)有充實的醫學知識及扎實的實習
(2)能遇到好的主治醫師或學長
1. 波霸的姓名與職業未必是真的
2. 若是真的,這個年紀的電子業波霸有些比醫師波霸更有錢,而且是非常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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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麥香堡 »

施肇榮 寫:
MK 寫: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 ... day-o4.htm
二、目前台灣醫學院近乎零的退學/休學率,以及醫師國考高達九十八%以上的錄取率,已無法確認醫學生就學期間的學習效果。但是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中,要求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必須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後,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嚴重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到第六二九號解釋文中不斷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的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況且醫療品質的把關,應該是醫師國家考試,而不是學歷甄試。
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
恢復所有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
且無特許及例外的
必須都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
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
是否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
第六二九號解釋文的
信賴保護原則
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釋字第 362 號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上開規定對於前述因信賴確定判決而締結之婚姻部分,應停止適用。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者之他方,自得依法請求離婚,併予指明。


釋字第 629 號
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迭經本院解釋有案。司法院上開授權命令,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是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乃就該命令應如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所為之過渡規定,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無違背。另查上開命令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該命令生效後所進行之程序,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若干影響。此時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如適度排除該命令於生效後之適用,即無違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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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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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hsu »

施肇榮 寫:
MK 寫: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 ... day-o4.htm
二、目前台灣醫學院近乎零的退學/休學率,以及醫師國考高達九十八%以上的錄取率,已無法確認醫學生就學期間的學習效果。但是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中,要求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必須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後,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嚴重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到第六二九號解釋文中不斷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的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況且醫療品質的把關,應該是醫師國家考試,而不是學歷甄試。
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
恢復所有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
且無特許及例外的
必須都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
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
是否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
第六二九號解釋文的
信賴保護原則
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釋字第 362 號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上開規定對於前述因信賴確定判決而締結之婚姻部分,應停止適用。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者之他方,自得依法請求離婚,併予指明。


釋字第 629 號
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迭經本院解釋有案。司法院上開授權命令,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是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乃就該命令應如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所為之過渡規定,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無違背。另查上開命令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該命令生效後所進行之程序,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若干影響。此時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如適度排除該命令於生效後之適用,即無違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施大的意思是如無落日條款或是溯既既往規定
應以修法公布日前取得學歷者為適用舊法可直接考試
(如真有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
修法公佈日後才取得的學歷為適用新法
須先學力鑑定再考國考
所以現在看來是在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
拖越久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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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麥香堡 »

hsu 寫:
施肇榮 寫:
MK 寫: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 ... day-o4.htm
二、目前台灣醫學院近乎零的退學/休學率,以及醫師國考高達九十八%以上的錄取率,已無法確認醫學生就學期間的學習效果。但是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中,要求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必須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後,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嚴重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到第六二九號解釋文中不斷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的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況且醫療品質的把關,應該是醫師國家考試,而不是學歷甄試。
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
恢復所有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
且無特許及例外的
必須都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
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
是否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
第六二九號解釋文的
信賴保護原則
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釋字第 362 號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上開規定對於前述因信賴確定判決而締結之婚姻部分,應停止適用。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者之他方,自得依法請求離婚,併予指明。


釋字第 629 號
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迭經本院解釋有案。司法院上開授權命令,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是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乃就該命令應如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所為之過渡規定,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無違背。另查上開命令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該命令生效後所進行之程序,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若干影響。此時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如適度排除該命令於生效後之適用,即無違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施大的意思是如無落日條款或是溯既既往規定
應以修法公布日前取得學歷者為適用舊法可直接考試
(如真有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
修法公佈日後才取得的學歷為適用新法
須先學力鑑定再考國考
所以現在看來是在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
拖越久越好
立委那邊不要排入議程就解決了 (cheer)
所以這個修正法才會從2003拖到2009,還想拖到2010,2011...拖越久立委的利益就越大?? (cheer) (ch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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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heart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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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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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braveheart8149 »

麥香堡 寫:
施肇榮 寫:
MK 寫: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 ... day-o4.htm
二、目前台灣醫學院近乎零的退學/休學率,以及醫師國考高達九十八%以上的錄取率,已無法確認醫學生就學期間的學習效果。但是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中,要求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必須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後,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嚴重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到第六二九號解釋文中不斷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的憲法基本人權保障。況且醫療品質的把關,應該是醫師國家考試,而不是學歷甄試。
醫師法第四之一條之修正案
恢復所有持外國學歷的醫學生
且無特許及例外的
必須都先參加學歷甄試及格
才能再參加醫師國考
是否違反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
第六二九號解釋文的
信賴保護原則
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釋字第 362 號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上開規定對於前述因信賴確定判決而締結之婚姻部分,應停止適用。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者之他方,自得依法請求離婚,併予指明。


釋字第 629 號
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迭經本院解釋有案。司法院上開授權命令,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是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乃就該命令應如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所為之過渡規定,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無違背。另查上開命令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該命令生效後所進行之程序,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若干影響。此時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如適度排除該命令於生效後之適用,即無違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施大 所言甚是 (GOODJOB) (GOODJOB) (GOODJOB)
這篇應該登報,
反駁一下這位 通訊工程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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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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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施肇榮 »

hsu 寫:
施肇榮 寫:
MK 寫:
所以施大的意思是如無落日條款或是溯既既往規定
應以修法公布日前取得學歷者為適用舊法可直接考試
(如真有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
修法公佈日後才取得的學歷為適用新法
須先學力鑑定再考國考
所以現在看來是在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
拖越久越好
1.精準的講
最多應該是應考資格而不是學歷
不是一入學就必然能夠有應考的資格
2.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拖越久越好
- 好的是誰 ?
3.人民無法期待法律是一成不變的
357減租也不是侵害民眾的財產權
會通過的原因是公眾利益大於私人利益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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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heart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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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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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braveheart8149 »

施肇榮 寫:
hsu 寫:
施肇榮 寫:
MK 寫:
所以施大的意思是如無落日條款或是溯既既往規定
應以修法公布日前取得學歷者為適用舊法可直接考試
(如真有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
修法公佈日後才取得的學歷為適用新法
須先學力鑑定再考國考
所以現在看來是在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
拖越久越好
1.精準的講
最多應該是應考資格而不是學歷
不是一入學就必然能夠有應考的資格

2.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拖越久越好
- 好的是誰 ?
3.人民無法期待法律是一成不變的
357減租也不是侵害民眾的財產權
會通過的原因是公眾利益大於私人利益
施大您的看法就和教育部一樣,
這類現正就學的波波學生應考的權利義務並未發生,只是期待權受影響。
因此他們想拖延戰術阻撓修法的戰略方向是明確的~
圖檔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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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施肇榮 »

braveheart8149 寫:
施肇榮 寫:
hsu 寫:
施肇榮 寫:
MK 寫:
所以施大的意思是如無落日條款或是溯既既往規定
應以修法公布日前取得學歷者為適用舊法可直接考試
(如真有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
修法公佈日後才取得的學歷為適用新法
須先學力鑑定再考國考
所以現在看來是在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
拖越久越好
1.精準的講
最多應該是應考資格而不是學歷
不是一入學就必然能夠有應考的資格

2.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拖越久越好
- 好的是誰 ?
3.人民無法期待法律是一成不變的
357減租也不是侵害民眾的財產權
會通過的原因是公眾利益大於私人利益
施大您的看法就和教育部一樣,
這類現正就學的波波學生應考的權利義務並未發生,只是期待權受影響。
因此他們想拖延戰術阻撓修法的戰略方向是明確的~
信賴保護不及於期待之利益
這是法理
不是我發明的
最後由 施肇榮 於 週二 6月 02, 2009 11:39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Bo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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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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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 寫:
fireda 寫:真爲這位波蘭台生擔心
(1)沒有身為醫師高層的老爸老媽---->醫學中心很難進去
(2)沒有開診所的醫師老爸老媽---->以後開診所會很辛苦

只能希望這位波蘭台生
(1)有充實的醫學知識及扎實的實習
(2)能遇到好的主治醫師或學長
1. 波霸的姓名與職業未必是真的
2. 若是真的,這個年紀的電子業波霸有些比醫師波霸更有錢,而且是非常有錢!
或許他不是醫師;

但他的配偶可能是醫師, 他家族可能是醫師家族!

(bi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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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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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sjchen »

braveheart8149 寫:
施肇榮 寫:
hsu 寫:
施肇榮 寫:
MK 寫:
所以施大的意思是如無落日條款或是溯既既往規定
應以修法公布日前取得學歷者為適用舊法可直接考試
(如真有實習期滿且成績合格)
修法公佈日後才取得的學歷為適用新法
須先學力鑑定再考國考
所以現在看來是在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
拖越久越好
1.精準的講
最多應該是應考資格而不是學歷
不是一入學就必然能夠有應考的資格

2.用拖延戰術阻撓修法拖越久越好
- 好的是誰 ?
3.人民無法期待法律是一成不變的
357減租也不是侵害民眾的財產權
會通過的原因是公眾利益大於私人利益
施大您的看法就和教育部一樣,
這類現正就學的波波學生應考的權利義務並未發生,只是期待權受影響。
因此他們想拖延戰術阻撓修法的戰略方向是明確的~
說的好ㄚ..
昂首千丘遠,嘯傲風間;
堪尋敵手共論劍,高處不勝寒 !!!
fir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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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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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gy 寫:
WINDOW 寫:
fireda 寫:真爲這位波蘭台生擔心
(1)沒有身為醫師高層的老爸老媽---->醫學中心很難進去
(2)沒有開診所的醫師老爸老媽---->以後開診所會很辛苦

只能希望這位波蘭台生
(1)有充實的醫學知識及扎實的實習
(2)能遇到好的主治醫師或學長
1. 波霸的姓名與職業未必是真的
2. 若是真的,這個年紀的電子業波霸有些比醫師波霸更有錢,而且是非常有錢!
或許他不是醫師;

但他的配偶可能是醫師, 他家族可能是醫師家族!

(bingo)
===========================================================

是我太多心了嗎
不過
沒有背景真的會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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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heart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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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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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da 寫:
Boogy 寫:
WINDOW 寫:
fireda 寫:真爲這位波蘭台生擔心
(1)沒有身為醫師高層的老爸老媽---->醫學中心很難進去
(2)沒有開診所的醫師老爸老媽---->以後開診所會很辛苦

只能希望這位波蘭台生
(1)有充實的醫學知識及扎實的實習
(2)能遇到好的主治醫師或學長
1. 波霸的姓名與職業未必是真的
2. 若是真的,這個年紀的電子業波霸有些比醫師波霸更有錢,而且是非常有錢!
或許他不是醫師;

但他的配偶可能是醫師, 他家族可能是醫師家族!

(bi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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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太多心了嗎
不過
沒有背景真的會很慘
那是一定的呀~ 社會上這種狗屁倒灶的事一堆。
本來醫師這個出身是靠實力,這是在台灣大家都知道的一種傳承。
現在它也被社會無形的黑手染污,
有背景的人前途光明,
要什麼爸爸都會買給你。
沒錢或窮苦人的後代,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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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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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X-MAN »

敬愛的施大 :
對於信賴原則的想法就波蘭學生這件事我與眾人想法正相反,因為我不是法律人希望你能指出邏輯上錯誤的地方,則不勝感激.

當然我的想法建立在兩個假設1.沒有違法行政處分.2.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情形.

就溯及既往而言,未取得權利當然沒溯及既往的適用.

然而問題是不真正溯及既往時人民因信賴舊法對於生活延續性應受信賴原則的審查(605解釋文).
施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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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施肇榮 »

X-MAN 寫:敬愛的施大 :
對於信賴原則的想法就波蘭學生這件事我與眾人想法正相反,因為我不是法律人希望你能指出邏輯上錯誤的地方,則不勝感激.

當然我的想法建立在兩個假設1.沒有違法行政處分.2.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情形.

就溯及既往而言,未取得權利當然沒溯及既往的適用.

然而問題是不真正溯及既往時人民因信賴舊法對於生活延續性應受信賴原則的審查(605解釋文).
一.會提到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及第六二九號解釋文 是回應報紙投稿的部分

二.你的想法沒錯
目前確實
1.沒有違法行政處分
2.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情形

三.有關不真正溯及既往
許玉秀大法官在605號解釋文
協同意見書中有詳盡的說明
不太適合在這裡長篇大論
我只引用一句話讓大家分享 :

"因為改變現狀往往有害有利,
可能是有利多數,有害少數,
則只要立法者對於新法效力適用範圍的界定,
也可以說是對於新舊事實的界定,
能夠通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審查,
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
就會是一個沒有違反憲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而可以獲得憲法背書的形成自由。"
                          
在目前高風險的時代,只願能:[北風北安全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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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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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cwhung »

fireda 寫:真爲這位波蘭台生擔心
(1)沒有身為醫師高層的老爸老媽---->醫學中心很難進去
(2)沒有開診所的醫師老爸老媽---->以後開診所會很辛苦

只能希望這位波蘭台生
(1)有充實的醫學知識及扎實的實習
(2)能遇到好的主治醫師或學長
想要人家肯教,自己也要有幾分料
如果波蘭台生的程度,真如網路所言
連心電圖的P波是啥都不知的話
要怎麼教??


先認真實習,考過學歷認證再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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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波波】法治國家依法論法

文章 X-MAN »

施肇榮
一.會提到大法官第三六二號解釋文及第六二九號解釋文 是回應報紙投稿的部分

二.你的想法沒錯
目前確實
1.沒有違法行政處分
2.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情形

三.有關不真正溯及既往
許玉秀大法官在605號解釋文
協同意見書中有詳盡的說明
不太適合在這裡長篇大論
我只引用一句話讓大家分享 :

"因為改變現狀往往有害有利,
可能是有利多數,有害少數,
則只要立法者對於新法效力適用範圍的界定,
也可以說是對於新舊事實的界定,
能夠通過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的審查,
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
就會是一個沒有違反憲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而可以獲得憲法背書的形成自由。"
受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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