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ptt.cc/bbs/medstudent/M.1243 ... A.0C9.html
作者: Doric (886^^)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531活動路權申請與集會遊行申請聲明(重要必看)
時間: Thu May 28 11:44:21 2009
因為新工處的回覆太鳥了,我就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母法: 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然後台北市政府為了要執行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制定了 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
其中,第2點規定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前項之申請書應載明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址、電話號碼並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機關團體應檢
附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申請人或代理人存摺封面
影印本(須與匯款人為同一人,以退還保證金)。
依據這個要點,發布的臺北市使用道路集會申請須知,內容也是一樣
http://eservice.mytaipei.tw/hypage.cgi? ... uid=014149
有趣的地方來了,
我們看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4項的規定,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第2項)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第4項)
如果以5/31的遊行來看,
5/31 始日不計算在內, 30, 29, 28, 27, 26, 25(星期一),
所以5/25前提出申請就可以了(也就是說,符合前述集會遊行法的 六日前 )
發起人既然是在5/20就提出申請, 依照前述法律規定, 已經合法了
台北市政府的小小要點(位階比法律,甚至中央法規命令還低)
居然把法律規定六日,擅自延長到八日
而且,還只算工作天,實際上更是延長到不知道幾日了
這邊一定會有 法律保留 的問題, 根本就未經授權, 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
簡單問一句啦, 憑˙甚˙麼˙規定八日工作天前?
http://cache.ppt.cc/e/e/7/src_ee7fc5e11 ... 243552.png
【轉載】遊行路權申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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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載】遊行路權申請相關規定
存心欺負人喔??MK 寫:http://www.ptt.cc/bbs/medstudent/M.1243 ... A.0C9.html
作者: Doric (886^^)
看板: medstudent
標題: Re: 531活動路權申請與集會遊行申請聲明(重要必看)
時間: Thu May 28 11:44:21 2009
因為新工處的回覆太鳥了,我就查了一下相關法規
母法: 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然後台北市政府為了要執行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制定了 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
其中,第2點規定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
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前項之申請書應載明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址、電話號碼並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機關團體應檢
附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申請人或代理人存摺封面
影印本(須與匯款人為同一人,以退還保證金)。
依據這個要點,發布的臺北市使用道路集會申請須知,內容也是一樣
http://eservice.mytaipei.tw/hypage.cgi? ... uid=014149
有趣的地方來了,
我們看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4項的規定,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第2項)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第4項)
如果以5/31的遊行來看,
5/31 始日不計算在內, 30, 29, 28, 27, 26, 25(星期一),
所以5/25前提出申請就可以了(也就是說,符合前述集會遊行法的 六日前 )
發起人既然是在5/20就提出申請, 依照前述法律規定, 已經合法了
台北市政府的小小要點(位階比法律,甚至中央法規命令還低)
居然把法律規定六日,擅自延長到八日
而且,還只算工作天,實際上更是延長到不知道幾日了
這邊一定會有 法律保留 的問題, 根本就未經授權, 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
簡單問一句啦, 憑˙甚˙麼˙規定八日工作天前?
http://cache.ppt.cc/e/e/7/src_ee7fc5e11 ... 243552.png
MK大
這可以和監察院提糾正彈劾嘛?
申請國賠,還要記的
好好查查這些官員是否有收受有錢有勢的那方的公關活動費
怎會用這麼明目張膽的"自行加天數大法"
四兩波千金,不,四兩撥千金
擋掉迫在眉睫的遊行
擋掉沒錢沒勢,也沒藍綠色彩的窮學生嘛? (勾拳一記)
(勾拳一記)
最後由 麥香堡 於 週四 5月 28, 2009 2:05 p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Re: 【轉載】遊行路權申請相關規定
沒興趣...麥香堡 寫: MK大
可以和監察院提糾正彈劾
申請國賠,還要記的好好查查這些官員是否有收受有錢有勢的那方的公關活動費
用這麼離譜的"自行加天數大法"
擋掉沒錢沒勢,也沒藍綠色彩的窮學生嘛? (勾拳一記)
(勾拳一記)
我一向只負責轉載文章&備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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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載】遊行路權申請相關規定
我知道 (擦汗)MK 寫:沒興趣...麥香堡 寫: MK大
可以和監察院提糾正彈劾
申請國賠,還要記的好好查查這些官員是否有收受有錢有勢的那方的公關活動費
用這麼離譜的"自行加天數大法"
擋掉沒錢沒勢,也沒藍綠色彩的窮學生嘛? (勾拳一記)
(勾拳一記)
我一向只負責轉載文章&備份而已...
想說您會不會突然想當魔鬼終結者嘛? (偽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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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載】遊行路權申請相關規定
太小了bestbsn 寫:說什麼沒有人強力介入擋路權申請,都是騙人的...
這個社會還有什麼正義公理?
一切都是$$$$$$$$$$$$$$$$$$$$$$$$$$$$!!!
台北市官員眼裡的錢應該有這麼大吧... (偽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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