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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1/23 04:34 郭良傑/台北報導
南迴搞軌殺人案二審判處被告李泰安有期徒刑十八年,最高法院廿二日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被告上訴質疑共犯黃福來的測謊鑑定證據有問題,原判決未進一步說明,有關陳氏紅琛死因之判斷,也應再加調查確認。
李泰安與已自殺身亡的弟弟李雙全,九十四年六月到九十五年三月間,三次破壞南迴鐵路鐵軌,再伺機對李雙全之妻陳氏紅琛注射毒液,企圖詐領事前為陳氏紅琛投保的六千六百萬元保險理賠。
共犯測謊鑑定證據 應再調查
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最後一次搞軌案發生後,造成陳氏紅琛大量內出血而死亡,一審法官認定陳氏非死於火車翻覆撞傷,而是不明毒物溶血死亡,判處李泰安無期徒刑。
二審法官也認定陳氏是遭李雙全在枋寮醫院加護病房施打不詳毒物,導致肺部大量出血而死亡,認定李泰安是「附從」,並非「首謀」,改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李泰安搞軌致火車傾覆,高院係依刑法一八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妨害火車行駛安全致傾覆罪做為判決,但應依同法一八三條第一項傾覆破壞現有人所在交通工具罪處斷較為妥適,高院判決適用法則,均非妥適。
其次,李泰安上訴指共犯汙點證人黃福來的測謊鑑定不符合形式上之基本程式要件,二審法官未進一步審酌說明,直接認定有證據能力,採為不利李泰安判斷之依據,理由並不完整。
最重要的是,陳氏紅琛的死因尚未達到令人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有再加調查、審認之必要。
陳氏死因 未達不致令人懷疑
特別是枋寮醫院醫師蘇宜輝證稱,陳氏於事故發生後身體外觀均無外傷,初抵枋寮醫院時檢查結果均正常,與解剖報告所載,在其頭部及內臟造成多處挫傷,並不全然相符,陳氏死因之判斷,自應再加辨明。
另外,陳氏體內血液疑含有毒物,經送台大醫院、成大醫院、三總及台北榮總鑑定,並未明確肯定陳氏體內具有「使人血液凝固功能發生障礙之不詳毒液」,且四家醫學中心均建議利用血液及毒物檢驗,參考解剖報告來判定死因,陳氏紅琛死因的判斷,事關醫學專門知識,自應再加調查、審認。
陳氏紅琛死因待查 搞軌案 最高院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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