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病歷是否可電腦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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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k543838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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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五 1月 25, 2008 6:38 pm

牙科病歷是否可電腦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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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還是一定要手寫???
過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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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2月 21, 2008 3:17 pm

Re: 牙科病歷是否可電腦列印

文章 過路人 »

全民健康保險牙科特約醫療院所門診審查注意事項
(97.4.1健保審字第0970012154號令修正發布自97.5.1生效)
壹、 審查依據及一般原則:
一、 案件分類為「一般案件」(俗稱簡表)者,經個案專業審查後,有下列情形者整筆費用核刪:
(一) 影響病人安全之處方者。
(二) 非必要之連續性就診者。
二、 非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服務代辦案件,未依規定以代辦案件申報者,整筆核刪不予本保險支付(例如:屬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以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者不予支付)。
三、 醫事機構申報重大傷病免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非重大傷病相關之診療者,不予支付整筆費用
貳、 牙科審查注意事項:
一、 病歷(得以中文或英文記載)書寫應清晰詳實完整,若經兩位審查醫師會審,仍無法辨識者,則逕刪減之。且各項診斷應記載於病歷內頁各項處置之前,不得僅記載於病歷首頁診斷欄內。
二、 牙科治療項目如使用縮寫,依全聯會統一制訂之英文縮寫名稱表示,以利便捷整齊之病歷記載。
英  文  名  稱 英文縮寫 英  文  名  稱 英文縮寫
Amalgam Filling AF or AMF Lower Right LR
Buccal B Mesial M
Block Anesthesia B.ANES Myofacial Pain Dysfunction Syndrome MPDS
Camphorated Monochloro Phenol CMCP Normal Saline N.S.
Camphorated Parachlorophenol CPC Occlusal O
Cervical C Occlusal Adjustment Occ.adj
Composite Resin Filling CRF Operative Dentistry OD
Distal D Oral Hygiene Instruction OHI
Endodontic Treatment ENDO Tx Oral Surgery O.S.
Extraction EXT Palatal P
Facil Buccal F&B Periodontics Peri
Formalin Cresol FC  Rubber Dam RD
Full Mouth FM Residual Root/Retained Root R.R.
Glass Ionomer Cement Filling GIF Root Canal Enlargement RCE
Gutta Percha GP Root Canal Filling RCF
Gutta-Percha Point G-P POINT Root Canal Treatment RCT
Incisal edge I Temporo-Mandibular Joint TMJ
Incision & Drinage I&D TMJ and Muscledisorder TMD
Labial/Facial F Upper Anterior UA
Lingual L Upper Left UL
Local Anesthesia L.ANES Upper Right UR
Lower Anterior LA Working Length WL
Lower Left LL
三、 首頁之病患個人基本資料,尤其首頁之初診日期(年、月、日)、內頁之各次看診日期(年、月、日)均務必詳實填寫。
(一)診所使用之病患基本資料(首頁)若為全頁者;須於首頁見到「初診日期」並詳實填寫日期。
(二)病患基本資料(首頁)若僅佔其半頁;下接首次看診病歷者,於抽審影印時,其首頁病歷不得遮掩,並且應於首次病歷看診日期欄處註明「初診日期」以免誤刪。
(三)採電腦登載病歷記錄者,應逐日逐筆列印出資料並剪貼於病歷紙頁上,製作成實體病歷並按醫療法規定保存。故電腦病歷患者資料若只有半頁,應見首頁全部剪貼資料的全貌,不可漏列自初診日始之資料。
(四)診或初診日期為該病患首次至該醫療院所首次看診之日期。
四、 處方用藥之藥名、劑量及用法應詳細載明於病歷。
五、 當次健保卡序號,應記載於病歷當次日期欄內。
六、 診療記錄應由醫師親自記載,並簽名或蓋章。
七、 以電腦製作病歷時,應將電腦儲存之病歷資料逐日、逐筆列印剪貼於病歷紙上,並由診治醫師簽名或蓋章,方為實體病歷,保存年限應依醫療法規定辦理。所謂。
病歷影本應為前述實體病歷之影本
八、 病歷、處方等若有塗改修正時,依醫療法68條規定,請勿塗毀,而應以畫線刪除,再於其旁修正。修正後再於其旁由該診治醫師簽章。
九、 為提昇審查效率,檢附之X光片,應每張分開以透明X光片袋裝妥浮貼於病歷影本或處方明細表上,且X光片袋上勿貼有礙檢視之標籤。
十、 X光片應沖洗清晰可辨,若經兩位以上審查醫師會審確認仍無法判讀者,視同無檢附X光片,其相關費用應予核減。若重覆補照X光片時,申覆時應補上原送核之X光片,連同初審作比對。
十一、 送審時檢附之照片,應每張分開浮貼於病歷影本或處方明細表上;照片應清晰標示姓名且足以辨識上下左右、舉證之牙位及鄰接牙;若經兩位以上審查醫師會審確認仍無法判讀者,視同無檢附照片,其相關費用應予核減。若重複補拍照片時,申復時應補上原送核之照片,連同初審作比對。照片之保存期限為7年。
十二、 跨表申報應事先報准,否則不予給付。
同一月份費用已內含X光片的支付項目,不得另行重覆申報。(原十三、97.5.1刪)
十三、 下列處置非屬健保醫療給付範圍:(參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一)非外傷性齒列矯正。
(二)成藥及醫師指示用藥。(目前已給付之醫師指示用藥除外)
(三)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四)義齒:牙冠、牙橋、牙柱心、活動假牙、人工植牙……。
(五)預防保健:塗氟、潔牙訓練、溝隙封閉劑……。(特定對象除外)
(六)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藥品及政府負擔之醫療服務項目。
十四、 明確記錄診斷之傷病名稱、治療部位(軟、硬組織均應載明相關部位)。
十五、 處置項目及內容,應以文字記載,勿僅以代碼記載。另緊急處理項目應記載如何處理,如:91001C牙周病緊急處置、90004C齒內治療緊急處理及92001C手術後治療均應以文字註明處置之方式。
十六、 實體病歷應製作詳實完整,逐日逐筆記載申報費用檢附之實體病歷影本應清晰完整,且需具有至少六個月之病歷內容。
(一)6個月之內無看診記錄者,需接續上次看診記錄,不論半年內是否有就診記錄,一律附足該筆病歷回推半年前的最後一筆資料;醫院綜合病歷得以任何科別之看診日期戳章接續。如為初診病歷,則不需檢附六個月資料。
(二)病歷需全頁影印,不得剪貼、遮掩。
(三)為因應審查需要,得請醫療院所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資料,醫療院所不得藉故拒絕。如所檢附之相關文件及資料不齊時,得刪除其所申報之費用。
十七、 牙體復形(O.D.):除牙位外,應詳載補牙部位窩洞位置及所使用材質。(請勿使用商品名稱)。
十八、 齒頸部磨耗或齲齒充填限以單面申報。
十九、 (一)後牙若同顆牙同時併有多面蛀牙,應於當次復形完成後,並以支付標準表內牙體復形最高面數目申報。
(二)在支付標準所規定之時間內,前述之牙齒不得再申報任何O.D.(覆髓(89006C)除外)之填補。前述各項診療,須有詳細病歷記載。
(三)使用兩種以上不同復形材質,以給付最低點數之處置項目及同一療程內執行面數申報,且申報面數最高以三面為限。
二十、 根管治療(ENDO):90001C~90003C應詳載牙齒位置、根管名稱及其根管治療操作長度,擴大號數、充填材料…等。根管難症處理,應依各該根管詳細述明理由及病情並附充填前後X光片舉證,病歷應詳載X光片診斷或發現。個別根管若根管鈣化,未作RCF且未申報費用,不需記載操作長度及擴大號數。(97.5.1增修)
二十一、 根管治療完成充填之界定:
(一)根管操作長度以根管開口參考點至根尖之長度計算之。但根管根尖須充填5mm才達緻密。
(二)單一根管:除有鈣化之情形者外,不得有明顯未充填完全之空隙(需達根管內距根尖2mm)。
(三)多根管:後牙以超過三分之二才予給付,根管阻塞者以超過二分之一才予給付。若有明顯無法克服之情況,如:根管阻塞,極度彎曲或存在器械斷折﹝非同一醫院所操作時斷裂等﹞不在此限。
(四)乳牙之根管充填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多根管者為全部根管)才得以給付。(97.5.1修)
二十二、 拆除支台齒上之牙冠(以實際拆除支台齒上之牙冠數給付)或作橋體切斷術(橋體切斷視為 90007C×1給付),應於病歷上詳實記明,並檢附術前、後X光片(X光片費用內含)申報之,若比例太高時,則實地訪查。
二十三、 根管治療時申報根管擴大與清創(90015C) 所檢附之X光片上,若可證實有使用橡皮障防濕裝置(亦即牙齒上夾有clamp者時),可同時申報橡皮防濕裝置(90012C)一次。但(90012C) 同療程(含90015C)申報以四次為限,病歷應詳實記載,並須檢附X光片或照片為佐證,於完成時申報。
二十四、 (一)若病人情況特殊「如過動兒(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智障兒童(須檢附殘障手冊或精神科診斷證明)等有相關證明者」施行X光攝影有困難,得於病歷上詳細記載,方免附X光片而予以個案方式審查。
(二)成年智障、懷孕婦女(須病歷載明及病患簽名)、巡迴醫療區無X光設備者,其根管治療準用前項(免附X光片)之規定。
二十五、 乳牙所有牙根吸收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殘存牙根長度在3mm以內者),不得申報乳牙根管治療(90016C)及乳牙多根管治療處置費用。
二十六、 根管治療後,若因根尖膿腫而需重新再作者,以病歷記載之病情與重作根管治療前之診斷X光片為審查依據,經二位審查醫師認定已不適合施行根管治療者,不得以根管治療申報。
二十七、 (一)全口牙結石清除、齒齦下刮除術 (91006C-91008C)後,以觀察一個月為原則;視病情需要可做牙周骨膜翻開術(91009B-91010B)。
(二)牙周骨膜翻開術(91009B-91010B)費用包括手術費、X光檢查、麻醉、牙周敷料、拆線及14天內之術後診察、處置費用。X光片如以負片送審,若審查上有需要,經通知後應檢送正片以為審核,否則不予給付。
(三)同一病人,同一區域之91009B與91010B手術於兩年內不得重複申報,且應檢附兩年內牙科完整病歷並附牙周手術同意書。
(四)牙周骨膜翻開術(91009B -91010B)囊袋紀錄表應以每顆牙六個測量部位為準。所需時間分別為四十分鐘及六十分鐘。
二十八、 全口牙結石清除及齒齦下刮除術不得再申報術後處理費。
二十九、 為執行牙齦切除術 (91011C- 91012C)原則上應於牙結石清除觀察一個月後,或視病情需要方得申報,惟須詳細記載病歷(包括適應症狀、診斷及手術過程)備查。
三十、 對於全部口腔潰瘍之病例不論採何種方式治療,一律以92001C給付。三日內視為同一療程,每月限報二次,但特殊黏膜病變不在此限。
三十一、 申報齒間暫時固定術(92002C)之後拆除時可申報手術後治療(92001C)。(97.5.1修)
三十二、 專案申報切開排膿(92003C-92004C),同一區域當月份給付一次,如有感染及發炎特別嚴重者不在此限。病歷應詳實記載備查。
三十三、 同一部位或相鄰三顆牙切開排膿後之傷口檢查及治療以一次為限,如有感染及發炎特別嚴重者不在此限。病歷應詳實記載備查。
三十四、 拔牙後單純傷口處置及拆線(92005C)為同一療程。
三十五、 複雜性拔牙(92014C)只限於牙根肥大、牙根黏連、牙根彎曲、支付標準表內明列本項系統性疾病或其他複雜情況者,病歷需詳實記載診斷及手術過程方得申報。(97.5.1修)
三十六、 阻生牙、埋伏齒,簡單者可申報92015C,埋伏齒之牙根明顯彎曲、水平智齒、牙冠部被骨頭包埋三分之二或其他複雜情況者,得申報92016C(以上均須附載有手術記錄之病歷備查),依臨床指引之圖譜申報。
三十七、 拔牙若與齒槽骨成形術(92041C)和牙齦切除術(91011C)同時申報時,則92041C按支付點數之一半給付,而91011C不予給付。
三十八、 埋伏齒露出手術(92050C)僅限永久齒,同顆處置以一次為限,並需附X光片。
三十九、 實行牙科阻斷麻醉術(block ane- sthesia)(96001C)應就牙齒六區域(UR、UA、UL、LR、LA、LL) 併同主處置申報,惟須於病歷上詳實記載。註:支付標準表中已內含者不得另行申報。
四十、 施行「CO2雷射切除軟組織」以不易傳統手術為之者為限,病歷應詳實記載備查。以超音波治療TMJ則不予給付。
四十一、 (一)Gutta percha points filling若超過X光影像所示牙根之根尖2㎜以上,屬於缺乏積極療效之判定,不予以給付根管充填費用。
(二)若 Gutta percha points overfilling有前項(一)之情況時,該牙申報二根根管治療或三根根管治療,應可考慮作部份核減及多根管治療時核減該Over filling之根管充填費用。
(三)Over filling合併手術治療時,同一院所者視為同一療程,則合併申報時不刪減之;若GP over filling後有轉診計畫作手術時應詳載於病歷上並檢附轉診單影本,可不予以刪除。
四十二、 三日內之術後傷口處置屬同一療程,處置費至多可申報一次;複雜傷口及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四十三、 若發現91003C、91004C申報異常,得請院所檢附相片(規格需為3*5吋以上且可清晰判讀)或X光片以為審核。(97.5.1增)



全民健保牙醫門診總額高屏分區執行委員會 97.4.17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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