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醫師父子檔 行醫近20年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08.06.13 04:04 am
不具醫師資格的高雄縣許仙添與許毅達父子,先後行醫近20年,前年許毅達被病人林朝合的家屬指控涉犯業務過失致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罪證不足,僅依違反醫師法起訴這對父子。
起訴書說,許仙添(75歲)曾在軍中擔任醫務士,受過醫療訓練,80年間起他在阿蓮鄉住處為民眾看診,打針開藥,93年起將醫療業務交給兒子許毅達(44歲),許仙添則從旁協助。
95年4月3日,林朝合因皮膚癢向許毅達求診,許毅達連續兩天為林打針並開立藥方,但第三天上午,林朝合死在田寮鄉住處房間,家屬指是被許某父子醫死的。許毅達堅決否認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辯稱所開立的藥物及針劑不可能致人於死。
法醫解剖認為死亡原因是,「死者患有水腦症,疑因嘔吐吸入呼吸道造成窒息死亡」,死亡方式是「意外」。
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違反醫師法,但其開立藥方及注射針劑與林朝合的死亡並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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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醫業務父傳子也算是台灣傳奇.
雖然已實施全民健保, 鄉下依然存在密醫, 密牙醫, 國術館為人
治病, 有些索費不低仍然生存不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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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冒牌醫師父子檔 行醫近20年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密醫行為造成病患死亡,即使業務過失致死部分證據不足,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的處罰也不會較業務過失致死罪輕。況且,因為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的規定,還可能一行為一罪。如果證據證明多次密醫行為,刑期可能也會很可觀。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密醫行為造成病患死亡,即使業務過失致死部分證據不足,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的處罰也不會較業務過失致死罪輕。況且,因為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的規定,還可能一行為一罪。如果證據證明多次密醫行為,刑期可能也會很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