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國家補助12000元..其條件要件如下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7年度及10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皆為1萬2,388元)
2.動產: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萬5千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3.不動產:每戶不超過350萬元(包含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
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稱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
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
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
,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已領取前項生活補
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
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前項第四款第三目
之三限制。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
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
之基本工資。
第三條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
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
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前項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
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
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
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最後...請大家提出意見..及要增修的條文 (被咬了) (被咬了) (被咬了) (被咬了) (被咬了)
低收入戶國家補助12000元..其條件要件如下
歡迎大家來聊天,這裡不討論健保,大家放輕鬆,什麼都可以談,都可以來聊聊,但是政治相關文章不要在這裡談!
版主: 版主006
前往
- 我要活下去 (公開版面)
- ↳ 老仙ㄟ講古論今講座
- ↳ Dharma鄭逸哲醫法肥皂箱講台
- ↳ 肥皂箱秘密基地
- ↳ ★媒體報導VS醫界觀點
- ↳ 人物記實
- ↳ 衛生署長
- ↳ 年度疫情/疫苗
- ↳ 2007
- ↳ 2008
- ↳ 2009
- ↳ 2010
- ↳ 醫療生態
- ↳ 爭議文章版
- ↳ ★愛滋病患與醫護人員權益討論區
- ↳ ★ 談天說地,無所不談,就是不談政治
- ↳ ★醫療工商服務區(我愛紅娘)
- ↳ ★野人獻曝●花園一隅
- ↳ ★HIS醫療資訊廠商客服專區
- ↳ ★血汗健保
- ↳ ★二代健保
- ↳ ★醫門忠烈
- ↳ 花園子版
- ↳ ★ 漫畫及海報
- ↳ 愚公移山計畫暫存區
- ↳ 愚公移山vs.冷涼卡好
- ↳ ★CME繼續教育訊息專區
- ↳ ★ 審查制度的善與惡
- ↳ 政治事件聊天區
- ↳ ★工商服務專區
- ↳ 醫師人力供需討論專區
- ↳ 外籍學歷與外籍醫師問題
- ↳ 醫師替代人力問題
- ↳ 醫院醫師的問題
- ↳ 診所醫師的問題
- ↳ 法規規範
- ↳ ★波淘洶湧
- ↳ ★醫學生事務交流專區
- 秘密花園B區
- ↳ 診所CEO專區
- ↳ 藥價超級比一比
- ↳ 不友善藥廠與盤商抵制區
- ↳ 健保抽審guideline/criteria download 專區
- ↳ 健保申報疑問
- ↳ 人事問題
- ↳ 自費專區
- ↳ 軟硬體問題
- ↳ 電腦與網路在醫學領域的應用
- ↳ 診所對外關係
- ↳ 放假相關問題
- ↳ 醫療糾紛
- ↳ 綜合教室
- ↳ 專科簽到簿
- ↳ 藥物討論專區
- ↳ 家庭醫學科
- ↳ 皮膚科
- ↳ 內科
- ↳ 小兒科
- ↳ 外/骨/復健科
- ↳ 五官科
- ↳ 婦產科
- ↳ 精神科
- ↳ H1N1 and Flu及感染性疾病
- ↳ 醫療和健保法規實務
- ↳ 健保補充費與二代健保
- 評論
- ↳ ★焦點評論
- ↳ ★精選文集
- 公會及協會專區
- ↳ 全聯會與各縣市醫師公會專區
- ↳ 全聯會與各縣市醫師公會專區(秘密花園區)
- ↳ 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
- ↳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 醫勞盟
- ↳ 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TMAL】
- 藏經閣
- ↳ 開業醫須知
- ↳ 111年度報稅專區
- ↳ 107年度報稅專區
- ↳ 106年度報稅專區
- ↳ 105年度報稅專區
- ↳ 104年度報稅專區
- ↳ 103年度報稅專區
- ↳ 102年度報稅專區
- ↳ 101年度報稅專區
- ↳ 100年度報稅專區
- ↳ 99年度報稅專區
- ↳ 97年度報稅專區
- ↳ 98年度報稅專區
- ↳ 96年報稅專區
- ↳ 95年報稅專區
- 論壇事務區(公開版面)
- ↳ ★公佈欄
- ↳ ★新手導引區
- ↳ ★意見反應與求助
- ↳ ★篳路藍縷
- ↳ ★醫界數位媒體工作版
- ↳ ★投票專區
- ↳ Poll小組討論工作區
- ↳ ★新手測試區
- ↳ ★友站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