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w.mobi.yahoo.com/news/高呼愛滋隱私權- ... 02696.html
「愛滋有隱私權,醫療人員卻沒有被保護的權利?」一名外科醫師在臉書上沈痛告白。他表示已經遇到第二次了!一開始這名病患因小腸腫瘤併腸阻塞從急診入院,病患從開刀前到開完刀都不主動告知自己有愛滋,他從病理報告到化療前肝病檢查,一點一點蛛絲馬跡發現病患可能罹患愛滋,但想要驗HIV(愛滋)病患不同意,到此時病患才願意坦承自己已經有10年病史。
外科醫師大怒,因為在病患治療期間「開刀,換藥,抽血,打針等等等有一大堆侵人性及體液接觸的治療,涉及幾十個醫療人員,全部都在沒有任何有效防護的狀況下進行,全部都被曝露在高度危險的感染風險之下。」
外科醫師譴責政府與疾管局,只強調愛滋人權,健保卡不能註記,抽HIV必須得到同意,政府這樣對待醫療人員?他指出,醫療人員除了憤怒、自認倒楣,還是要高呼愛滋隱私權?所以醫療人員就是活該?文末外科醫師表示,我對不起所有參與這個病人治療的所有醫療及護理人員。
一名不具名護理師表示「非常認同這名醫師的說法,因為不是只有傷口,或針扎才會感染,眼睛也是黏膜,如果愛滋病患的體液濺到眼睛,也可能會因此受到感染。」
一名網友認為,「病人本來就有告知義務,因為這關係到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而所謂隱私權和告知病史根本是兩件事。想要接受專業救治就要負責任告知病史,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至於害怕被曝光而歧視,這是另ㄧ個問題,但不能因為這樣就隱瞞,隱瞞愛滋卻讓醫護人員做手術曝露在危險中,是非常邪惡自私的行為,可謂恩將仇報。」
外科醫師在留言欄說明,「或許有人會認為沒有”有效”的防護措拖是我們醫療人員的問題。BUT, 就是這個BUT。。。手術的時候,我可以保証我的手套不會破掉,我可保証我不會有哪一次電燒電破我僅有一層的手套 ,我可保証我哪一次縫針不會刺到我自己的手?」
外科醫師語重心長說,批評別人容易,那可能只是因為你不在這個充滿不確定性的行業當中。「知道了又如何?我可以多用一層手套,可以減少對自已有危險的動作,可以多一些保護自己的措施。但,我連這個基本權利都沒有。」
外科醫師解釋, 是第二次了,第一次的病患讓他吃了一個月的預防投藥,因為就是手套破了…..
一名網友指出,「他想表示的並不是要分別對待,而是彼此該有的義務需要好好的履行,畢竟醫生的天職是救人跟醫治人,這樣的義務告知,是對醫護人員的一種保護,如果萬一真的被感染,少了一個醫生,同時也會讓其他的病患就失去一位醫生的診治。」
關於愛滋病,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明文規定:「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法律規定愛滋病人在就醫時,「一定」要將感染病毒的資訊告知醫事人員。
若病人未告知,該法第23條第一項訂有罰則;第23條違反第十二條,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畢翠絲/台北報導)
很多政治人物都太偽善太矯情,只想搏取虛名,
視被害者或無辜他人的公平正義如屁。
新聞:高呼愛滋隱私權!不願驗HIV 醫嘆「醫療人員就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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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高呼愛滋隱私權!不願驗HIV 醫嘆「醫療人員就是活該?」
有時候不是拒驗不拒驗的問題
是明明知道卻不事先告知
政客偽善+矯情 +10000
是明明知道卻不事先告知
政客偽善+矯情 +10000
最後由 pipo 於 週二 7月 03, 2018 11:30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Re: 新聞:高呼愛滋隱私權!不願驗HIV 醫嘆「醫療人員就是活該?」
應法患者是要講的pipo 寫:有時候不是拒驗不拒驗的問題
是明明知道卻不事先告知
政客偽善+矯情 +10000
不講罰3-15萬
但是大家覺得會有人因此被罰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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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高呼愛滋隱私權!不願驗HIV 醫嘆「醫療人員就是活該?」
如果法條改成
不主動告知,罰30-150萬,甚至更重
病人敢不主動告知嗎?
但是法條改成這樣
愛滋人權團體又要叫囂
罰太重,得愛滋病就很可憐了,不能罰這麼重
這時候,政客的心(腿?)就會軟了
醫護人員的保護,被愛滋病患隱瞞告知後被感染的風險
根本不在政客的考量範圍內
再者,事前不告知,罰了之後爛命一條也不繳罰金
能怎樣?
台灣的法條都是對付好人用的
偽善+矯情 +100000
不主動告知,罰30-150萬,甚至更重
病人敢不主動告知嗎?
但是法條改成這樣
愛滋人權團體又要叫囂
罰太重,得愛滋病就很可憐了,不能罰這麼重
這時候,政客的心(腿?)就會軟了
醫護人員的保護,被愛滋病患隱瞞告知後被感染的風險
根本不在政客的考量範圍內
再者,事前不告知,罰了之後爛命一條也不繳罰金
能怎樣?
台灣的法條都是對付好人用的
偽善+矯情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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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高呼愛滋隱私權!不願驗HIV 醫嘆「醫療人員就是活該?」
第 12 條pipo 寫:如果法條改成
不主動告知,罰30-150萬,甚至更重
病人敢不主動告知嗎?
但是法條改成這樣
愛滋人權團體又要叫囂
罰太重,得愛滋病就很可憐了,不能罰這麼重
這時候,政客的心(腿?)就會軟了
醫護人員的保護,被愛滋病患隱瞞告知後被感染的風險
根本不在政客的考量範圍內
再者,事前不告知,罰了之後爛命一條也不繳罰金
能怎樣?
台灣的法條都是對付好人用的
偽善+矯情 +100000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但處於緊急情況或身處隱私未受保障之環境者,
不在此限。
有這但書 罰金再高也罰不到 (苦惱的煙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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