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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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951092
2018-01-26 10:33聯合報 記者羅真╱即時報導
藝人胡瓜女婿李進良開設的醫美診所疑似麻醉施作不當,造成港籍女子休克不治,更傳出麻醉者並非麻醉專科醫師。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台灣麻醉醫學會與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建請衛福部在麻醉同意書上註明施作人員身分,對此,衛福部表示同意,未來將改版麻醉同意書格式,全面要求加註施作人員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以及其專科字號。
「醫療法」要求醫療機構進行手術前須簽具手術與麻醉兩份同意書,侵入性檢查或侵入性治療中的麻醉則未強制要簽,但醫師仍得告知同意。現行手術前須簽具的麻醉同意書中,醫方欄位由「麻醉醫師」簽具,但這位師級人物究竟是麻醉專科醫師、其他專科醫師、護理師或未受正規訓練的施作人員,一般民眾難以辨別。
台灣麻醉醫學會理事長、國泰醫院副院長簡志誠表示,接受麻醉的民眾有權利知道服務由誰提供,因此過去醫學會曾覆議要求在麻醉同意書中註明施作人員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是則打勾、不是則不勾,可惜未獲採納。醫改會副執行長朱顯光表示,麻醉是許多醫療爭議所在,因此麻醉同意書應註明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並要求註明其專科字號。
對此,醫事司司長石崇良回應,過去各界較關注手術同意書格式,去年底公告的新版本就要求註明專科醫師與其專科字號,未來麻醉同意書將比照辦理,要求加註施作人員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以及其專科字號。
但牙科門診手術的麻醉同意書則不在改版範圍內,心口司司長諶立中表示,拔牙等醫療行為通常僅須小範圍局部麻醉,診所也鮮少另配置麻醉醫師,因此牙科門診用簡易型的麻醉同意書即可;但若是在醫院進行大型手術(如口腔癌手術),仍須簽署醫事司公告的麻醉同意書。
2018-01-26 10:33聯合報 記者羅真╱即時報導
藝人胡瓜女婿李進良開設的醫美診所疑似麻醉施作不當,造成港籍女子休克不治,更傳出麻醉者並非麻醉專科醫師。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台灣麻醉醫學會與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建請衛福部在麻醉同意書上註明施作人員身分,對此,衛福部表示同意,未來將改版麻醉同意書格式,全面要求加註施作人員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以及其專科字號。
「醫療法」要求醫療機構進行手術前須簽具手術與麻醉兩份同意書,侵入性檢查或侵入性治療中的麻醉則未強制要簽,但醫師仍得告知同意。現行手術前須簽具的麻醉同意書中,醫方欄位由「麻醉醫師」簽具,但這位師級人物究竟是麻醉專科醫師、其他專科醫師、護理師或未受正規訓練的施作人員,一般民眾難以辨別。
台灣麻醉醫學會理事長、國泰醫院副院長簡志誠表示,接受麻醉的民眾有權利知道服務由誰提供,因此過去醫學會曾覆議要求在麻醉同意書中註明施作人員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是則打勾、不是則不勾,可惜未獲採納。醫改會副執行長朱顯光表示,麻醉是許多醫療爭議所在,因此麻醉同意書應註明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並要求註明其專科字號。
對此,醫事司司長石崇良回應,過去各界較關注手術同意書格式,去年底公告的新版本就要求註明專科醫師與其專科字號,未來麻醉同意書將比照辦理,要求加註施作人員是否為麻醉專科醫師以及其專科字號。
但牙科門診手術的麻醉同意書則不在改版範圍內,心口司司長諶立中表示,拔牙等醫療行為通常僅須小範圍局部麻醉,診所也鮮少另配置麻醉醫師,因此牙科門診用簡易型的麻醉同意書即可;但若是在醫院進行大型手術(如口腔癌手術),仍須簽署醫事司公告的麻醉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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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手術和處置要區分一下。
植牙等才是手術,拔牙打 lidocaine 就如同我們 suture 打 lidocaine, 48001C 是算處置,不是手術。
司長是在說哪一種?他混亂了嗎?
植牙等才是手術,拔牙打 lidocaine 就如同我們 suture 打 lidocaine, 48001C 是算處置,不是手術。
司長是在說哪一種?他混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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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打的東西都依樣icu 寫:手術和處置要區分一下。
植牙等才是手術,拔牙打 lidocaine 就如同我們 suture 打 lidocaine, 48001C 是算處置,不是手術。
司長是在說哪一種?他混亂了嗎?
理論上過敏等危險就依樣啊
其他國家有局部麻醉要另外簽一張麻醉同意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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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不一樣喔!image 寫:打的東西都依樣icu 寫:手術和處置要區分一下。
植牙等才是手術,拔牙打 lidocaine 就如同我們 suture 打 lidocaine, 48001C 是算處置,不是手術。
司長是在說哪一種?他混亂了嗎?
理論上過敏等危險就依樣啊
其他國家有局部麻醉要另外簽一張麻醉同意書的嗎?!
手術:
6開頭
可另外申請衛材費用、麻醉費用
要寫 OP note,申報要填起訖時間
處置:
4,5開頭
已統包,不能再申請衛材費用、麻醉費用
除有些規定要付照片外,無須 OP note
開處方 NSAID 最會過敏了,有過敏就有危險,給患者 NSAID 要讓患者寫同意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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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那是申報的差異icu 寫:不一樣喔!image 寫:打的東西都依樣icu 寫:手術和處置要區分一下。
植牙等才是手術,拔牙打 lidocaine 就如同我們 suture 打 lidocaine, 48001C 是算處置,不是手術。
司長是在說哪一種?他混亂了嗎?
理論上過敏等危險就依樣啊
其他國家有局部麻醉要另外簽一張麻醉同意書的嗎?!
手術:
6開頭
可另外申請衛材費用、麻醉費用
要寫 OP note,申報要填起訖時間
處置:
4,5開頭
已統包,不能再申請衛材費用、麻醉費用
除有些規定要付照片外,無須 OP note
開處方 NSAID 最會過敏了,有過敏就有危險,給患者 NSAID 要讓患者寫同意書嗎?
雖然一個能請錢,一個不能請錢
但打的是同一個麻藥
就像你如果認為 開asaid 治療喉嚨痛不用同意書 那麼開asaid治療肌肉痠痛為什麼要寫同意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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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抜牙,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 (註1),我個人是沒看過牙醫師在一般門診拔牙有寫過什麼同意書啦。同樣的「治療喉嚨痛」、「治療肌肉痠痛」到底做到什麼程度,才要寫同意書?寫了這些同意書,對醫師又有什麼保障?
依照以往的法院判例,即使寫了同意書,法院仍會以 1. 病人非專業, 2. 時間緊迫病人沒仔細看, 3 同意書沒詳細提到 (難到要附上textbook?) 等等,而判決醫師敗訴。
我覺得寫這些同意書,一點兒都沒意義,醫師不會因為寫好同意書,就可以免責。即然不能保護到醫師,那當然寫得愈少愈好,因為根本在浪費時間。
我的出發點,是希望拔牙 (司長有提到) 不要牽連到 48001C 縫合傷口也要寫同意書,有些 48011C 簡單換藥,假如卡沙子太嚴重,也會先噴一噴 lidocaine 再清傷口,以免 trauma tattoo。假如不阻止這個趨勢,總有一天 48011C 換藥也要寫同意書的。
(註1)
依照《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六 (原三十六)、阻生牙、埋伏齒,簡單者可申報92015C,埋伏齒之牙根明顯彎曲、水平智齒、牙冠部被骨頭包埋三分之二或其他複雜情況者,得申報92016C(以上均須附載有手術記錄之病歷備查),依臨床指引之圖譜申報。」
所以,司長說「牙科門診」「簡易型」到底是指哪一種拔牙?
依照以往的法院判例,即使寫了同意書,法院仍會以 1. 病人非專業, 2. 時間緊迫病人沒仔細看, 3 同意書沒詳細提到 (難到要附上textbook?) 等等,而判決醫師敗訴。
我覺得寫這些同意書,一點兒都沒意義,醫師不會因為寫好同意書,就可以免責。即然不能保護到醫師,那當然寫得愈少愈好,因為根本在浪費時間。
我的出發點,是希望拔牙 (司長有提到) 不要牽連到 48001C 縫合傷口也要寫同意書,有些 48011C 簡單換藥,假如卡沙子太嚴重,也會先噴一噴 lidocaine 再清傷口,以免 trauma tattoo。假如不阻止這個趨勢,總有一天 48011C 換藥也要寫同意書的。
(註1)
依照《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六 (原三十六)、阻生牙、埋伏齒,簡單者可申報92015C,埋伏齒之牙根明顯彎曲、水平智齒、牙冠部被骨頭包埋三分之二或其他複雜情況者,得申報92016C(以上均須附載有手術記錄之病歷備查),依臨床指引之圖譜申報。」
所以,司長說「牙科門診」「簡易型」到底是指哪一種拔牙?
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所以說要知道什麼是告知後同意,同意書要把不可逆嚴重的後果都寫清楚,病人不懂要解釋,若病人沒發問就當全懂(自己放棄權利),例如抽脂就要提到脂肪肺栓塞死亡的機率....,像這種嚴重到死亡的手術要給病人拿回去思考看完回診發問後才同意1. 病人非專業, 2. 時間緊迫病人沒仔細看, 3 同意書沒詳細提到 (難到要附上textbook?) 等等,而判決醫師敗訴。
曾幾何時,所謂「告知後同意原則」侵入「醫療刑法」領域,被學界和實務界奉為至高無上的「神祖牌」。然而,在翻譯幾篇外國文獻就敲鑼打鼓的同時,是否真的深刻去想過,即使「告知後同意原則」應被法律所承認,然而是否因此,其即應適用於「刑法」和「醫療刑法」領域呢?
諸多看似時髦的相關論點,事實上是漠視「醫療刑法」的根本架構,甚至誘導司法走向「違憲」的法律適用。
這對醫界來說,實在是一場悲劇。為了避免被刑事「迫害」,在醫療過程中,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醫療工作者將所謂「同意書」的取得,視為比如何有效治療更重要的事!
本文的目的,就是在矯正這種似是而非的詭異見解,還諸其應有的正確面貌和理解,以避免本來支持醫療健全發展的「刑法」和「醫療刑法」-至少現行法是如此-被恣意扭曲為打壓正當醫療的「工具」!
目 次:
一、醫療法上的「同意」不等於刑法上的「承諾」
二、無論是病患或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所醫療法上的「同意」,都不可能針對「(業務)過失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為之
三、即使有所病患或其一定範圍內的親屬有所醫療法上的「同意」,也不影響醫療行為是否具有「(業務)過失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
四、醫療法上的「告知後同意」,在刑法上不僅涉及「承諾」,亦涉及「承諾的動機」
五、於醫療行為是否具有「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告知後同意原則」並無適用的餘地
六、於「醫療刑法」領域,就「故意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違反「平等原則」而屬違憲
七、於「醫療刑法」領域,就「故意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亦無適用「告知後同意原則」的餘地-「確保病患的病況不致惡化」才是根本指導原理
八、莫將「專斷醫療行為」全盤污名化-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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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就是要牽連到 才會凸顯這個皮下打一兩CC局部麻醉也要簽麻醉同意書的荒謬啊!icu 寫:抜牙,可以很簡單,也可以很複雜 (註1),我個人是沒看過牙醫師在一般門診拔牙有寫過什麼同意書啦。同樣的「治療喉嚨痛」、「治療肌肉痠痛」到底做到什麼程度,才要寫同意書?寫了這些同意書,對醫師又有什麼保障?
依照以往的法院判例,即使寫了同意書,法院仍會以 1. 病人非專業, 2. 時間緊迫病人沒仔細看, 3 同意書沒詳細提到 (難到要附上textbook?) 等等,而判決醫師敗訴。
我覺得寫這些同意書,一點兒都沒意義,醫師不會因為寫好同意書,就可以免責。即然不能保護到醫師,那當然寫得愈少愈好,因為根本在浪費時間。
我的出發點,是希望拔牙 (司長有提到) 不要牽連到 48001C 縫合傷口也要寫同意書,有些 48011C 簡單換藥,假如卡沙子太嚴重,也會先噴一噴 lidocaine 再清傷口,以免 trauma tattoo。假如不阻止這個趨勢,總有一天 48011C 換藥也要寫同意書的。
(註1)
依照《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六 (原三十六)、阻生牙、埋伏齒,簡單者可申報92015C,埋伏齒之牙根明顯彎曲、水平智齒、牙冠部被骨頭包埋三分之二或其他複雜情況者,得申報92016C(以上均須附載有手術記錄之病歷備查),依臨床指引之圖譜申報。」
所以,司長說「牙科門診」「簡易型」到底是指哪一種拔牙?
因為拔牙打一兩cc 跟割個臉頰痣打一兩cc麻藥 同樣是打同一個麻藥 這兩個的打麻醉藥的風險是一樣的啊
如果前者要另外簽麻藥同意書很荒謬 那麼後者也很荒謬
(如果真的要簽的話)
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十1,同意書有效有其法律要件,不是簽了就有效或無效,一般來說要全部符合法律要件才有效,另外医療事件昰否為正當医療下不可避免的風險也是考量之一,若風險可避免,簽再多的同意書也無用newshine 寫:關於同意書的法律效用
有其效用與局限性
所以不要認為就一定沒有任何幫助
Re: 麻醉應註明是否由專科醫師執行 衛福部將改版同意書
期待醫師們
別因為怕麻煩或者怕病人被嚇跑
就.......
這種同意書應該多多益善
有簽都不一定 safe 了
沒簽就更......
看其他行業別
安裝一個軟體或APP 必然要勾選同意
去公家機關去銀行辦事 經常要填寫同意書
醫療業也該習慣讓病患簽署同意書
接受或拒絕檢查 病患應自負風險
接受或拒絕治療 病患應自負風險
因為本來就應自負
不讓病患自負...那就是醫師要負
賺不夠賠
賭沒有穩贏的..
(不要啊)
別因為怕麻煩或者怕病人被嚇跑
就.......
這種同意書應該多多益善
有簽都不一定 safe 了
沒簽就更......
看其他行業別
安裝一個軟體或APP 必然要勾選同意
去公家機關去銀行辦事 經常要填寫同意書
醫療業也該習慣讓病患簽署同意書
接受或拒絕檢查 病患應自負風險
接受或拒絕治療 病患應自負風險
因為本來就應自負
不讓病患自負...那就是醫師要負
賺不夠賠
賭沒有穩贏的..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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