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猛的樣子.....
即使昨天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已經提告
https://udn.com/news/story/8864/2736604
拒道歉並提告千名網友!辱護理師男:你們就是$$
ps: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736283 ... 2artbottom
影片辱護理師惹議 醫師公會要求道歉
拒道歉並提告千名網友!辱護理師男:你們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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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拒道歉並提告千名網友!辱護理師男:你們就是$$
早就說過了
你以為你在醫治的是病人
其實很多都只是
長得像人的畜牲
以上是我個人觀點
沒必要道歉 (爽) (挖鼻孔)
你以為你在醫治的是病人
其實很多都只是
長得像人的畜牲
以上是我個人觀點
沒必要道歉 (爽) (挖鼻孔)
後藤新平的名言︰「台灣人民特性︰貪財,怕死,愛面子。」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鬼島醫師的感言︰「健保刁民特性︰貪財,怕死,不要臉。」
Re: 拒道歉並提告千名網友!辱護理師男:你們就是$$
沒有違法,沒有針對特定人侮辱,就沒有犯法,就像恐龍法官、醫師都是庸醫或愛$沒醫德之類的,只要不指名道姓或講出明顯的特徵指涉某人,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反而是網友公然辱罵某人就有罪hsu 寫:這種人無法可管?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
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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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拒道歉並提告千名網友!辱護理師男:你們就是$$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一切自然人,並不論其身分為何。
(二)行為客體: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如係「非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便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三)行為:須係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無論係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且侮辱之內容須係抽象之指責,如係具體指摘某事實,則有可能該當「誹謗罪」之要件,又「侮辱」行為屬於一種「形式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罪行為便已完成。
二、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且須有故意公然侮辱特定人使其難堪之特殊內心傾向與目的。
原文: 罵別人「很娘」,應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a05.html
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一切自然人,並不論其身分為何。
(二)行為客體: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如係「非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便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三)行為:須係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無論係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且侮辱之內容須係抽象之指責,如係具體指摘某事實,則有可能該當「誹謗罪」之要件,又「侮辱」行為屬於一種「形式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罪行為便已完成。
二、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且須有故意公然侮辱特定人使其難堪之特殊內心傾向與目的。
原文: 罵別人「很娘」,應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a05.html
台灣是個寶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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