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版主: 版主006
- cw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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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 翻臉如翻書的賤寶島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更新日期:2009/09/30 16:45
在路上發生車禍,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但說什麼也不能走。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
機車被燒得面目全非,只剩下骨架殘骸,這輛機車的主人,超速以80公里追撞前方汽車的左後車廂,造成汽車後檔風玻璃碎裂,後車廂凹陷,機車騎士人車倒地、油箱破裂,引發大火,全身80%灼傷,這時,汽車駕駛張姓婦人認為自己沒錯,沒下車查看,開車走人。張姓婦人也向法官辯稱,他行駛在新竹巿的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開車上高架路段,車子有震動一下,然後聽到爆炸聲,回頭看見大火,停下車,想想沒做錯什麼,所以離開現場,不過法官認定他有肇事逃逸刑責,判他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等於差點被抓去關。
交通隊也呼籲民眾,在路上發生車禍,說什麼也不能走,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還是有可能會揹上肇事逃逸的罪名,畢竟誰也不想出車禍,更何況是相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停車幫忙送醫,反而開車離開,這樣見死不救,最後得負起道義責任。(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 ... 23837.html)
.....................................
1. 這輛被機車超速追撞的汽車,有啥肇事責任嗎?請大家評評理
2. 飆車族不要命,亂撞別人的車;倒霉被撞的車主,還要幫忙送醫,否則就算 "肇事逃逸" ->祝福這位法官的太太,開車都不要被飆車族撞到
3. 還好這位張姓婦人趕緊離開,沒有和那個撞人自焚的傢伙糾纏不清;否則,誰曉得會不會被騎士家屬獅子大開口,刑事民事一起告?那才真是禍不單行!
4. 爛社會卡到陰卡太久(陰久),就會發生莫名其妙,令人賭爛的事
更新日期:2009/09/30 16:45
在路上發生車禍,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但說什麼也不能走。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
機車被燒得面目全非,只剩下骨架殘骸,這輛機車的主人,超速以80公里追撞前方汽車的左後車廂,造成汽車後檔風玻璃碎裂,後車廂凹陷,機車騎士人車倒地、油箱破裂,引發大火,全身80%灼傷,這時,汽車駕駛張姓婦人認為自己沒錯,沒下車查看,開車走人。張姓婦人也向法官辯稱,他行駛在新竹巿的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開車上高架路段,車子有震動一下,然後聽到爆炸聲,回頭看見大火,停下車,想想沒做錯什麼,所以離開現場,不過法官認定他有肇事逃逸刑責,判他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等於差點被抓去關。
交通隊也呼籲民眾,在路上發生車禍,說什麼也不能走,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還是有可能會揹上肇事逃逸的罪名,畢竟誰也不想出車禍,更何況是相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停車幫忙送醫,反而開車離開,這樣見死不救,最後得負起道義責任。(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 ... 23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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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輛被機車超速追撞的汽車,有啥肇事責任嗎?請大家評評理
2. 飆車族不要命,亂撞別人的車;倒霉被撞的車主,還要幫忙送醫,否則就算 "肇事逃逸" ->祝福這位法官的太太,開車都不要被飆車族撞到
3. 還好這位張姓婦人趕緊離開,沒有和那個撞人自焚的傢伙糾纏不清;否則,誰曉得會不會被騎士家屬獅子大開口,刑事民事一起告?那才真是禍不單行!
4. 爛社會卡到陰卡太久(陰久),就會發生莫名其妙,令人賭爛的事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這種事已經發生不只一兩次了,台灣的 司法只會保護壞人 (阿飄)cwhung 寫: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更新日期:2009/09/30 16:45
在路上發生車禍,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但說什麼也不能走。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
機車被燒得面目全非,只剩下骨架殘骸,這輛機車的主人,超速以80公里追撞前方汽車的左後車廂,造成汽車後檔風玻璃碎裂,後車廂凹陷,機車騎士人車倒地、油箱破裂,引發大火,全身80%灼傷,這時,汽車駕駛張姓婦人認為自己沒錯,沒下車查看,開車走人。張姓婦人也向法官辯稱,他行駛在新竹巿的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開車上高架路段,車子有震動一下,然後聽到爆炸聲,回頭看見大火,停下車,想想沒做錯什麼,所以離開現場,不過法官認定他有肇事逃逸刑責,判他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等於差點被抓去關。
交通隊也呼籲民眾,在路上發生車禍,說什麼也不能走,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還是有可能會揹上肇事逃逸的罪名,畢竟誰也不想出車禍,更何況是相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停車幫忙送醫,反而開車離開,這樣見死不救,最後得負起道義責任。(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 ... 23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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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輛被機車超速追撞的汽車,有啥肇事責任嗎?請大家評評理
2. 飆車族不要命,亂撞別人的車;倒霉被撞的車主,還要幫忙送醫,否則就算 "肇事逃逸" ->祝福這位法官的太太,開車都不要被飆車族撞到
3. 還好這位張姓婦人趕緊離開,沒有和那個撞人自焚的傢伙糾纏不清;否則,誰曉得會不會被騎士家屬獅子大開口,刑事民事一起告?那才真是禍不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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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ira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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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30, 2006 7:17 pm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cchic 寫:這種事已經發生不只一兩次了,台灣的 司法只會保護壞人 (阿飄)cwhung 寫: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更新日期:2009/09/30 16:45
在路上發生車禍,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但說什麼也不能走。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
機車被燒得面目全非,只剩下骨架殘骸,這輛機車的主人,超速以80公里追撞前方汽車的左後車廂,造成汽車後檔風玻璃碎裂,後車廂凹陷,機車騎士人車倒地、油箱破裂,引發大火,全身80%灼傷,這時,汽車駕駛張姓婦人認為自己沒錯,沒下車查看,開車走人。張姓婦人也向法官辯稱,他行駛在新竹巿的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開車上高架路段,車子有震動一下,然後聽到爆炸聲,回頭看見大火,停下車,想想沒做錯什麼,所以離開現場,不過法官認定他有肇事逃逸刑責,判他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等於差點被抓去關。
交通隊也呼籲民眾,在路上發生車禍,說什麼也不能走,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還是有可能會揹上肇事逃逸的罪名,畢竟誰也不想出車禍,更何況是相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停車幫忙送醫,反而開車離開,這樣見死不救,最後得負起道義責任。(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 ... 23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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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輛被機車超速追撞的汽車,有啥肇事責任嗎?請大家評評理
2. 飆車族不要命,亂撞別人的車;倒霉被撞的車主,還要幫忙送醫,否則就算 "肇事逃逸" ->祝福這位法官的太太,開車都不要被飆車族撞到
3. 還好這位張姓婦人趕緊離開,沒有和那個撞人自焚的傢伙糾纏不清;否則,誰曉得會不會被騎士家屬獅子大開口,刑事民事一起告?那才真是禍不單行!
4. 爛社會卡到陰卡太久(陰久),就會發生莫名其妙,令人賭爛的事
台灣法官 (無力感)(擦汗)
法官子肇逃關說案 北檢:自由心證無違法
士大夫之無恥
士大夫之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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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
- 文章: 8219
- 註冊時間: 週三 11月 08, 2006 1:03 pm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
都知道見死不救是道義責任(醫師好像是例外)
何時中華民國的法律凌駕於道德之上?
本來應該是汽車駕駛要向機車騎士提出民事賠償的
怎會被害人反而有肇事逃逸刑責呢?(被害人該不會是醫師吧?)
如果有人全身淋上汽油,手上拿個打火機走向法官
法官可不要逃逸,才不會擔上見死不救的刑責
都知道見死不救是道義責任(醫師好像是例外)
何時中華民國的法律凌駕於道德之上?
本來應該是汽車駕駛要向機車騎士提出民事賠償的
怎會被害人反而有肇事逃逸刑責呢?(被害人該不會是醫師吧?)
如果有人全身淋上汽油,手上拿個打火機走向法官
法官可不要逃逸,才不會擔上見死不救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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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941
- 註冊時間: 週六 8月 11, 2007 4:26 am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你會被他控告公共危險罪.....WINDOW 寫:如果有人全身淋上汽油,手上拿個打火機走向法官
法官可不要逃逸,才不會擔上見死不救的刑責
我們玩不過學法的啦
(被咬了)
-
- V1
- 文章: 1343
- 註冊時間: 週二 10月 02, 2007 4:53 pm
- 來自: 春城何處不飛花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Nothing is impossible in the ghost island
汝負我命,我還汝債,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生死。
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唯殺盜淫三為根本。以是因緣,業果相續。
——《楞嚴經·卷四》
汝愛我心,我憐汝色,以是因緣,經百千劫,常在纏縛。
唯殺盜淫三為根本。以是因緣,業果相續。
——《楞嚴經·卷四》
-
- R2
- 文章: 215
- 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18, 2007 5:31 pm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都已經判定沒有肇事, 卻有肇事逃逸WINDOW 寫: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
都知道見死不救是道義責任(醫師好像是例外)
何時中華民國的法律凌駕於道德之上?
本來應該是汽車駕駛要向機車騎士提出民事賠償的
怎會被害人反而有肇事逃逸刑責呢?(被害人該不會是醫師吧?)
如果有人全身淋上汽油,手上拿個打火機走向法官
法官可不要逃逸,才不會擔上見死不救的刑責
難道不覺得不合邏輯
如果真的下車, 可能就會被判過失致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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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2322
- 註冊時間: 週四 11月 09, 2006 5:31 pm
- 來自: TPE
- shee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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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5010
- 註冊時間: 週六 10月 06, 2007 12: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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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 文章: 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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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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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剛好在網路上看到法學討論,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91
學說一:甲驅車離開車禍現場,不予乙救助,可能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刑§271I,15I)
學說二:甲開車上路是一個合於容許風險的行為,並遵守交通規則而無對乙的生命造成風險,所以甲並沒有任何的危險前行為,故甲對乙不成立保證人地位。因此本題甲的不作為不負不作為殺人罪的刑責。
案例分析:
一、 甲驅車離開車禍現場,不予乙救助,可能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刑§271I,15I)?
(一) 構成要件:
1. 客觀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I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後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依此規定,則甲負有依法令規定之作為義務,構成保護者義務之保證人地位,具有作為義務的情形下,甲驅車離去不予乙生命之救助,是一個不作為。且當時甲雖趕時間,但仍有作為的可能性。再依假設的因果流程理論,若甲採取法律所要求的救助措施,則具體結果有幾近確定的可能不發生,故甲的不作為支配了乙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該結果係甲違反法令規定之注意義務,有義務違反關連性,可歸責於甲。
2. 主觀上,甲離去時乙已全身灼傷,依一般經驗法則,乙應具有生命危險,甲應能預見卻仍執意離去,是具有使乙死亡的故意。
(二) 違法性
於乙生命危險當時,甲雖要趕時間赴約會,但和乙的生命法益相比顯不相當,不符義務衝突的要件,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三) 有責性
無阻卻責任事由。故甲成立本罪。
(四) 另有學說認為如下:
1. 乙的生命風險,是乙自己從後頭撞上來的,並非甲積極介入而造成的,故對甲而言,乙的生命風險是原本就存在的,則因此甲的放任風險是一個不作為。
2. 而安逸是人的天性,這使得不作為和作為本身永遠無法等價,如果要使不作為和作為負相同的責任,必須要有製造風險的另外一個行為來彌補。因為行為人已經有一個危險的前行為,已經製造了一個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風險,所以我們才認為行為人有義務控制風險。質言之,製造風險的人,必須控制風險。製造風險的人,對於風險的控制,居於保證人地位。
3. 保證人的概念探討,應置於有責性的階層,理由在於作為與不作為在不法的層次上,只要是與利益侵害有因果關係,都是不法。至於不作為之行為人是否有作為義務(即是否有保證人地位),所考慮的是對不同的個人的期待可能性。
4. 因此本題中,客觀上甲是放任風險的不作為,且若甲作為則乙不會死亡,是有條件關係;主觀上甲應有預見乙死亡的結果,且無其他負面不法事由,不法要件具備。有責性的檢驗上,保證人地位的建構,應以因果的危險前行為唯一條件,甲開車上路是一個合於容許風險的行為,並遵守交通規則而無對乙的生命造成風險,所以甲並沒有任何的危險前行為,故甲對乙不成立保證人地位。因此本題甲的不作為不負不作為殺人罪的刑責。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91
學說一:甲驅車離開車禍現場,不予乙救助,可能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刑§271I,15I)
學說二:甲開車上路是一個合於容許風險的行為,並遵守交通規則而無對乙的生命造成風險,所以甲並沒有任何的危險前行為,故甲對乙不成立保證人地位。因此本題甲的不作為不負不作為殺人罪的刑責。
案例分析:
一、 甲驅車離開車禍現場,不予乙救助,可能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刑§271I,15I)?
(一) 構成要件:
1. 客觀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I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後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依此規定,則甲負有依法令規定之作為義務,構成保護者義務之保證人地位,具有作為義務的情形下,甲驅車離去不予乙生命之救助,是一個不作為。且當時甲雖趕時間,但仍有作為的可能性。再依假設的因果流程理論,若甲採取法律所要求的救助措施,則具體結果有幾近確定的可能不發生,故甲的不作為支配了乙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該結果係甲違反法令規定之注意義務,有義務違反關連性,可歸責於甲。
2. 主觀上,甲離去時乙已全身灼傷,依一般經驗法則,乙應具有生命危險,甲應能預見卻仍執意離去,是具有使乙死亡的故意。
(二) 違法性
於乙生命危險當時,甲雖要趕時間赴約會,但和乙的生命法益相比顯不相當,不符義務衝突的要件,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三) 有責性
無阻卻責任事由。故甲成立本罪。
(四) 另有學說認為如下:
1. 乙的生命風險,是乙自己從後頭撞上來的,並非甲積極介入而造成的,故對甲而言,乙的生命風險是原本就存在的,則因此甲的放任風險是一個不作為。
2. 而安逸是人的天性,這使得不作為和作為本身永遠無法等價,如果要使不作為和作為負相同的責任,必須要有製造風險的另外一個行為來彌補。因為行為人已經有一個危險的前行為,已經製造了一個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風險,所以我們才認為行為人有義務控制風險。質言之,製造風險的人,必須控制風險。製造風險的人,對於風險的控制,居於保證人地位。
3. 保證人的概念探討,應置於有責性的階層,理由在於作為與不作為在不法的層次上,只要是與利益侵害有因果關係,都是不法。至於不作為之行為人是否有作為義務(即是否有保證人地位),所考慮的是對不同的個人的期待可能性。
4. 因此本題中,客觀上甲是放任風險的不作為,且若甲作為則乙不會死亡,是有條件關係;主觀上甲應有預見乙死亡的結果,且無其他負面不法事由,不法要件具備。有責性的檢驗上,保證人地位的建構,應以因果的危險前行為唯一條件,甲開車上路是一個合於容許風險的行為,並遵守交通規則而無對乙的生命造成風險,所以甲並沒有任何的危險前行為,故甲對乙不成立保證人地位。因此本題甲的不作為不負不作為殺人罪的刑責。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不是有判例
有人跳樓摔死在別人汽車上
車主要負部分責任
因為是違規停車
可是
沒車摔在柏油路上
難倒就不會死嗎?
想不通
有人跳樓摔死在別人汽車上
車主要負部分責任
因為是違規停車
可是
沒車摔在柏油路上
難倒就不會死嗎?
想不通
把你打醒...都沒米下鍋了. 還想養狗!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誰讓車主太誠實了,若回復不知道、沒感覺、沒看到,覺的是路不平車子才振動一下這樣就沒事,法律上雖然錯誤不在汽車車主,車禍發生雙方不管對錯,雙方還是要有積極作為防止死亡或傷害的義務!cwhung 寫: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更新日期:2009/09/30 16:45
在路上發生車禍,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但說什麼也不能走。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
機車被燒得面目全非,只剩下骨架殘骸,這輛機車的主人,超速以80公里追撞前方汽車的左後車廂,造成汽車後檔風玻璃碎裂,後車廂凹陷,機車騎士人車倒地、油箱破裂,引發大火,全身80%灼傷,這時,汽車駕駛張姓婦人認為自己沒錯,沒下車查看,開車走人。張姓婦人也向法官辯稱,他行駛在新竹巿的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開車上高架路段,車子有震動一下,然後聽到爆炸聲,回頭看見大火,停下車,想想沒做錯什麼,所以離開現場,不過法官認定他有肇事逃逸刑責,判他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等於差點被抓去關。
交通隊也呼籲民眾,在路上發生車禍,說什麼也不能走,儘管肇事責任不在自己身上,還是有可能會揹上肇事逃逸的罪名,畢竟誰也不想出車禍,更何況是相關當事人,在第一時間沒有停車幫忙送醫,反而開車離開,這樣見死不救,最後得負起道義責任。(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 ... 23837.html)
.....................................
1. 這輛被機車超速追撞的汽車,有啥肇事責任嗎?請大家評評理
2. 飆車族不要命,亂撞別人的車;倒霉被撞的車主,還要幫忙送醫,否則就算 "肇事逃逸" ->祝福這位法官的太太,開車都不要被飆車族撞到
3. 還好這位張姓婦人趕緊離開,沒有和那個撞人自焚的傢伙糾纏不清;否則,誰曉得會不會被騎士家屬獅子大開口,刑事民事一起告?那才真是禍不單行!
4. 爛社會卡到陰卡太久(陰久),就會發生莫名其妙,令人賭爛的事
最後由 Einstein 於 週六 5月 13, 2017 11:05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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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ayok2001 寫:剛好在網路上看到法學討論,來源: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91
學說一:甲驅車離開車禍現場,不予乙救助,可能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刑§271I,15I)
學說二:甲開車上路是一個合於容許風險的行為,並遵守交通規則而無對乙的生命造成風險,所以甲並沒有任何的危險前行為,故甲對乙不成立保證人地位。因此本題甲的不作為不負不作為殺人罪的刑責。
案例分析:
一、 甲驅車離開車禍現場,不予乙救助,可能成立不作為殺人罪(刑§271I,15I)?
(一) 構成要件:
1. 客觀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I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後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依此規定,則甲負有依法令規定之作為義務,構成保護者義務之保證人地位,具有作為義務的情形下,甲驅車離去不予乙生命之救助,是一個不作為。且當時甲雖趕時間,但仍有作為的可能性。再依假設的因果流程理論,若甲採取法律所要求的救助措施,則具體結果有幾近確定的可能不發生,故甲的不作為支配了乙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該結果係甲違反法令規定之注意義務,有義務違反關連性,可歸責於甲。
2. 主觀上,甲離去時乙已全身灼傷,依一般經驗法則,乙應具有生命危險,甲應能預見卻仍執意離去,是具有使乙死亡的故意。
(二) 違法性
於乙生命危險當時,甲雖要趕時間赴約會,但和乙的生命法益相比顯不相當,不符義務衝突的要件,且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
(三) 有責性
無阻卻責任事由。故甲成立本罪。
(四) 另有學說認為如下:
1. 乙的生命風險,是乙自己從後頭撞上來的,並非甲積極介入而造成的,故對甲而言,乙的生命風險是原本就存在的,則因此甲的放任風險是一個不作為。
2. 而安逸是人的天性,這使得不作為和作為本身永遠無法等價,如果要使不作為和作為負相同的責任,必須要有製造風險的另外一個行為來彌補。因為行為人已經有一個危險的前行為,已經製造了一個自然界原本不存在的風險,所以我們才認為行為人有義務控制風險。質言之,製造風險的人,必須控制風險。製造風險的人,對於風險的控制,居於保證人地位。
3. 保證人的概念探討,應置於有責性的階層,理由在於作為與不作為在不法的層次上,只要是與利益侵害有因果關係,都是不法。至於不作為之行為人是否有作為義務(即是否有保證人地位),所考慮的是對不同的個人的期待可能性。
4. 因此本題中,客觀上甲是放任風險的不作為,且若甲作為則乙不會死亡,是有條件關係;主觀上甲應有預見乙死亡的結果,且無其他負面不法事由,不法要件具備。有責性的檢驗上,保證人地位的建構,應以因果的危險前行為唯一條件,甲開車上路是一個合於容許風險的行為,並遵守交通規則而無對乙的生命造成風險,所以甲並沒有任何的危險前行為,故甲對乙不成立保證人地位。因此本題甲的不作為不負不作為殺人罪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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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6680
- 註冊時間: 週一 9月 25, 2006 11:42 am
- 來自: Sin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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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 1594
- 註冊時間: 週一 8月 13, 2012 10:22 am
Re: 車禍自認沒錯 見死不救判10月
法律人的設計就是這麼的.....具有彈性
醫師救活就是成功
醫師救不活就是失敗
死板
但法律的東西
就是各有見解
不同律師不同見解
不同檢仔不同見解
不同法官不同見解
沒有誰對誰錯
但總之最後還是會定讞
定讞的版本就是最對的
沒有真相
(嘆息)
醫師救活就是成功
醫師救不活就是失敗
死板
但法律的東西
就是各有見解
不同律師不同見解
不同檢仔不同見解
不同法官不同見解
沒有誰對誰錯
但總之最後還是會定讞
定讞的版本就是最對的
沒有真相
(嘆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