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版主: 版主021
-
- V1
- 文章: 1565
- 註冊時間: 週六 11月 17, 2007 11:02 pm
- 來自: 台北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http://tinyurl.com/mmba6au
2017年04月06日
政黨輪替後,執政黨本應展現新局並反思檢討前政府政策方向是否失當;但可惜在許多政策討論中,仍見執政當局延續重製以往爭議之決策與論證,並陷入與民眾溝通不良困境。最近《醫療法》修法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便是明顯案例。
衛生署曾於2012年推動《醫療法》第82-1條修法,希望大幅限縮(或排除)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當時即已引起極大爭議,法務部與民間團體均認為尚有修正討論空間,並擱置至今。但政黨輪替後,卻見執政黨立委將原有爭議條文幾乎全文照抄後,便逕送立法院委員會討論;對這個嚴重影響民眾訴訟權利之修法,沒有重新召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沒有重新檢討2012年草案之問題並作實質修正,只見便宜行事心態。
民進黨邱泰源立委所提《醫療法》第82條第3項修法內容為「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生損害於病人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就類似條文內容,當初學者便已批評:1、修法將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局限於重大過失,但「重大過失」並非現行《刑法》概念,在《刑法》未作相對應修正前,貿然僅就醫事人員(不限醫師,尚包括藥師、護理師、助產士等)創造不同刑事責任體系(以「職業」而非「行為」區分過失概念),恐將引起爭議。
2、草案對醫療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之要件,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尚包括「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但草案對何謂「顯然」定義不清、如何判斷「臨床專業裁量範圍」亦未說明。若相關判斷主要仍由現行未臻健全之醫療糾紛鑑定體制執行,則對其遭批評鑑定時間過長、鑑定單位╱醫師無需具名造成權責不分(且相較於醫界對健保「具名」審查之積極態度,卻未見主管機關在此為民眾爭取權益)等問題,實應搭配修法一併檢討。
缺乏病人權利保障
3、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之討論,與整體病人權利保障之架構調整,密不可分;只有病人權利保障制度已臻成熟完整後,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才有空間。也因此,2012年《醫療法》修法是搭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一併提出,以病人權利保障為主軸,希望以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作為達成醫療錯誤揭露、醫療疏失改正等政策目的之手段。
但今(2017)年之草案,卻又退縮回將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作為先決命題,並與病人權利保障脫鉤處理之模式,忽略病人權利保障為連續且相互影響的過程(從就醫開始、醫療糾紛發生、損害補償結束),修法仍僅要求病人放棄部分權利,對前端除錯機制之功能不彰視而不見。
尤有甚者,國民黨李彥秀立委所提之修法草案為「按其情節,醫療行為非逾越臨床裁量所必要者,醫事人員不負民、刑事責任。結果屬醫療上必然之風險、病害所致生之部分或醫療系統性錯誤所致生者,亦同」,其甚至將病人之民、刑事訴訟權利一併限縮,且進一步要求「前項之判斷,尤應審酌醫事人員勞動條件之限制」;草案同樣僅見對醫事人員責任之減輕,卻未見病人權利保障之配套。
醫界未負除錯義務
2012年《醫療法》修法時,筆者便已建議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必須先滿足3個前提:1、醫院除錯制度之建立與醫院評鑑制度之改革;2、醫療糾紛鑑定公開透明機制之建立;3、病人補償機制之建立。但類似2012年之修法問題,在政黨輪替後竟似曾相識地完整複製重現,甚至排除與民眾溝通之公聽會,忽略醫病關係中原便居於弱勢之病人,不僅將導致病人權利主張面對更形困難之處境,也將造成醫界僅享受利益而未相對負起除錯義務之後果。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督保盟發言人
2017年04月06日
政黨輪替後,執政黨本應展現新局並反思檢討前政府政策方向是否失當;但可惜在許多政策討論中,仍見執政當局延續重製以往爭議之決策與論證,並陷入與民眾溝通不良困境。最近《醫療法》修法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便是明顯案例。
衛生署曾於2012年推動《醫療法》第82-1條修法,希望大幅限縮(或排除)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當時即已引起極大爭議,法務部與民間團體均認為尚有修正討論空間,並擱置至今。但政黨輪替後,卻見執政黨立委將原有爭議條文幾乎全文照抄後,便逕送立法院委員會討論;對這個嚴重影響民眾訴訟權利之修法,沒有重新召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沒有重新檢討2012年草案之問題並作實質修正,只見便宜行事心態。
民進黨邱泰源立委所提《醫療法》第82條第3項修法內容為「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生損害於病人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但就類似條文內容,當初學者便已批評:1、修法將醫療行為之刑事責任局限於重大過失,但「重大過失」並非現行《刑法》概念,在《刑法》未作相對應修正前,貿然僅就醫事人員(不限醫師,尚包括藥師、護理師、助產士等)創造不同刑事責任體系(以「職業」而非「行為」區分過失概念),恐將引起爭議。
2、草案對醫療行為應負刑事責任之要件,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尚包括「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但草案對何謂「顯然」定義不清、如何判斷「臨床專業裁量範圍」亦未說明。若相關判斷主要仍由現行未臻健全之醫療糾紛鑑定體制執行,則對其遭批評鑑定時間過長、鑑定單位╱醫師無需具名造成權責不分(且相較於醫界對健保「具名」審查之積極態度,卻未見主管機關在此為民眾爭取權益)等問題,實應搭配修法一併檢討。
缺乏病人權利保障
3、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之討論,與整體病人權利保障之架構調整,密不可分;只有病人權利保障制度已臻成熟完整後,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才有空間。也因此,2012年《醫療法》修法是搭配「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一併提出,以病人權利保障為主軸,希望以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作為達成醫療錯誤揭露、醫療疏失改正等政策目的之手段。
但今(2017)年之草案,卻又退縮回將醫療行為刑事責任限縮作為先決命題,並與病人權利保障脫鉤處理之模式,忽略病人權利保障為連續且相互影響的過程(從就醫開始、醫療糾紛發生、損害補償結束),修法仍僅要求病人放棄部分權利,對前端除錯機制之功能不彰視而不見。
尤有甚者,國民黨李彥秀立委所提之修法草案為「按其情節,醫療行為非逾越臨床裁量所必要者,醫事人員不負民、刑事責任。結果屬醫療上必然之風險、病害所致生之部分或醫療系統性錯誤所致生者,亦同」,其甚至將病人之民、刑事訴訟權利一併限縮,且進一步要求「前項之判斷,尤應審酌醫事人員勞動條件之限制」;草案同樣僅見對醫事人員責任之減輕,卻未見病人權利保障之配套。
醫界未負除錯義務
2012年《醫療法》修法時,筆者便已建議醫療行為刑事責任合理化,必須先滿足3個前提:1、醫院除錯制度之建立與醫院評鑑制度之改革;2、醫療糾紛鑑定公開透明機制之建立;3、病人補償機制之建立。但類似2012年之修法問題,在政黨輪替後竟似曾相識地完整複製重現,甚至排除與民眾溝通之公聽會,忽略醫病關係中原便居於弱勢之病人,不僅將導致病人權利主張面對更形困難之處境,也將造成醫界僅享受利益而未相對負起除錯義務之後果。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督保盟發言人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翻手為雲
覆手為雨
前日講民眾醫療權益
隔日替醫生請命
把民眾與醫界衝突拉起來
再自命為兩造間協調者
台灣非她不行
差點成了中央民代
自我造神
覆手為雨
前日講民眾醫療權益
隔日替醫生請命
把民眾與醫界衝突拉起來
再自命為兩造間協調者
台灣非她不行
差點成了中央民代
自我造神
職業活成生活是享受
職業變成志業是遭罪
職業變成入罪是自作孽
職業變成點值是豬狗不如
-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59129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拔舌地獄還有很多空床,不需要喬床喔! (樂奔)
人生有三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一苦是,你得不到,所以你覺得痛苦;
二苦是,你付出了許多代價,得到了,卻不過如此,所以你覺得痛苦;
三苦是,你輕易放棄了,後來卻發現,原來它在你生命中是那麼重要,所以你覺得痛苦
-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59129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newshine 寫:邱理事長加油
你是我們的支柱與希望啊
(眼汪汪) (眼汪汪) (眼汪汪)
[youtube][/youtube]
-
- 院長級
- 文章: 17286
-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是是是但「重大過失」並非現行《刑法》概念
那用鄭逸哲教授的版本好了
瞎扯蛋缺乏病人權利保障
那請問以刑事處理醫糾
導致防禦醫療盛行
使健保效率下降
使病患遭受更多檢查造成的傷害 (比如輻射線)
使病患遭受更多無效醫療
阻礙醫療體系認錯改善
這些問題
偽善人士會出來承擔責任嗎
還是就出一張嘴 假裝為民謀福利
(吐) (吐)
-
- 榮譽院長級
- 文章: 59129
- 註冊時間: 週四 3月 26, 2009 8:10 pm
- 來自: 集合住宅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說,德國刑法一直有重大過失概念,不僅對於醫療過失認定嚴謹,也尊重醫師的裁量權,「只要醫師選擇的醫療行為符合標準,就不能認為有醫療過失」。
「不能因為醫師有醫療專業就認定是業務過失,否則醫師的專業知識就是一種原罪。」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甘添貴說,刑法應該比照民法以過失行為的輕重來作為分類標準,「以人來分類是錯誤的」。"
https://l.facebook.com/l.php?u=https%3A ... cation=ufi
「不能因為醫師有醫療專業就認定是業務過失,否則醫師的專業知識就是一種原罪。」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甘添貴說,刑法應該比照民法以過失行為的輕重來作為分類標準,「以人來分類是錯誤的」。"
https://l.facebook.com/l.php?u=https%3A ... cation=ufi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莫名其妙的概念
對醫師用刑可以保障病患權益 ??
那對名嘴用刑
是不是可以保障讀者的權益 ??
有些名嘴或公眾人物胡說八道造成民眾損害
是不是這些人不管對錯應該先掏出錢來成立一個補償基金
來彌補民眾所受傷害 ??
(打小人)
對醫師用刑可以保障病患權益 ??
那對名嘴用刑
是不是可以保障讀者的權益 ??
有些名嘴或公眾人物胡說八道造成民眾損害
是不是這些人不管對錯應該先掏出錢來成立一個補償基金
來彌補民眾所受傷害 ??
(打小人)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hjh 寫:莫名其妙的概念
對醫師用刑可以保障病患權益 ??
那對名嘴用刑
是不是可以保障讀者的權益 ??
有些名嘴或公眾人物胡說八道造成民眾損害
是不是這些人不管對錯應該先掏出錢來成立一個補償基金
來彌補民眾所受傷害 ??
(打小人)
-
- 院長級
- 文章: 17286
- 註冊時間: 週日 11月 04, 2007 5:19 pm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左思右想gary 寫:左思右想
解決這些爭議只有一途
立即實行公醫制度
所有醫療人員都是公務員
醫糾由國家賠償
天下太平
解決這些爭議只有一途
立即實行責任制度
讓會叫會罵的來醫
有醫療問題
他們負責搞定
天下太平
職業活成生活是享受
職業變成志業是遭罪
職業變成入罪是自作孽
職業變成點值是豬狗不如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仿效先賢先烈咖大 寫:左思右想gary 寫:左思右想
解決這些爭議只有一途
立即實行公醫制度
所有醫療人員都是公務員
醫糾由國家賠償
天下太平
解決這些爭議只有一途
立即實行責任制度
讓會叫會罵的來醫
有醫療問題
他們負責搞定
天下太平
驅逐健保
再造醫療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無盡漩渦)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健保20年
大家已經忘了
治病要傾家盪產
賣樓買地砸鐵砸鍋的痛苦年代
還會猖秋多收個50元100元就是沒醫德
升米恩
斗米仇
大家已經忘了
治病要傾家盪產
賣樓買地砸鐵砸鍋的痛苦年代
還會猖秋多收個50元100元就是沒醫德
升米恩
斗米仇
職業活成生活是享受
職業變成志業是遭罪
職業變成入罪是自作孽
職業變成點值是豬狗不如
Re: 重製爭議?漠視病人的醫療法修法(吳全峰、黃淑英、滕西華)
吃米不知米價咖大 寫:健保20年
大家已經忘了
治病要傾家盪產
賣樓買地砸鐵砸鍋的痛苦年代
還會猖秋多收個50元100元就是沒醫德
升米恩
斗米仇
奧客當道
深怕不當奧客會「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無盡漩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