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
"鄭捷前晚伏法,行刑前,法醫師施打麻藥後,鄭捷失去意識,被拖行2公尺,趴在鋪著棉被的刑場斜土丘上,面朝下。
接著,法醫師用藍色麥克筆在鄭捷背部畫個圈,標出心臟的位置,行刑的法警持裝有滅音器的手槍,站在鄭捷身後半公尺,微微彎腰,朝前下方瞄準,近距離行刑。
行刑手在8點47分開第1槍後,鄭捷身體仍在抖動,但未發出聲音,法醫師研判尚未死亡,行刑手於是在49分補第2槍,因流出的血液冒泡,法醫師研判是擊中肺部,無法確認是否命中心臟致死,於是行刑手在51分再補一槍,此時鄭捷再無動作與氣息,血液也正常,9點11分正式相驗,確認鄭捷死亡。總計在4分鐘開3槍,每槍間隔約2分鐘。"
經查
法務部 執行死刑規則
"第三條
執行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
執行槍斃時,應令受刑人背向行刑人,其射擊部位定為心部,行刑人應
於受刑人背後偏左定其目標。但對捐贈器官之受刑人,檢察官得命改採
射擊頭部之執行死刑方式。
執行槍斃時,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由此規則看來,由背部射擊是法令規定的
但沒規定姿勢是趴著,站著甚至要跪著由背後行刑好像也可以)
有疑問的是:
既然行刑都傳出要補第二槍,第三槍....
為甚麼不能由正面射擊犯人呢
由正面心臟部位容易精確定位 (觸診或聽診都很容易),更容易一槍斃命。
背部去定位心臟位置比正面不容易
而且背部的肌肉層厚度,肋骨硬度,以及體表面到心臟的距離,都使得子彈對心臟的穿透比正面來得困難些。
也許:
行刑官怕跟犯人打照面,怕看到犯人斃命瞬間的表情,所以只願從背後開槍;
甚至,行刑官怕犯人生前最後留下的人世影像是行刑官自己的臉蛋,而把它帶到陰間去,因此不敢由正面開槍
所以:
是不是我們的行刑官可以像ISIS的劊子手戴上頭套,甚至也給犯人戴上頭套,那就可以從正面精確的行刑了。
為何不能由正面處決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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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為何不能由正面處決死刑犯?
On IV很麻煩,如果血管難找,還要call麻醉科來on CVP (賊) (賊)adalat10mg 寫:為何不能VALIUM先讓其安睡
再注射KCL
今日天晴,浪高。
皇國興廢,在此一戰,各員一層,奮力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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