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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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進入司法院判決查詢,法院擴大推定過失責任,禁錮醫療人員。
推定過失責任:舉證責任轉換,需證明無過失,始能免責。
過失責任:證明有過失,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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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責任:證明有過失,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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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需證明無過失,始能免責。
司法對待救人的醫師比殺人犯強姦犯還要狠!!! (打小人) (打小人) (打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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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rVNbkeZbwHw
人生苦短 要督趁早 我督故我在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即使天無雨,我亦留此地』
我願化身石橋,受那五百年風吹,五百年日曬,五百年雨淋,只求她從橋上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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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舉證責任轉換,個案??還是通則?? (咦) (咦) (咦) 若是通則則茲事體大,版主可以詳細說明嗎?? (咦) (咦) (咦)或附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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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推定過失責任之法源依據 第184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各位可上司法院查詢,自民國88年修正公布第184條第二項後,近10年幾乎所有案件,皆採此條文擴大各位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醫上字16號民事判決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
帶給付劉宗翰40萬元、朱梅芳20萬元、劉嘉雄20萬元,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即100年5月12日,送達證書
見原審1卷56至57頁)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
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
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
所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總額未逾150萬元,於本院判決後即
告確定,自無依兩造之聲請,為附條件假執行或免予假執行
宣告之必要,且原判決已將上訴人此部分假執行之聲明駁回
,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醫上字16號民事判決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
帶給付劉宗翰40萬元、朱梅芳20萬元、劉嘉雄20萬元,及均
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即100年5月12日,送達證書
見原審1卷56至57頁)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
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
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
所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總額未逾150萬元,於本院判決後即
告確定,自無依兩造之聲請,為附條件假執行或免予假執行
宣告之必要,且原判決已將上訴人此部分假執行之聲明駁回
,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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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請問採用這原則
是用於民事還是刑事判決?
如果是民事的話
那以後救人要請病患簽署同意放棄所有民事的賠償請求權
醫生才會同意救治
否則就是緊急處理後,轉院
是用於民事還是刑事判決?
如果是民事的話
那以後救人要請病患簽署同意放棄所有民事的賠償請求權
醫生才會同意救治
否則就是緊急處理後,轉院
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同意空空空 寫:請問採用這原則
是用於民事還是刑事判決?
如果是民事的話
那以後救人要請病患簽署同意放棄所有民事的賠償請求權
醫生才會同意救治
否則就是緊急處理後,轉院
如果大家都來推動放棄書
那醫糾法就不用修了
推崇
務實科學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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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這不僅是責任之問題,更是民事訴訟上費用負擔之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一項前段:「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因此若採推定過失責任,遭到訴究之醫療人員要舉證無過失,必須聲請鑑定,此費用由被告之醫療人員負擔。
若採過失責任,原告患者或家屬必需主張有過失,因此聲請鑑定,此費用由其負擔。
第 77-23 條 (此費用是由聲請的一方預先繳納)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
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因此若採推定過失責任,遭到訴究之醫療人員要舉證無過失,必須聲請鑑定,此費用由被告之醫療人員負擔。
若採過失責任,原告患者或家屬必需主張有過失,因此聲請鑑定,此費用由其負擔。
第 77-23 條 (此費用是由聲請的一方預先繳納)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
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
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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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784
法官的裁量權太大 (相反的,醫師的臨床裁量權太小)
同一案,法官想判有罪,有法條可用,俯拾即是
法官想判無罪,亦有法條可用。
醫療行為應屬病患同意的加害行為
這種行為具有不可預知的風險
病患的「同意」應包含這些風險
(賊)
爛法還是修一修的好
希望新國會能正視這個老問題
法官的裁量權太大 (相反的,醫師的臨床裁量權太小)
同一案,法官想判有罪,有法條可用,俯拾即是
法官想判無罪,亦有法條可用。
醫療行為應屬病患同意的加害行為
這種行為具有不可預知的風險
病患的「同意」應包含這些風險
(賊)
爛法還是修一修的好
希望新國會能正視這個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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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hjh 寫:
法官的裁量權太大 (相反的,醫師的臨床裁量權太小)
同一案,法官想判有罪,有法條可用,俯拾即是
法官想判無罪,亦有法條可用。
+ 檢察官的裁量權也很(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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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堅決反對 以推定過失責任擴大醫療法第82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之範圍
真的是這樣!大常花 寫:hjh 寫:
法官的裁量權太大 (相反的,醫師的臨床裁量權太小)
同一案,法官想判有罪,有法條可用,俯拾即是
法官想判無罪,亦有法條可用。
+ 檢察官的裁量權也很(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