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無過失賠償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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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無過失賠償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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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無過失賠償保險制度
瑞典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病人賠償保險制度」(Pati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以保險基金的方式來解決醫療糾紛。以Skandia Life私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私人保險公司組成的一個保險公司協會(Consortium of Insurers)擔任保險人,要保人為郡議會(County councils),被保險人為「所有在公立醫院就醫之病患」。最重要的保費部分,其計算並不以經驗費率,而是以「過去一年的理賠加上保險人本身的營運成本」,再依此向郡議會收取,而郡議會以一般稅收來支應。
以台灣的情況白話來說:由多家私人保險公司組成集團保險公司為保險人,承包如台中市的「病人賠償保險」。要保人為台中市政府,被保險人為台中市市民於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就診產生醫療事故。保費的計算,以前一年的保險總支出加上保險公司人事成本,作為本年度應繳保費,而市政府將保費平均附加於各種稅收當中。
就基本精神來說,這是一個社會保險,也就是全民負擔保費,民眾因為醫療事故產生的損害,就依照賠償規範賠償。照名稱,瑞典並不介意使用賠償(compensation),可見其社會上並無醫病對立的情況。在瑞典,所謂公立醫院的服務,等同於在台灣健保特約機構,而私立醫院,等同於健保外的醫療機構,如醫學美容等等。保險公司不能盈利,僅負擔財務盈虧時的墊付,由於財務每年不同,而以前一年為基礎。當本年度超支,將由保險公司墊付,而於次年補收。
瑞典的「病人賠償保險」被歸類為醫療無過失(medical no -fault)制度,即「醫療事故符合賠償標準即賠償,並不管醫療是否有過失,而賠償金的來源並不以醫界為主,也顯示其無過失的真意」。也是如本人一直強調的:以效救濟才能真正分流醫療糾紛!
瑞典病患的請求的條件如下:一、醫療因果關係,必須是醫療提供者行為造成。二、可避免性,即該傷害、併發症,或任何負面醫療結果必須是可以避免的!若是必要的治療行為所發生不可避免的結果,則不在理賠範圍內。比如休克後急救,屬於必要治療行為,但是急救後造成肋骨斷裂,或下肢拴塞截肢,則不可理賠。但是如果是開人工關節手術傷口感染,導致截肢,則是屬於負面可避免的結果,可以理賠。三、醫療傷害要有一定的嚴重性,包括醫療傷害導致的嚴重結果,以及醫療傷害導致病患的財務損失。
但是要說明的是,瑞典自1962年開始,就開始建立一個綿密而完整的社會安全網路,而上述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只是其中之一,整個社會安全架構還有全民保險法,雇主無過失賠償責任,甚至有運動傷害險等等。而「病人賠償保險」只屬於輔助性的保險,即醫療傷害受害者就其減損的勞動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先向其他社會保險請求,而病人補償保險再就不足額給付。所以「病人賠償保險」很少支付大筆額度的費用。此外,設有給付調整員(claim adjusters),依照問題,配合政策上的成本控制或加強補償,核定補償。
病患對於理賠裁決不服,於一年內可提出異議。受理異議的是獨立於保險之外的「病人傷害委員會」,由六名委員組成,主席為一名法官。所有過程並沒有相對應的「醫療肇事者」參與,因為是無過失補償,病人的異議多半在於補償額度的審查核定。
此外,在台灣引起的爭議:「病人拿補償金去告醫師的可能」,在瑞典經驗如何?瑞典的「病人賠償保險」制度,並不規定病患放棄訴訟權!等於是「病人賠償保險」制度和傳統民事侵權行為並存關係。這樣的考量是:以傳統過失責任主義下,行為人須負擔賠償責任,將使行為人注意義務提升,減少傷害機會。我覺得這是「對等責任」的觀念:國家處理大部份的無過失醫療事故責任,而醫界也應對應負起注意義務!
其實,從歐洲國家的經驗,解決醫療糾紛,不單靠一個制度,一條法律,而是完善的社會救濟、社會安全、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層層疏壓。台灣在一九九〇年代,在福利國口號之下,開始了健保,老農年金等等「福利」。然而,經過二十年,許多福利政策還只在「發錢了事」。歐洲國家,由於病患受到醫療事故以後,後續的醫療費用較輕,子女教育免費,失業失能有國家和公司的救濟金維持基本生計,醫療事故糾紛成長率自然較低。
瑞典的制度,其實是把醫療過失視為健保的一環,所以在公立醫院受到醫療事故,由全民納稅的基金來補償!醫療事故到補償金額,醫療端都不屬於「肇事相對人」的角色,甚至都不需要出面。只要符合救濟規範,就可以救濟。這才是本人所謂的有效救濟可以分流醫療糾紛!
放諸現代福利國家,台灣有幾點要改善:
1. 國家經濟要負擔憲法基本權:安全、健康、教育、生存、急難救助,台灣的國家稅收要回歸維護基本權優先,而非在搞建設!
2. 雇主責任要加重: 傳統中小企業的傳統,創業門檻低,雇主責任在公司賺錢。僱主責任也是社會安全體系的一環,台灣要走向完整社會安全體系,雇主責任是必要加重。
3. 社會福利應以保險取代發錢:一九九零年代台灣有錢,政府以發錢為粗俗的社會福利「制度」,種下的是二十年後經濟發展遲緩所面臨的壓力,以及分配不公!以保險和公共運用為優先的社會安全,讓有需要的人先用到才是有效率運用。
4. 使用者責任觀念:人民使用廉價醫療,應負擔醫療不可避免的風險。人民使用者付費以及風險公共分攤,社會應有公共基金救濟。
請支持基於使用者付費,門診及住院附加「醫療救濟基金」,成立為台灣的「無過失醫療救濟基金」。
(本文參酌一些論文如我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之探討-以法律規範圍中心 賴靜洵 台南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論文 201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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