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去刑化的分析與建議:
醫療糾紛去刑化,是許多人在推動醫療環境改善,所提出的建議。正反面雙方都有許多聲音。反對去刑罰者,大致有以下幾點:1. 醫療行為是專門技術,且醫師有嚴格的資格門檻,醫師應較一般人有更多的醫療技術知識及醫療注意力,所以不能以能力不足作為免除刑之理由。2. 加重從事危險職業的人責任,才能保障社會公共安全,若為體諒醫師,責反有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的可能。3. 刑事責任,有其意義,非民事所能取代,醫療去刑化,有違反公平原則。
反對去刑事責任者主要論述,是恐怕沒有刑事責任,無法保障社會大眾安全。尤其健保制度下,醫療行為大增,更需增加醫師的注意義務。這樣的論述主體,是針對「有過失的醫療糾紛應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贊成醫療去刑化者認為:但根據統計,現今醫療糾紛,只有十分之一真正有過失。而真正有過失的,約只有十分之一會進入訴訟。而訴訟結果,基於醫師行善的特質,也多是輕責緩刑。刑事責任真正扮演「處罰」的角色和作用,比例低處罰輕。也就是醫療糾紛中,刑法「對錯誤者的處罰角色並不重要」。 除此,醫師的過失,於行政法來規範已有處罰,如停業,吊照等等。而大部份的損害來自於醫療本身風險,以刑事加重醫師心理負擔,並不利於醫療行為。
所以現今「醫療刑事責任」,實為病患作為減輕舉證責任,以刑事造成訴訟優勢的訴訟策略而已。這樣,基本上就有違訴訟公平。此外,病方的舉證責任藉由刑事轉移,原告負擔減輕,傷害明顯,為求擴大民事賠償,反而引誘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無助醫病關係!
目前只有公務員為國家執行公務能免除當事人責任,但不是無責,而是由國家負責(不過,前一陣子連警察開槍都被判刑)!在現今社會氛圍下,要推動去刑化實在不容易。但筆者建議有兩點可以考慮:
首先,在刑法方面,訂定「醫療過失處罰法」,以專法取代刑法,以較輕處罰取代現今刑法處罰: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為一種方式。此外,以專法規範另一個目的:是許多醫療行為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加上許多醫療倫理糾葛,讓「過失」顯得更複雜。如變性,人工生殖,安樂死等等議題,醫師皆參與其中。而傳統的民、刑法規範不足,恐造成許多醫療上「不道德但合法」的狀況,或是「合乎人性但違法」的狀況,也可以借專法來完整規範。
貳、 在民事賠償的方面,可以訂定醫師責任上限。此部分或修改民法,加入特別章,或定於上述「醫療過失處罰法」。這中間法原則的討論:醫師若有賠償上限,那損害空隙將由誰來填補?其實大家如果注意到先前幾千萬的判決,其實內容都是:醫院及醫師連帶賠償(如沙童三千多萬賠償)!醫院和醫師怎麼分,沒有一定!如果能以特別法保障醫師賠償上限(比如以當案醫院給付醫師薪資(如果健保直接特約,就是健保給付醫師薪資)一百倍為上限),醫師能獲得法律保障,不會讓醫院與取與求。此外,醫院是基於僱主責任,所以成為求訟對象,如果「健保直接特約醫師」的制度成功,健保署也直接成為醫師雇主,則健保署勢必也成為責任對象,就間接逼迫國家負擔重症醫療風險,達到醫療風險納入健保的目的!
醫療糾紛去刑化的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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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版主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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