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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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時間: 週一 11月 20, 2006 5:1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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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規學分
醫師修習繼續教育積分之相關規定
依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如下:
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80點以上,包括:(1)專業課程(2)專業品質(3)專業倫理(4)專業相關法規。上述(2)(3)(4)項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8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至少各1點;超過36點者,以36點計。
具專科醫師資格者(須具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每六年應接受:(2)專業品質(3)專業倫理(4)專業相關法規等課程至少應達18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至少各1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需在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修滿規定積分數的六分之一:
(1)領得醫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2)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依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如下:
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每六年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180點以上,包括:(1)專業課程(2)專業品質(3)專業倫理(4)專業相關法規。上述(2)(3)(4)項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18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至少各1點;超過36點者,以36點計。
具專科醫師資格者(須具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師證書)每六年應接受:(2)專業品質(3)專業倫理(4)專業相關法規等課程至少應達18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至少各1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僅需在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修滿規定積分數的六分之一:
(1)領得醫師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2)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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