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又賴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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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署又賴帳
榮民眷且無工作者才能免部分負擔,醫療院所僅能依據健保卡身分註記來判別,故此項錯誤不可歸責於醫療院所,依合約第十六條規定,健保署不可核扣。
另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助各政府機關辦理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第六條規定,本項費用應由退輔會自行處理。第六條規定如下:
補助或承辦機關應依本署「保險費媒體資料作業規範」(如附件),每月於規定期限前,將受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交本署檢核無誤後,始予執行。
補助或承辦機關因遲延申報補助資料或申報錯誤,致保險對象未受補助或誤受補助者,應自行向保險對象給付或追回補助金額。
另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助各政府機關辦理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第六條規定,本項費用應由退輔會自行處理。第六條規定如下:
補助或承辦機關應依本署「保險費媒體資料作業規範」(如附件),每月於規定期限前,將受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交本署檢核無誤後,始予執行。
補助或承辦機關因遲延申報補助資料或申報錯誤,致保險對象未受補助或誤受補助者,應自行向保險對象給付或追回補助金額。
Re: 健保署又賴帳
全聯會最新的回應
【追蹤後續報告】
有關近日中央健保署配合退輔會追扣醫療院所101年至104年6月榮民及榮眷家戶代表部分負擔一案,經醫師公會全聯會秘書處於104.12.16下午2時許再與中央健保署承辦人員聯繫,確認以下事項:
1.中央健保署刻正清查當時因信賴保險對象健保卡上註記榮民及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而未收取部分負擔之案件及院所,並於確認無誤後,辦理「補付」院所追扣款之事宜。
2.被中央健保署及分區業務組追扣部分負擔之院所,「免向各分區業務組申請複審」。
104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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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署又賴帳
-------------derder 寫:榮民眷且無工作者才能免部分負擔,醫療院所僅能依據健保卡身分註記來判別,故此項錯誤不可歸責於醫療院所,依合約第十六條規定,健保署不可核扣。
另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助各政府機關辦理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第六條規定,本項費用應由退輔會自行處理。第六條規定如下:
補助或承辦機關應依本署「保險費媒體資料作業規範」(如附件),每月於規定期限前,將受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交本署檢核無誤後,始予執行。
補助或承辦機關因遲延申報補助資料或申報錯誤,致保險對象未受補助或誤受補助者,應自行向保險對象給付或追回補助金額。
但是公文還是發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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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署又賴帳
我不是北區, 但我也收到公文了, 而且錢已經從10月的二付扣走了!a4610 寫:-------------derder 寫:榮民眷且無工作者才能免部分負擔,醫療院所僅能依據健保卡身分註記來判別,故此項錯誤不可歸責於醫療院所,依合約第十六條規定,健保署不可核扣。
另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助各政府機關辦理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第六條規定,本項費用應由退輔會自行處理。第六條規定如下:
補助或承辦機關應依本署「保險費媒體資料作業規範」(如附件),每月於規定期限前,將受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交本署檢核無誤後,始予執行。
補助或承辦機關因遲延申報補助資料或申報錯誤,致保險對象未受補助或誤受補助者,應自行向保險對象給付或追回補助金額。
但是公文還是發出來了
健保署主其事者應該沒注意相關法條,便宜行事,所以我把法條貼上來, 一方面提供各位申復時引用, 另一方面希望全聯會出面, 要求健保署遵守相關規定, 錢還給醫療院所, 改向退輔會討! 因這已不是只有北區才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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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署又賴帳
---------------a4610 寫:-------------derder 寫:榮民眷且無工作者才能免部分負擔,醫療院所僅能依據健保卡身分註記來判別,故此項錯誤不可歸責於醫療院所,依合約第十六條規定,健保署不可核扣。
另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助各政府機關辦理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第六條規定,本項費用應由退輔會自行處理。第六條規定如下:
補助或承辦機關應依本署「保險費媒體資料作業規範」(如附件),每月於規定期限前,將受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交本署檢核無誤後,始予執行。
補助或承辦機關因遲延申報補助資料或申報錯誤,致保險對象未受補助或誤受補助者,應自行向保險對象給付或追回補助金額。
但是公文還是發出來了
昨天剛收到覺得莫名其妙
如果是健保局的問題
承辦人員應該要有懲處並且讓我們知道
公務員只需道歉了事就好?甚至不認錯?
擾民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如有意見不同,請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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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署又賴帳
不知道但很想知道a4610 寫:------gary 寫:公務員瀆職
應懲處法辦及國賠
有啥好方法? (咦)
每次都被巴假的
很幹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如有意見不同,請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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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健保署又賴帳
不是全部補付!補付是少數!newshine 寫:全聯會最新的回應
【追蹤後續報告】
有關近日中央健保署配合退輔會追扣醫療院所101年至104年6月榮民及榮眷家戶代表部分負擔一案,經醫師公會全聯會秘書處於104.12.16下午2時許再與中央健保署承辦人員聯繫,確認以下事項:
1.中央健保署刻正清查當時因信賴保險對象健保卡上註記榮民及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而未收取部分負擔之案件及院所,並於確認無誤後,辦理「補付」院所追扣款之事宜。
2.被中央健保署及分區業務組追扣部分負擔之院所,「免向各分區業務組申請複審」。
104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
以下同學轉寄給我健保署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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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署行政協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及榮民遺眷家戶代表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之支付,前並依該會提供審查不符前開身分之名單,請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費用追扣作業。
二、上開據本署分區業務組轉部分特約院所反映,其提供服務時,病患之健保卡身分註記確為榮民身分,故業向該會反映,並將該會前提供之資料再次與本署承保資料庫比對,在約3萬5,000筆追扣案件中,約有3,000多筆案件,被保險人於本署承保檔中,曾具有榮民身分,本署已函請該會審慎自行處理,故若上開3,000多筆案件本署分區業務組已進行追扣,本署將主動辦理補付作業。
三、台端關心全民健保,本署敬表謝忱!
Re: 健保署又賴帳
derder 寫:榮民眷且無工作者才能免部分負擔,醫療院所僅能依據健保卡身分註記來判別,故此項錯誤不可歸責於醫療院所,依合約第十六條規定,健保署不可核扣。
另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協助各政府機關辦理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 第六條規定,本項費用應由退輔會自行處理。第六條規定如下:
補助或承辦機關應依本署「保險費媒體資料作業規範」(如附件),每月於規定期限前,將受補助者之媒體資料送交本署檢核無誤後,始予執行。
補助或承辦機關因遲延申報補助資料或申報錯誤,致保險對象未受補助或誤受補助者,應自行向保險對象給付或追回補助金額。